杭州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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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
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
总监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
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属地范围内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八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授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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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监
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在职项目总监的有关资料录入杭州建设信
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项目总监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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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对信用平台的信息进行变更,确保项目总监信息准确。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平台将自动予以锁定。
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平台方可解锁。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总监市场活动情况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
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总监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项目总监在职证明。
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开标时锁定项目总监;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入围后锁定项目总监。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中标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区(县、市)招标办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并录入信用平台,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办签署履职承诺书,并录入信用平台。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从项目中标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
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监理企业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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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总监。
(一)项目总监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因第
(一)、(三)、(四)、(五)情形更换项目总监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
第二十二条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
项目总监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总监和更换后项目总监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项目总监变更登记,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相应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项目总监竣工销号手续,解除项目总监锁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项目总监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项目总监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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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终身责任。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
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
项目总监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
凡项目总监因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五)情形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原因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平台,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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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三十一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
日起到12月31日止。
每位项目总监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一定分值时,由监理企业组织项目总监开展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同时,市建委在信用平台公布项目总监信用扣分情况。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委托市质安监总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委托市建管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委托市招投标办开展市本级理项目的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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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
(监理企业):
为切实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务,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工作。
对监理部及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四、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六、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七、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八、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
理。
九、在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不调离本项目总监岗位,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
则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十、本项目总监代表,受本人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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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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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总监及其从业单位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1项目总监个人承担工程业务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个人行为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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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为扣企业)
3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
4在注册单位以外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
项目总监工作单位调动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1个月内,监理企业未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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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输入信用平台的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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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印章,或不配合办理项目总监变更注册的
项目总监与注册所在监理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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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关系之一的
8资格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在开标时变更项目总监
9中标监理企业无故拖延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的
10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工作时间的70%
11项目总监被责令更换的
第十七条第(三)、(四)、(五)情形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原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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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项目总监的
13同一个项目更换项目总监2次(含)以上的
14中标后3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的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个工作日内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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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申请的
16在建工程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3个月内,监理企业未更换项目总监的
17项目总监变更后未及时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
备注:
信用记分分值根据信用记分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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