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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实施细则

小窑头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

依据国家法规、条例、指令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起到明显效果后,奖1000—3000元。

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给予重奖。

第三条对预防发生重伤和重大机电运输事故,以及抢救事故有功人员,给予1000—3000元奖励。

第四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

第五条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作,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越成绩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

第六条全月安全质量达到优良品的部门、队组,奖励当月工资总额的10%。

第七条在矿级以上组织的安全知识竞赛技术练兵比武中荣获先进集体或个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根据情节轻重,对“三违”人员均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责任者除给予处罚外,对严重“三违”者,还要办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对违章指挥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直至撤离处分。

对工人由于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九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三违”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认识“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一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等。

发现一次不执行者,罚该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二条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干部无故不参加、队组干部不陪同者罚款100元。

第三条管理干部不能按时上岗值班。

必须征得矿领导同意并有人代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条必须及时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关资格证书,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条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给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考试。

若发现一人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者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七条干部违章操作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八条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工人贯彻作业规程,罚主要领导200元,技术员100元。

第九条对日常检查工程低劣,事故隐患严重的部门或队组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

第十条分管区段整治工业卫生差,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第十一条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队长500元,技术员500元,罚责任部门500元。

安检科,通风对监督不利的,一并追究。

第十二条生产系统改变未做补充规程的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技术员200元。

第十三条管理干部、安检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视同“三违”者一并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违章情节严重,影响急坏,态度不好的典型“三违”人员给于曝光,并由安检科安排学习,学习期间不予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或给予报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三违”人员谎报部门和姓名的追加100元。

第十七条带电作业或甩掉电器保护而造成的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量设备配件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防火区域违法防火制度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空顶作业的罚当班责任者500元。

第二十一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的,罚主要责任者500元。

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戴安全帽,不带矿灯,穿化纤衣服,带电子手表入井者罚款50元,入井人员在井口被检查出带烟带火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破坏安全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或两条以上,对其实行并罚。

第二十六条酒后上岗、入井,罚款100元;对井下带烟、火及吸烟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井上、下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私自带他人入井,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睡觉,井上罚100元,井下罚300元。

第三十条班中看书、干私活,罚款50元(业务书除外)

第三十一条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上网玩游戏),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调度值班人员对反映问题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上报值班和分管领导,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或队组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写出事故报告并交到安检科,对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的部门或队组加罚1000元,主要领导加罚500元。

第三十四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在井下脱掉靴子、关闭矿灯、摘下安全帽每项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凡在班中打扑克、玩麻将、下象棋等,发现一次是干部的罚款1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作业场所(包括工业场地、车间、办公室、浴池、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必须干净整洁,清洁卫生,创造文明生产环境,一处不符合文明生产规定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上下各种材料码放必须规整、有序,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内一切设施要达到无灰尘、摆放整齐,一次不合格者,罚部门责任人50元。

第四十条凡发生人身事故的,有安检科组织召开事故追查大会;凡发生生产事故的,由调度室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

各有关部室队组参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不组织的罚负责人200元。

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参加的罚分管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矿领导或安检科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不按期整改的部门或队组,给予部门或队组负责人罚款100元,分管领导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违者除对本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月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按事故性质追查责任,给予事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领导罚款300元,扣除该部门本月安全奖励。

第四十四条安检科和相关职能科室是具体办理奖惩的执行部门,有权按本【条例】规定,对全公司所有干部、工人实行奖罚。

第四十五条安检科和相关职能科室不认真执行本细则,玩忽值守,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检科必须建立奖惩台帐,详细记录,作为职工评比、晋级的参考资料。

第四十六条检身员出入井未进行现场检身、清点人数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井下各种管理记录牌版、电缆吊挂勾必须及时进行回收,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三章采煤

第一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提前升井者当日无工。

第二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司机、皮带机司机、转载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开机前认真检查各设备运转情况、各信号、保护装置安设情况、运输情况、安全保护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不按上述要求作业者,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三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皮带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更不准有人搭乘,违者罚款200元。

第四条推移输送机和转载机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反一项罚款100元。

第五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头于转载机搭接高度不低300mm,为防止人员掉入转载机,破摔机入口要设置栅栏、转载机尾要加盖板,违者罚款100元。

第六条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无防倒、防坠装置或不起作用的,每处罚款100元;单体液压支柱出现损坏、自卸、穿鞋戴帽的,每一根100元。

造成事故的另追究责任。

第七条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出口断面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八条工作面急停信号要保持灵敏可靠,间隔不超过15m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第九条工作面上下巷道的电缆要悬挂整齐,设备要保持卫生清洁,溜子道的设备要放在硐室内,档煤板要保持齐全牢固。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十条溜子各转载点要有洒水设施,没有或设施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完成以后,必须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设备需要加油润滑的,必须定期加油检修,如发现缺油等问题,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合格率达到90%以上时,每发现一架支架初撑力不合格的,每架罚50元,液压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每架罚100元,低于80%的,每架罚200元。

第十四条支架架间距不得超过200mm,超过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泵站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有一次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乳化液溶度达不到3%-5%的,有一次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液压系统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液压支架出现串液的,影响支架初撑力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的闭锁装置、转载机全封闭、转载机拉线开关、急停按钮、机载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头尾顺槽巷使用调度绞车、无地锚、无护绳板、闸皮、刹车不灵敏的,有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头顺槽巷未按规定架设过人桥的,缺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顶板出现裂缝、下沉等漏顶征兆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每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采煤(回采)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支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损坏矿压观测仪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的,按矿材料提供的购买单价的50%罚款。

第四章掘进

第一条掘进巷道,每旬由矿质量验收小组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巷道无淤泥,无积水,两帮无牙根,管线吊挂平直,物料码放整齐,如不合格每项罚款100元。

第二条掘进迎头控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迎头空顶作业的罚款200元(前探梁上方不加板梁视为空顶)并记严重“三违”造成事故的另追究责任。

第三条遇到顶板破碎或片帮现象,当班不采用临时支护,又不进行处理而冒险作业的,对当班队长、安检员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四条停留一段时间的掘进迎头,有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复工安全措施,违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五条架棚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棚距(中一中)符合设计要求,正负差距不超过100mm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2)棚腿要打在实地上,安设棚窝要符合设计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3)棚梁材料符合设计要求,一棵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接顶不实一处(1m长度)罚款100元。

4)背板数量符合设计要求,肩窝要刹紧、背实,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5)梁腿搭接符合设计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6)缺少撑木及架间的连接设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六条巷道贯通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贯通措或有措施不认真执行的,罚队组负责人200元,队组技术人员100元。

第七条巷道贯通前,生产技术科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队组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罚科长(队长)200元,造成事故按责任事故规定处理。

第八条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及时给中、腰线的。

罚技术部门负责人100元,造成事故加倍罚款。

第九条皮带、溜子等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告,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

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十条进入煤流系统的大块煤,矸石,必须用大锤砸碎处理,否则罚当班队长50元。

第十一条进入煤流系统的描杆、木料、铁器等必须及时拣出。

一经发现或查出每根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使用扒斗出煤时,扒斗机滑轮牵引铺子固定不牢,或拴在棚子上扒斗机出煤(矸)时行程内有人,罚司机100元。

第十三条扒斗机钢丝绳磨损严重时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十四条扒斗机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五条井下设备出现跑、冒、漏现象超过标准时每处罚50元。

第五章一通三防

第一条井下要有合理的通风系统,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区域,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队长200元、技术人员各200元。

第二条通风设施要齐全、可靠,损坏后不及时维修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条井下行车撞坏风门,刮坏风筒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追究击责任。

第四条行人、车辆通过风门时,要及时关门,以防风流短路,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五条风门前后、密闭前5m范围内要支护好,不准有淤泥积水或堆放物料等,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工作面停采45天内应封闭完毕,每拖后一天罚款100元,密闭漏风,每处罚管理部门责任人200元。

第七条因通风管理不完善造成瓦斯积聚积超限,每次罚一通三防科300元,罚分管领导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八条巷道超过6m的独头,停止作业的盲巷,必须及时封必或打栅栏,挂警标,否则罚一通三防100元,随便拆毁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九条局扇距回风口大于10m,风机上架高度距地面不得低于0.3M,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实行挂牌管理,违者罚款管理部门200元。

第十条局扇必须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罚款500元。

高压部位加衬垫,保证不漏风,有一项不合格罚管理部门100元。

第十一条风筒必须吊挂平直、无破口、接头严密不漏风做到逢环必挂、异径处设过度节、拐弯处设弯头、风筒距迎头不得超过5m。

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局扇不得随意停开,违者罚款300元(计划内停电除外)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局扇停风后,没有立即撤出人员继续在迎头停留,罚当班队长、安检员、瓦斯员各200元。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没有达到要求不准工作,违者罚款300元。

第十五条随意打开风门、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罚款500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十六条对随意损坏通风设施者,罚款500--1000元。

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凡是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场所,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不停工撤人继续作业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事故追击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的,罚一通三防科负责人100元,当班瓦斯员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检查牌板要填写清楚,距工作面迎头不准超过50m,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瓦斯检查记录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管理制度,每错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瓦斯检查日报不按时交总经理、总工程师签阅,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井下各工作点出现瓦斯超限、温度超高,没有立即向矿调度汇报或未检查出来,按瓦检员工作失职处理,并罚款300元,罚安检员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处理瓦斯积聚,要有安全措施,没有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罚责任人500元,并记严重“三违”,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启封密闭要制定启封措施,否则罚有关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风超过30min以上的工作地点,未检查瓦斯就进行工作,罚责任人300元,并记严重“三违”,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随意甩掉断电仪、监测探头、传感器等,使其监测失灵,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监测探头、传感器等悬挂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一处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所有监测探头检测人员必须在规定周期内用标准气样标校,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值及断电范围进行现场检查标校,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台帐,违者每台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安全仪器仪表不按《规程》要求校验强检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排放瓦斯必须有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的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巷道贯通时通风队要派技术员和副队长以上人员跟班,统一指挥,及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调整通风系统,违者罚通风科负责人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井下安装瓦斯自动监测断电装置。

报警值、断电值、负电值、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瓦斯电闭锁必须每旬进行一次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瓦斯电闭锁断电后,不经检查瓦斯强行送电的罚款500元,并记严重“三违”,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井下使用的刮板运输机、皮带机各转载点必须设洒水喷雾装置,并能起到灭尘效果,若一处不符合规定,罚管理部门100元。

第三十七条掘进迎头消灭干打眼,发现一次干打眼罚款100元;爆破时未使用水炮泥的,发现一次未使用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防尘水管铺设不到掘进迎头,罚责任部门100元。

放炮后不洒水,罚带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九条主要进回风道、采煤上下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运输巷,必须设置水幕、补尘网净化风流,每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罚管理部门100元。

第四十条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机尾配备的灭火器材不准挪用,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发现挪用或无故放空的灭火器材,每一台罚款100元;发现压力不足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十一条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300-500元,并记严重“三违”,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井下使用的机油、变压器油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专用盖严的铁桶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矿井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都要设置隔爆水棚,总储水量达到设计要求,主要隔爆水棚总储水量>400L/m2,辅助隔爆水棚总储水量>200L/m2。

指定专人每周进行检查一次,保持完好,并有记录可查。

不按规定设置和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隔爆设施水量不足,或未及时更换损坏的隔爆水袋的,每个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六条井下各巷道要按规程要求定期充刷,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发现一处罚管理部门100元。

第六章机电运输

第一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罚矿机电负责人200元,分管电器技术人员200元。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对使用部门或队组每台件罚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条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在入井前应由机电队指定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否则罚责任人、机电队责任人300元/台件。

第四条设备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使用部门要明确设备维护保养人,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负责人挂号设备标志牌及完好牌,保证设备完好。

2、设备表面要洁净,不得有积尘、浮煤、水泥浆、滴水等,设备外壳应上漆防腐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不能出现严重锈蚀,否则按失爆处理。

3、设备防爆标志要用红潦凸显,但设备标志牌、设备编号、煤安标志铭牌不得涂改。

4、备用机电设备放置位置要得当,喇叭口要封堵,设备性能要完好。

上下井防爆设备喇叭口由使用部门负责封堵。

5、设备由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橱栏等防护设施。

以上每一项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100元。

第五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200元。

第六条因缺少润滑造成设备报废时,视具体情况对部门负责人、机电科长、维修工、司机各罚款100-200元。

第七条工作面放炮前必须保护好各种设备及电缆,因放炮损坏的设备和电缆,由队组承担,并视情况罚队组1000-2000元。

第八条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罚部门负责人、违章责任人各5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九条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验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发现保护被解除或短接罚责任人100-300元。

出现设备接地而不及时处理,导致漏电、继电器损坏的每次罚责任人100-200元。

2、三台及以上设备和电机必须设局部接地极;有辅助接地极的,两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且分设在不同方向,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测试等按矿统一规定办理。

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部门位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接压接不紧的,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十条井下接地(包括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十一条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由选择性的单项保护接地装置,违者罚部门200元、责任者100元。

第十二条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三条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章者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井下各作业点必须配齐工作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畅通;否则罚安装部门负责人50元。

安装后使用部门损坏,罚使用部门200元,并负责追究损坏人,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设短路、过流、接地、漏电等电气保护,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控制馈送移交的高防开关,必须装设由选择性的动作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随意甩掉电器保护,罚使用电位1000元,罚责任者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十七条各种保护试验或检查记录按要求填写,不允许弄虚作假,对填写不准确,无检查记录和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十八条对井下破坏电气、机械设备等设施者,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井上下所有设备的检修、维修制度不完善,各项记录和技术档案不健全,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控制开关不闭锁者;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电源者,罚款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一条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凡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气失爆,每发现一处对部门包机人(无包机1人的罚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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