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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周宏璐

-I-

中文摘要

婚姻自由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

由于

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由不同理解,婚姻自由也展现着社会定位与自然定位的

迥异面孔。

其中,社会干预在于行使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个

人意愿则侧重由心而发,不受干预。

两种矛盾你消我涨,互相牵制,幸好人类社

会在发展,人和社会都在进步。

婚姻自由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相互作用中螺

旋上升,体现着婚姻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价值的进步和回归。

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婚姻自由的历史范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即从古代婚姻的不自由到近代婚姻自由的松动再现代婚姻自由的确立,本文详细

论述了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结婚、离婚和再婚自由的演变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为

婚姻自由是人格自由的标志,首先对婚姻自主权加以诠释,并进一步分析了婚姻

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关系;然后从三个方面对婚姻自由的相对性了阐述,即法律

的约束、义务和责任的约束以及道德的约束;最后对婚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的法

律规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对包办、买卖婚姻的否定,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摒弃,

对重婚的排斥,对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对同性恋的审视问题。

关键词:

婚姻自由;历史范畴;人格自由;约束;法律规制-II-

Abstract

Thefreedomofmarriageisasocialcategoryconcept,inevitablyunceasingly

renewsthechangealongwithsociety’sdevelopment.Becausethepeopletothefreedom

differentunderstanding,thefreedomofmarriagealsoareunfoldingthesocial

localizationandthenaturelocalizationdifferentface.Amongthem,thesociety

intervenesliesinexercisesfreelydoesnothavetoencroachupontheotherpeople,does

nothavetoharmthepublicinterest;individualwishstressesbytheheartsends,does

notintervene.TwokindofcontradictionsyoudisappearItorise,mutuallydiverts,

luckily,thehumansocietyisdeveloping,thepersonandthesocietyallareprogressing.

Freedomofmarriageininternalcontradictionsandexteriorincontradictorymutual

functionspiralrise,ismanifestinginthemarriagesystemthemostimportantvalue

progressandthereturn.

Thisarticlealtogetherisdividedtwomajorparts,thefirstpartforthefreedomof

marriagehistoricalcategory,mainlyobtainsfromthreeaspects,namelynotasfreely

becamelesscrowdedfromtheancienttimesmarriageasthemoderntimesfreedomof

marriagethemodernfreedomofmarriageestablishment,thisarticleindetailelaborated

eachdifferenthistoricalperiodmarriage,thedivorceandthesecondmarriagefree

evolutiondevelopingprocessagain.Thesecondpartforthefreedomofmarriageisthe

personalityfreesymbol,firstperformstheannotationtotherighttofreedomofchoice

inmarriage,andfurtherhasanalyzedthefreedomofmarriageandtherighttofreedom

ofchoiceinmarriagerelations;Thenfromthreeaspectstofreedomofmarriage

relativityelaboration,namelylegalrestraint,voluntaryandresponsibilityrestraintas

wellasmoralrestraint;Finallyhascarriedontheanalysistothefreedomofmarriagein

themodernsociety'slegalrulesandregulations,studiedtohastakencareofeverything,

themercenarymarriagedenial,toborrowedthemarriagetodemandthebelongings-III-

abandoning,tothebigamyrepel,tothedomesticabuse,hadthespouseandtheother

peoplelivestogetheraswellascarefullyexaminesthequestiontothehomosexuality.

Keywords:

freedomofmarriage;historicalcategory;personalityfreedom;restraint;

legaloperation-IV-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Ⅱ

绪论…………………………………………………………………………………1

第一章婚姻自由是历史范畴………………………………………………………3

第一节古代婚姻的不自由………………………………………………………4

一、古代结婚不自由……………………………………………………………4

二、古代离婚不自由……………………………………………………………7

三、古代再婚不自由……………………………………………………………8

第二节近代婚姻自由的松动……………………………………………………10

一、婚姻自由的萌生…………………………………………………………10

二、婚姻自由的演进……………………………………………………………11

第三节现代婚姻自由的确立……………………………………………………14

一、“五四”时期婚姻自由的内涵界定………………………………………14

二、根据地婚姻自由的立法变革………………………………………19

三、新中国婚姻自由的立法完善………………………………………21

第二章婚姻自由的价值内蕴………………………………………………………25

第一节婚姻自由是人格自由……………………………………………………25

一、婚姻自由的平等价值………………………………………………………25

二、婚姻自由的独立价值……………………………………………………29

三、婚姻自由的尊严价值……………………………………………………32

第二节婚姻自由是相对自由………………………………………………33

一、婚姻自由的相对性……………………………………………………34

二、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制……………………………………………………39

结语………………………………………………………………………………45-V-

参考文献……………………………………………………………………………46

致谢……………………………………………………………………………48

独创性声明…………………………………………………………………………491

绪论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倡导“民主、自由、平等”口号

的过程中提出来的。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婚姻自由作为“天赋人权”以法律的

形式被确定下来。

从资产阶级革命到现在的数百年间,婚姻自由虽然已经成为资

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的一项重要原则,并且在近两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也取得了

很大的进展。

但是,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自由相比,资

本主义只注重婚姻自由的形式,而不问内容,致使婚姻关系不稳定,进而产生一

系列不良的后果;相反,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是在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它既注重婚姻自由的形式,更注重婚姻自由的内容,将二者有效的

结合,赋予其生命力,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

因此,本文主要立足我国,在梳理我国从古代婚姻的不自由到近代婚姻自由

的松动再到现代婚姻自由的确立这一历史脉络的进程中,进一步明晰婚姻自由制

度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以及婚姻自由在新时期的法律

规制。

在我国,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

要原则。

《宪法》第49条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

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

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

此后,

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

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4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可见,婚姻自

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

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否则就构成了违法,如果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同时,也

必须明确,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

婚姻自由权2

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道

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

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

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

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

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

根据结婚的具体情形,结婚自由可分为

初婚自由、复婚自由和再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

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婚自由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保证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满、幸福、和谐的感情之

美和生活之美。

婚姻既然以两性相爱为基础,那么当不具有两性相爱或者两性相

爱已经消失的时候,离婚就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自由原则旨在保障自然人能够解

除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使其能够去寻求新的真正的幸福、美满、和谐的生活。

贯彻实施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保障公

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然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

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理论

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3

第一章婚姻自由是历史范畴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礼教如磐,等级制度森严,人的个性受到了严重束缚。

中国传统社会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整个家族,

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家族血缘的延续。

在传统社会里,人们是没有结婚的自由的。

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妇女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

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和男人的附属品。

任何爱情的萌发,只会导致像“梁祝”

和“宝黛”这样的悲剧。

在地主阶级中,婚姻完全成了一种政治行为,成了政治婚姻。

此时期的男性

也无婚姻自由可言,结婚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利益。

婚姻成了权衡利害,扩大权

势,攀龙附凤的手段,把政治条件作为婚姻的基础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传统。

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

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和情感。

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

决定权不可能属于爱情。

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

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

中国传统社会也没有离婚自由,即使有,那也是单方面的,是专属于男性的

自由,女性在这方面毫无自由可言。

“两姓之好”多是家长的意志,而不表示夫

妻感情真正破裂,在此起决定作用的是家长。

而且在规定结婚的条件时,完全是

针对女性的。

丈夫一纸体书,就可以不要妻子,丈夫有休妻的自由,而妻子却没

有同样的权利。

而在劳动人民之间,大多数男女结合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的,只有“父母

之命,媒妁之言”。

这种婚姻根本谈不到爱情基础,只有经济基础,完全是包办

婚姻、买卖婚姻。

男女之间的结合完全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完成人生的

一个环节,达到自我安慰的心理境界。

当然在劳动人民中间也有一些自由婚姻,

但成功者很少,因为他们往往会事与愿违,导致爱情悲剧的发生。

4

第一节古代婚姻的不自由

一、古代结婚不自由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关系建立的合法前提。

父母之命的核心是

尊长主婚制,大约起于周代。

[1]

据《春秋公羊传·僖公十四年》记载:

“男子不亲

求,女不亲许”。

《诗经》:

“娶妻之如何,必告父母;娶妻之如何,匪媒不得”。

《礼记·士昏礼》载:

“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支子则称其宗,

弟则称其兄。

”可见,主婚权操纵于父母、祖父母等尊长之手,子女的婚姻由他

们一手包办,当事人完全丧失择偶自主权。

如果当事人不遵循这一规范的要求而

擅自做主,《孟子·滕文公下》云: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六隙相窥,

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说文》:

“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媒妁之言,在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实质上是父母之命的体现。

根据《礼记·曲

礼》的规定:

“非受币不交不亲”“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即婚嫁必须

媒妁,否则将会被怀疑不贞,同时也进一步证实以家长包办为表征的聘娶婚制实

质是家长买卖婚姻的别名。

无论媒妁由男家委托,还是由女家委托,都是家长权

的体现。

所以,父母之命往往就是媒妁之言,而媒妁之言就是父母之命。

(二)宗法制度至上

古代婚姻,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婚姻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是不以男

女双方两情相悦、家庭温馨幸福为目的的,而是两个家族的事情,以继承本族血

缘繁衍一宗子孙为其根本出发点。

所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下以继后世也。

”这一族权至上的规范在古代的婚姻自由关系上体现以下两个

方面:

1、亲属间的结婚禁忌

这是宗法制度在家族内部的具体表现。

一定范围亲属间的结婚禁忌,在原始5

社会就已初见端倪,随着人类婚姻关系的文明与不断进步,形成了以维护家族利

益、稳定家族制度、体现族权至上的一系列结婚伦理和法律规范。

(1)同姓不婚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作为起源较早的结婚

禁忌规范,始于周朝,至唐代,亲属间的结婚禁忌上升为法律规范。

《唐律·户

婚》规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这里的同姓,是指

同姓又同宗。

同姓不婚,即同宗不婚。

清末,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

止同宗为婚而不禁止同姓为婚。

(2)宗亲不婚

也称为“宗妻不婚”,是指男性不得续娶、续纳同宗男性的妻妾,也就是禁

止收继婚。

《唐律疏议》规定:

“诸尝为同宗无服亲及袒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娶缌麻亲之妻如族伯叔祖母、族伯叔母、族兄弟妻、堂侄孙妇、曾侄孙妇,各徒

一年;娶小功、大功、期亲之妻,以奸论;妻亲中之侄妇,小功中之伯叔祖母、

堂叔伯母,各绞;娶堂兄弟妻、再从兄弟妻、堂侄妇、堂孙妇,各徒三年。

(3)尊卑不婚

作为古老的婚姻禁忌,在血缘群婚制时代就已经产生,而作为一项婚姻禁例

规定在法律中要追溯到唐代的《唐律·户婚》中。

《唐律·户婚》规定:

“若外

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其父

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

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明清律法对此也有相似的规定。

法律对尊卑不婚的界定,推进了尊卑伦理规范在婚姻领域的实行,并使尊卑不婚

成为社会中人普遍遵循的结婚伦理规范。

(4)中表不婚

中表为婚,即姑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配,在中国古代往往不加禁止。

到了

宋代,《宋刑统》将中表不婚定为律例。

即“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

”《明

律例·尊卑为婚》、《清律例·尊卑为婚》也有“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

八十”的规定。

6

2、门第的限制

婚姻讲究门当户对和论门第高低、财产多寡,阶级、等级和家世等等,不过

是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宗族统治而设置的,从而进一步限制了男女通婚的选择权,

即门第结婚的实际限制。

既便以“宽简慎刑”著称的较民主的唐律亦明确规定良

贱不得通婚,官民、士庶之间,名门望族和寒门卑姓之间,一般也是不相通婚的。

主要体现在:

(1)官民不婚

有关官民不婚的律例规定是从唐朝开始的。

《唐律疏议》载:

“诸监临之官,

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

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

女家不坐。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行求者,各减二等。

各离之。

《宋刑统》卷十四也规定: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

虽会赦仍离之。

其州上佐以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其定婚在前任官居所及三

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此。

”依照宋朝的法令,某些有直接上下级

关系的官吏之间也不准通婚。

宋朝以后,各代均禁止官民通婚。

(2)良贱不婚

中国封建社会,尊卑等级森严,至隋唐时期,禁止良贱通婚的法律就以相当

系统。

[2]

《唐律疏议》载: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

离之;”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

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

户女者,加二等。

”宋代之后的各代均禁止良贱通婚。

(3)奸逃不婚

奸逃不婚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制约着男女的婚姻自由选择权,它包括两种情

形:

一是有通奸关系的男女禁止结婚;二是不许与在逃的女性结婚。

唐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使奸逃不婚更具有强制力。

《唐律·户婚》规定:

“诸

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

不离。

”唐代之后各朝代均有类似规定。

7

二、古代离婚不自由

古代的离婚不自由,主要是因为古代所倡导的“家族利益本位”、“男尊女

卑”等礼制规条对古代离婚模式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

[3]

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要件和程序,主要从对男

女两性的限制入手,对离婚的不自由加以分析:

(一)古代女性的离婚不自由

1、出妻

又称“七出”、“七弃”,是中国古代婚姻关系解除最常见的合法形式。

定丈夫休弃妻子的合法依据,包括: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

窃。

妻子若犯其一,丈夫依此有权休妻。

《大戴礼记·本命》载:

“妇有七出,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西汉时已形成完备的与休妻制度相辅相成的“三不去”制度。

所谓“三不去”,

据《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记载:

“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取贵不去”,“有

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如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之一,被休后可不离开夫家。

“七出三不去”制度因法律继承性为以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沿袭,为封建宗

法制服务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从婚姻关系的解除看,离婚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男

方手中,女方无任何自由可言,无权休弃丈夫。

2、义绝、和离

“义绝”和“和离”作为休妻的补充形式,虽有一定进步意义,对妇女的限

制依然远超于对丈夫的限制。

离婚的主动权操纵于男方,女方依然处于无权被动

地位。

凡符合法定“义绝”条件者,夫妇必须离异,当事人无选择余地。

按照《唐

律疏议·户婚》的规定,若犯义绝,“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

明清律均规

定:

“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对于“和离”,有学者认为它应属于协议弃妻,“是指在不具备‘七出’条

件的情况下,南方发起离婚协议,女方也同意,法律允许离婚。

[4]

《白虎通·嫁8

娶》记载:

“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唐律·户律》记载:

“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所以,和离只能是丈夫单方面的

好恶,绝不可能是双方的合意。

3、呈诉离婚

此种依法定事由而提起的呈诉离婚,男方和女方的地位也不同。

如男方据以

呈诉的理由有“妻被夫在逃”,女方据以呈诉的理由确为“夫逃亡三年不还”。

(二)古代男性的离婚不自由

与自身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丈夫在封建家长制束缚下亦无离婚自由权。

《礼

记·内则》:

“子甚宜(喜爱)其妻,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

是善是我,子行夫妇之礼焉,终身不衰”,离婚权实质上操纵于男方家长手中,

男女双方只得听任其摆布。

唐律始形成的“义绝”和“和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

离婚自主权,有一定积极意义,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当事人离婚不自由的悲

惨命运。

三、古代再婚不自由

再婚,是相对于“初婚”而言的,包括再娶和再嫁。

在古代,再婚并不限于

配偶一方死亡,也包括配偶离婚后的再娶、再嫁和配偶失踪达一定期限的再娶、

再嫁。

纵观整个古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再婚大多数是指配偶一方死亡后

的再婚和再嫁。

有关古代再婚不自由也以再娶不自由和再嫁不自由这两条主线展

开:

(一)再娶不自由

在中国古代,不再娶是因为诸侯、君主有许多的嫔妃,无需再娶。

《公羊传·庄

公十九年》载:

“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

《白虎通·嫁娶》云:

“或曰,

天子娶十二女,……必一娶何?

防淫佚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

人君无

再娶之义也。

”根据《河南程氏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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