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化工项目基本审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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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化工项目基本审批流程
浙江省嘉兴市化工项目基本审批流程
浙江省嘉兴市化工项目差不多审批流程
工商行政治理局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托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合法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咨询:
82512134
备 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核准。
核发: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行政治理局
公司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能够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9、住宅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公司的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13、依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和程序提交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1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
联系
咨询:
82512134
备 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提交原件时作出准予登记决定,5个工作日发照。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收费代码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
10
元/份
05040901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以下〕
0.8‰
元/户
0504010101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1000万至1亿〕
0.4‰
元/户
0504010101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最低额〕
50
元
0504010101
核发:
营业执照,组织代码等
编制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
注:
大型项目需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的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2004年本〕;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第73号〕;
3、国务院关于公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当前限制和禁止进展产业名目»的通知〔嘉政发[2005]56号〕。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进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备案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托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法人授权托付书和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5203、82521657、82521626
核发:
«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城乡规划建设治理委员会
都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办事程序
受理-现场踏勘-审查-核发
申报材料
1、填写«嘉兴市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
2、选址申请报告;
3、拟选址位置的1:
500地势图〔标出用地范畴〕;
4、拟建意向图;
5、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2512295
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红线图
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
申报材料
一、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机关为省以上机关的建设项目:
1、填写«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差不多情形、拟选址情形、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受理通知书,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项目选址图〔标明拐点坐标〕;
6、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治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确需占用差不多农田的,应当出具:
①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②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标准农田,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占用差不多农田,补划差不多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7、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治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当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农田易位意见。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机关为市机关的建设项目:
1、填写«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差不多情形、拟选址情形、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复;
4、需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项目选址图〔标明拐点坐标〕。
三、属南湖区的建设项目,申报以下材料:
1、«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1份;
2、项目建议书批复1份;
3、选址意见书及红线2份;
4、现场踏勘表〔土管所〕1份;
5、标注用地范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区位图原件2份;
6、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如属于拆迁安置项目的,需提供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份。
〔如报省厅,以上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单位申请的需填写«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土地登记托付书»;个人托付申请的需填写«土地登记托付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5211、83965210〔南湖区〕
核发:
土地预审意见书
气象局〔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阻碍评判气象资料核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方法〔2001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申请条件
1、具有大气环境阻碍评判资格;
2、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出批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填写«大气环境阻碍评判登记表»。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5205
核发:
大气环境阻碍评判审核批复
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编写
环境爱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办事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或报省审批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地点、投资额、占地面积、要紧产品、生产规模、原辅材料、要紧设备、工艺流程、〝三废〝排放及治理措施等。
申请报告须盖章,如无章,那么须提供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自主立项除外〕
〔2〕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及简本〔含电子文档〕;
〔3〕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
〔5〕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需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7〕污水入网、集中供热等证明、
〔8〕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9〕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包括公示时刻,公示地点,当地环保部门关于公示真实性的意见,地点公示证明,公示照片等〕;
〔10〕其他要求材料。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0573--82512233
备 注
初审、审批不收费。
组织专家对环评评审验收〔通过〕
核发:
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审批意见
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
申报材料
1、核准申请报告;
2、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审批意见;
5、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还需按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第22号令规定的相关材料;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5203、82521657、82521626
备 注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
核发:
建设项目批文;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
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登记
依照不同类型办理
申报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托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核发:
土地使用证
城乡规划建设治理委员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办事程序
受理-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1、填写«嘉兴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1份;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要点复印件各1份;
3、建设项目批文;
4、规划设计初步方案;
5、土地预审意见书;
6、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2512295
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
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初步审查〔安监局〕
«建设项目设立评判报告»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安监局〕
审核通过后核发: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卫生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的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申请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评判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内容符合现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卫生审核→批复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申请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38415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那么»。
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4、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托付县审查-受理-转报-省里批复批准书
申报材料
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二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证明材料;
6、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7、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判报告;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6016、83966909
核发:
建设项目设立的批准文件
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安监局〕
初步设计
公安局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一样工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实施方法»〔2004年7月1日浙公消〔2004〕193号〕。
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送达
申报材料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4、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5、一套土建、水、电、暖通、消防系统图纸,及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纸;
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2512203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国务院412号令--第378条款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方法»第二十一条
4.«防雷减灾治理方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
申请条件
安装雷电灾难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依法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申请 2、受理 3、审查4、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防雷装置设计评判意见书;
3.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托付书;
4.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法定期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5205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
申请条件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跨县〔市、区〕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年产50万吨〔不含5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工程开采总量在100万方〔不含100万方〕以下或工程开采期1年以上的建设项目。
审批数量
依照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核定的数量
办事程序
申请-转报-受理-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未立项的,提供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国土、安监、公安三部门联合踏勘意见等〕;
〔三〕安全预评判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
83966016、83966911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初步设计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令第3号〕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市级重点及跨县〔市、区〕建设项目;
3、港口、码头、电力、机械制造、船舶制造等建设项目;
4、市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审批数量
依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办事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法定证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照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做的«安全预评判报告»;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含«安全生产专篇»;
〔五〕«嘉兴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