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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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中能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的总和。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集团《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设备管理的范围:
凡属于集团公司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以及代管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机电部是公司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业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等;
2、负责建立公司的设备管理总台账并指导各基层单位建立相应的设备台账、卡片、履历薄;
3、负责上级单位制定的设备完好标准、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和本公司制定的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4、负责本公司设备全过程的管理。
即:
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调研、规划、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可行性分析)、使用管理、事故管理、维修管理、改造管理、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5、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中、小修及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和初审工作;
6、负责对公司设备备品备件计划的初审工作。
7、负责公司大型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及各基层单位主要设备履历的建立等业务,在各基层单位设备大修后及时更新设备资料。
8、定期检查(每季)各基层单位对设备的评级工作,督促设备使用单位重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9、负责申请设备报废、设备购置、调拨、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
10、负责公司设备管理的考核工作;
11、配合上级公司进行设备技术交流和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工作;
1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二、各基层单位是对设备运行管理的具体使用者,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程。
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设备管理制度及设备考核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详细的设备台帐、卡片、履历薄、档案,并保存好相关的技术资料;
3、负责建立详细的设备履历,并及时填写设备的大、中修、调拨及更新情况记录;
4、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编制设备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
5、编制本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计划,参与设备检修验收工作,对检修后的验收和检修记录整理归档。
6、编制本单位备品配件、材料需用计划和备品备件的储量计划;
7、定期对本单位的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本单位的设备评级工作,对设备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
8、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填报设备事故报告。
第二章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
凡是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在生产中所使用或为生产服务的设备,以及低值易耗设备(如小电机等均在管理范围内)。
同时也包括上述设备从开始选型到选厂及参预合同的签订、验收、安装使用直到报废等全过程。
(一)设备购置
1、公司内所有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由机电部根据使用需求,本着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使用维修简便化的原则来进行选型、编制设备购置计划并报公司批准。
2、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凡属公司自购设备,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机电部、使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选型订货,择优选厂;设备到货后,由本集团相关单位和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验收,机电部负责办理设备出库相关手续。
3、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和合同、图纸相符,设备内部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以及零部件配套和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产品有无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等。
4、不属公司自购范围内的设备采购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设备使用
1、公司所有设备,其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各使用单位要在做好使用维护保养的同时,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2、各单位应结合设备情况,制定严谨的设备完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在维护、检修过程中严格遵循,确保设备、人身安全。
3、如因生产和其它原因调入(调出)设备,均由机电部办理调令,使用单位凭调令进行设备调拔,基层各单位原则不允许私自调用设备。
4、各单位如需新增设备,必须提前提出设备需求计划,经机电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到机电部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5、对于闲置六个月以上的暂时不能调出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提出报停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封存。
封存期间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和零部件以及配套设施完整齐全。
6、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利用率,保证设备完好,每月设备的完好及管理情况纳入公司月度考核范围。
7、现使用、备用、存放在各单位的所有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看管,不得擅自动用,必须动用的,须上报机电部批准。
8、各单位应明确设备管理负责制,对发生设备事故和严重影响生产的故障等,按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安监处牵头组织进行追查,对于事故单位或责任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行政责任。
(三)设备保养与维修
1、设备的大、中修由所属单位根据设备运行周期编制计划,报机电部审核,未到维修周期的个别设备需维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电部,经过调查核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2、各单位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时,必须严格按照随机资料的要求进行,不得有缺项、漏项,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程序有步骤、有工序的进行,杜绝各类违章违规行为。
3、通用设备维修应由具有一定维修经验的人员进行,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尤其是和公司生产关系重要的设备,坚决不允许非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待修设备存放期间管理单位要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不得私自拆卸损坏配件;返厂或外委检修的设备回来后,由机电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5、外委维修设备,在检修前要进行严格的拆检,拆检需有机电部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由维修单位拿出拆检报告、开工报告和检修预算,待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
4、外委维修设备,在维修单位进行检修期间,原则要求必须有我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在场监督,确保设备外委质量。
5、设备检修完毕后,由维修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决算,有机电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同时决算费用上报主管单位进行审批。
7、外委维修设备质量保证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上报机电部,并联系维修单位解决。
8、需要外委维修的无论设备或设备一部分,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委,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设备外送修理。
9、各单位设备所需材料、配件计划,全部由供应中心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采购的配件根据设备情况原则必须是通用件,非标产品不得使用。
第三章 设备采购、验收管理
第四条 设备购置计划编制
专项资金购置设备计划编制:
每年10月30日前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向机电部报下一年度设备大修理、维检、设备更新购置计划。
第五条 设备采购
设备的购置是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参与设备调研、规划、购置、安装调试、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设备购置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设备的选型计划的编制;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及运行技术参数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所选设备在技术上要先进、经济应合理、生产上实用的三个原则综合考虑,根据所选取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属于自制设备应有相应的图纸和技术要求。
2、设备购置计划的编报:
设备采购计划必须在计算机电子表格下按统一的格式编报,编报时必须填写清楚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参考单价、金额、品牌或厂商等。
3、设备自购计划报机电部,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大型设备或超过集团公司规定金额的设备采购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设备到货验收、出库
设备到货后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依据订货合同组织公司机电部及使用单位、采购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主机、随机附件、备件以及技术文件等是否与装箱单据相符;
2、设备各部分及其附件、备件在装箱、运输过程中有无损伤。
3、负责验收的人员要将检查结果填入开箱验收单并签字,对货物验收存在的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与制造厂家(供应商)协商,签订备忘录,按照购货合同落实索赔等有关事宜。
4、通用、标准的中小型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公司机电部组织验收,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大型、复杂、非标设备,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5、设备验收合格后,机电部办理相关出库、交接手续。
6、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技术资料交集团公司公司档案室建档管理,使用单位、公司机电部、各保留一份复印件。
第三章 设备台帐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设备台帐
1、新购置设备正式移交后,公司机电部应按设备类型分类建立台帐,设备要有名称和编号,设备的附件和附属设施不再另行编号,设备有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新,每月各基层单位对设备变更情况汇在设备月报表内注明,报机电部备案。
2、机电部和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买金额、购买时间、安装时间、投运时间、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以及建档时间、备配件情况等相关数据。
第八条 设备档案管理:
设备档案分为设备工作档案和设备技术档案
一、设备工作档案是设备管理工作情况的积累和经验的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文件;
2)各单位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年度、季度、月度检修工作计划;
4)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和生产报表;
5)报上级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的批示报告及批文;
6)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和记录、合同、协议等;
7)其他管理文件、资料(如购置设备和大修申请等);
二、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从出厂到报废整个过程中,设备技术状况、运转情况,管理、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的有关凭证、记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要对每台设备建立全面的技术档案,机电部对公司所有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基层单位建立本单位管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档案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出厂合格证、性能检验记录;
(2)装箱单及附件明细表;
(3)设备(含自制设备)有关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4)安装、调试验收单及移交使用记录;
(5)定期精度、性能检查与运转情况记录;
(6)设备改造说明书与图纸试验效果鉴定;
(7)大型、精密设备、关键设备的维修记录;
(8)设备附件增减、更新记录;
(9)设备事故报告单;
(10)设备报废单。
第九条 设备技术资料的保存
新购设备验收合格后,对于大型或价值昂贵的重要设备技术资料原件交本集团公司档案室建档管理,副本交机电部一份建档管理,设备使用单位对每台设备都要保存相关资料,技术资料为企业重要技术储备和档案文件,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设备技术资料通常包括:
(1)设备说明书;
(2)设备随机图纸、备件图册;
(3)设备精度性能检查标准;
(4)设备操作规程;
(5)设备保养内容与要求;
(6)设备完好标准及检查细则;
(7)设备润滑说明;
(8)设备大修工艺要求及翻译资料等。
第四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性能应达到铭牌的规定的范围;设备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运行参数运行,不得擅自超参数运行或更改运行参数,若需要更改设备参数和使用地点,报机电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定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润滑、定期切换、定期试验、定期检查制度,以保证运转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能保证在异常或事故情况下能立即投入正常使用。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由安监处组织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做好设备运行、检修的记录工作,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主要设备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从程序上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走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设备定期性能测试和预防性试验,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计划,由机电部负责组织专业单位或部门落实。
第十五条 一般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必须熟悉设备性能,重要设备操作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达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且每年由主管部门复核一次。
从事高温、高压、电焊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改变设备运行方式或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性能及有关规定执行,杜绝盲目操作或检修。
第五章 设备检修管理
第十七条设备的检修管理分为日常维护管理、设备大修、技术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修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预防性维修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计划。
设备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或检修规程进行正确维护与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杜绝设备带病作业。
设备大修:
有大修技术能力的单位,公司原则不在安排进行外委;五大修能力的单位要根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公司统一安排。
对老旧杂低效高耗设备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80%的设备不能列入大修计划。
技术更新:
每年10月份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向公司上报下一年度设备大修理、维检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设备更新管理:
设备更新是指用技术性能更完善,经济效益更显著的新型设备来替换原有技术上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设备更新对象:
1、超期服役的设备;
2、产品性能、制造质量不良,且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通过修理和技术改造加以消除的设备;
3、经历多次大修理,其修理费用已接近或将超过设备原值,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4、技术落后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且对环境有污染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5、高耗能且经济效益不高、属于淘汰型的设备。
6、不适应生产的各系统、环节的设备。
第十九条 设备技术改造管理,公司结合年度的技术改造规划,并根据资金情况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条设备技术改造(中小型技术改造、重大技术改造)及更新程序符合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由使用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出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更新计划。
第二十一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查、定期加油、定期检修、定期检验制度,以保证运转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能保证在异常或事故情况下能立即投入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设备或系统进行维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维修值班制度,保证设备故障能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大修计划安排,公司各基层单位有能力承修的,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公司没有能力承修的部件、设备,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承修单位要和公司签订年度大修技术协议,设备承修单位根据大修协议要求,应提前组织配件及其它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大修、技改、更新在开工前要有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三措”要报机电部及安监处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 设备大修竣工后,由公司机电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技术协议内容进行验收,设备大修质保期及有关事宜按大修合同、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需要外委维修的无论设备或设备一部分,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委,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设备外送修理。
第六章 设备事故处理办法
设备事故定义:
因维护、操作、检修以及管理等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效能降低称为设备事故。
第二十八条 事故等级:
1、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
2、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
3、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
第二十九条设备事故的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影响生产的同时要上报调度室,并说明设备事故影响范围。
2、根据事故的性质及损坏程度,由公司安监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初步意见。
3、各单位出现设备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汇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
1、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包括轻伤)、主设备和重要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和突发性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参加组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其他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发生事故后未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记录或拍照,现场不得任意变动,更不能破坏。
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5、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根据其在发生事故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轻伤事故和设备故障由事故单位形成书面材料由公司安监处汇报。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类以上机电事故时,由事故单位组织
抢救伤员,指挥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再发生,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
责任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应分别受到批评教育,罚款,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使事故责任者和其他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三十三条事故的统计
设备使用单位对发生故障和事故的设备以及进行的维修工作,要有详细的记录。
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和间接)进行准确详尽的统计。
第七章设备报废处置
1、凡达到报废程度的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易耗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设备报废鉴定,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报废。
2、凡已报废的设备未运走前,均由使用单位看管;报废设备由机电部组织回收,残体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可价让处理。
其费用上交(集团)公司财务冲抵设备残值。
3、凡多年不用或因生产变化、设计变更而不能使用的闲置设备,在外界有需求时可以价让,价让的价格由机电部和相关部室共同检查鉴定,按市场价格论价,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备调拨、租赁、动迁、报废、封存与启封管理和奖惩制度,依照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设备管理制度,将依据设备使用单位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