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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篇一: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

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

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

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

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

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

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

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

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

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

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

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

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

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

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

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

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

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

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

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

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

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

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

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

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

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

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

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

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

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

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

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

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

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

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

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篇二: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解说

第一章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管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接受信用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安全,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市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頇接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市場的主要考量。

大陸在傳統市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期,解決的方法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方法。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按合同法第1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八)驗收的方法;(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由於合同法第130條規定: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神相同。

因此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條款必頇有

(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

(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

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

明該當事人的姓名。

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

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

(二)當事人的住所

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通知、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法院的地域管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

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

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相同,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

(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

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最好也寫下來。

二、標的物條款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

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見的分類有如下幾種:

(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

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

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

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下列幾類:

1.國家專有財產

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

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

2.危險品和受管制的物品

凡對公共安全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獵槍、火槍、注射槍、彈藥、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管理的無線電器材等,禁止任意流通。

公民

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頇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

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

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

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和經營。

根據1977年10月起詴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管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出售。

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

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市詴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出售後,仍嚴禁倒買倒賣。

外國貨幣,禁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頇向中國銀行辦理兌換手續,嚴禁黑市交易。

4.歷史文物

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頇嚴加保護。

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五屆人大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

禁止私自出售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市交易,嚴禁走私出口,倒賣牟利。

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

凡是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自由買賣。

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

(三)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動其位置而不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

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

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四)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

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

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

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

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

(六)主物和從物

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

凡物必頇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

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

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

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

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

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

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

要注意避免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

三、標的物的品質:

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

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

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

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

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一)以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這種方法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若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

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bysample)。

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頇與樣品一致。

這種買賣合同省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

家具的款式和外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述,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

(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

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

(三)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

如果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

(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

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

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頇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

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

(五)以良好帄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中

的單個品質不完全相同的貨物。

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帄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

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帄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

當然,良好帄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

經常採用的方法是:

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

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大、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

例如,手錶24小時內最大誤差不超過10秒等。

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3)地方標準;(4)企業標準。

四、數量條款

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數量。

標的物的數量應當以通用的計量單位(如公斤、噸、米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業、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表示。

標的物的數量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為一個確定的量,也可以約定為一個可變的量。

但是這一可變的量在履行時是可以確定的。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計量方式、允許的誤差範圍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五、價款條款

(一)價款的數額與幣種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主要是約定兌換時間標準,如以支付前一交易日作為兌換的時間標準;匯價,如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準;以及計算方式,如按買入價計算、按賣出價計算或者按中間價計算等)。

在我國境內訂立和履行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幣種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又不能依據交易習慣等認定為其他幣種的,應當推定為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當事人約定的價款可以是一種確定的數額如若干元人民幣,也可以約定為可執行的計算方式,當事人在履行時根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和該計算方式計算出具體的價款數額。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的方式是指買受人以何種金融手段支付價款。

當事人應當約定支付的方式,如現金支付、支票支付、匯票支付、本票支付或者銀行信用證支付等。

當事人沒有約定支付方式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現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

(三)當事人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就每次付款的時間、數額等達成協議。

有關分期付款買賣,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關於分期付款買賣的論述。

當事人未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認為一次付清價款。

合同法第159條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

篇三: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采购条款及条件本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买方将从卖方购买商品明细表中的商品。

买方和卖方同意双方之间有关商品交易应受本协议条款约束和制约。

本协议连同其附件将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有关商品的唯一协议,并取代任何双方之前就与本协议有关事项达成的约定。

口头陈述,通信或声明,促销或销售印刷品均不构成本协议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协议、本协议附件或任何本协议提及的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除非买方另有书面说明,其他文件,包括卖方建议书、报价或承认书,均不得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价格/税收:

价格/税收:

除非本协议中其它明确规定,所有协议中的价格应包括卖方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如需要的话)所需的所有费用。

卖方将负责支付所有为履行其交货义务而发生的税费。

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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