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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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docx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

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

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

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

小数点后2位。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800

政府会计准则

999

其他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

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

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境外所得信息”:

填报纳税人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

(1)“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2)“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

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

“产业类别”

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

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

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

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

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

本项目中的创

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

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

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服务外包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服务贸易类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7.“207非营利组织”:

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适用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报。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12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140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

150

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160

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

220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企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31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1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32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

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如下:

(1)“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企业软件产品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符合相关出口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出口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材料(含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

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含)”,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投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28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以上项目的,可同时选择。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

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

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

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

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

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如:

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

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

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

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

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

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

220

债权人

300

股权收购

310

收购方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

420

转让方

500

合并

510

合并企业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00

分立

610

分立企业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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