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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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为准确及时掌握井下各作业现场的瓦斯浓度,规范瓦斯检查、瓦斯管理,超限报告处理制度,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各井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以下称瓦检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瓦检员在入井前应对瓦检仪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外表清洁、附件齐全、药品充足不失效(硅胶和氢氧化钙变为白色和灰色即为失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灵敏可靠,灯炮亮度足够,瓦检仪不漏气,光谱条纹清晰,目测在7%范围内应有5条光谱;入井后应在预检地点与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井底车场)进行校对基线(检对时应先换仪器空气,将小数回零,调整干涉条纹与零位相重合)。

2、检查瓦斯要求:

检查瓦斯时,应将仪胶管送到预测地点,检查大、小巷碛头瓦斯时应在距顶板10~20cm左右,检查工作面和巷道风流时应将胶管送到距顶板10~20cm左右,按气球至少6次,胶管平行移动;检查冒高瓦斯,应用小棍将胶管到距顶板10~20cm左右地点;检查高浓度区域瓦斯时,必须到瓦斯浓度低于1.5%的安全地点再进行读数。

3、检查地点:

①、所属采煤工作面对每一根小巷进出风端头(路口),小巷碛头和天棚冒高地点每班不低于三次的瓦斯浓度巡回检查,其中不低于一次两工作面交界(尖子)的瓦斯检查,停采后工作面通风的工作面

应不低于一次的检查,并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对小巷路口至顺槽段小巷冒高地点每班不低于一次的瓦斯检查,设置甲烷传感器地点每班不低于一次的瓦斯检查。

②、所属掘进工作面的掘进碛头,每班不低于三次的瓦斯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每班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被串局扇不少于3次);碛头至全风压混合间的巷道风流瓦斯和冒高地点每班不低二次(放炮前、后),设置甲烷传感器地点每班不低于一次的瓦斯检查,并及时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③、所属区域内的各硐室、回风巷、矿井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每班不低于一次的瓦斯浓度检查。

④、所属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硐室、回风巷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每班不低于一次。

⑤、所属区域的密闭墙的瓦斯浓度,每班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4、瓦斯检查的记录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局部瓦斯浓度“一炮四检”瓦斯浓度应及时填写在瓦斯记录牌上,并告知现场作业区人员。

采煤工作面尖子瓦斯浓度应填在尖子支柱上。

②、瓦斯浓度的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即现场瓦斯记录、瓦检手册、瓦斯日报上的数据必须一致。

③、各大、小巷超高地段局部瓦斯浓度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在附近地点。

二、瓦斯管理制度

1、安全科管理人员下井必须携带瓦检仪,对瓦检员检查的瓦斯浓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

2、安全科每一名管理人员每天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报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临时停工之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禁止人员入内,并报井长。

4、井下因特殊情动焊,必须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制定措施,安全科长审批、井长签字,并电话上报生安中心主任,同时上报总工程师后方可进行。

5、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达到1%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发爆器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启爆,并报安全科长、井长,安全电话报生安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局部瓦斯积聚0.5m3,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一切电源,并报安全科长、井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生安中心、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7、矿井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5%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生安中心、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8、对出现瓦斯浓度超限,安全科长必须及时到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上报措施。

9、对瓦斯超限持续在2小时以上以及间断超限在8小时未解决必须上报生安中心,由生安中心制定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现场执行。

三、瓦斯日报表制度

1、瓦检员出班必须及时按“三对口”的数据填写瓦斯日报表,有异常情况在“备注”栏写明。

2、安全科长每天审核日报表,了解瓦斯情况,对超限的地点应注明超限原因,解决处理的办法,井长对日报表每天进行审批。

生安中心主任、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到各井进行签阅。

3、安全科长每天应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报表进行审阅,发现误差及时安排调校,井长每天对报表进行审阅;生安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到各井进行签阅。

4、凡出现风流瓦斯达到0.95%时,安全科长必须上报生安中心主任,逐级上报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四、处罚

1、瓦检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少检和不执行“一炮四检”或有严重违章行为(如睡觉等)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辞退。

2、对仪器保管不善、丢失,照价赔偿。

3、检查出的瓦斯浓度不通知作业现场人员或放炮员处罚款50~200元/次。

4、不认真按“三对口”填写或不及时填写瓦斯日报表的处罚款20~200元/次。

5、作业现场无瓦斯记录的处罚款50~100元/巷。

6、对瓦斯超限隐瞒不报的处罚款50~500元/次。

7、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经济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防瓦斯、防止粉尘、防灭火)

 

第一章前言

矿井“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使“一通三防”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编制了关于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制度和措施,请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制度编写主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安全生产法》,中国矿业学院出版社出版的《矿井通风》、《矿井灾害防治理论与技术》、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煤矿通风与安全技术》、《企业管理丛书》及相关公司文件规定等。

 

第二章矿井“一通三防”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通风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至少有两个能行人

的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生产水平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理的通风系

统,采煤工作面有两个安全出口。

保证足够的风量,严禁不符合规定

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采空区通风。

回采工作面严禁用局扇通风采

煤。

否则,造成通风瓦斯事故,必须追究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的责任。

第二条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若因任意停止主要通风

机运转,造成“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严格局部通风机管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撤卸必须经安监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和采掘队长责任。

第四条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严禁循环风和微风、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和不按规定安装风机。

否则,必须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采掘队长及当事者责任。

第五条加强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维护管理。

设备齐全,吸风口高压部位要有衬垫,离轨道高度不低于0.3米。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靠顶靠邦、不准上下起伏,左右歪拐或脱节,造成工作面无风量。

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分岔,分岔必须设三通,异径风筒要有由大到小的过渡节,不准花接、插接;风筒接头要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力(双反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圈,风筒无大破口;工作面风量和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巷道中风流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队长(副队长)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节瓦斯员及瓦斯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瓦斯员,满足矿

井巡回检查瓦斯要求。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门培训机构培

训合格、省安培中心颁证、持证上岗。

若因瓦检员配备不齐、不能正

常开展瓦检工作,造成重大事故,必须追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七条瓦斯检查员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出现空班漏检。

假检或弄虚作假,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当事者的责任。

造成重大瓦斯事故要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第八条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员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巡回检查制、井下现场指定地点手上交接班制。

每天的瓦斯日报表必须按时报送安全科长、井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九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定矿井瓦斯管理办法和技术安全措施,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对临时停工地点、盲巷瓦斯管理、排放瓦斯、巷道贯通、通风设施等若因未制定有效措施办法而引起瓦斯事故,必须追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生安中心主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若因措施执行不力发生瓦斯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和采掘队长(副队长)的责任。

第三节放炮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条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不准

上岗。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瓦斯

超限不准装药放炮,否则造成事故必须追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

责任,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矿用炸药、雷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剩余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必须符合《规

程》规定要求;严禁放糊炮。

否则追究队长、班组长、瓦斯员、当事

人和放炮员的责任,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起爆器(放炮器),严禁用

非起爆器起爆;严禁用裸体母线和有明接头的母线放炮;严禁用道钉、

铁丝等当作放炮器钥匙;严禁用放炮母线同放炮器接线柱碰接放炮。

否则必须追究放炮员、班组长、队长(副队长)责任。

第十四条放炮地点、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坚持

“双人站岗、双人撤岗”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节矿井防火及电气设备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井下明火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消灭失爆,保证运行可靠。

若因绝缘阻值低和失爆等发生重大事故,必须追究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井长、安全科长及所辖区域电工的责任。

第十八条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入井矿灯必须是闭锁和不失爆的,否则要追究井长、安全科长和机运队长及当事人责任。

第五节加强防尘管理、防止煤尘爆炸的规定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防尘系统,消灭干打

眼。

井下各转载点必须设喷水雾降尘。

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井下防尘设施,洒水喷雾装置,必须加强日常维修

管理,坚持使用,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破坏,否则,追究防尘

工及采掘队长(副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洗尘清理工作,对回风巷洗尘每月1~2次,

主进风巷每月一次,其它区域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经常性清洗。

 

第三章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制度

第一节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是煤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把防止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摆在煤矿安全的首位。

定期主持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若因不安排资金,不按规定配备人员,影响“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必须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若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问题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必须追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必须明确一名副总经理负责分管“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若因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分管副总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掘队长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工作。

必须保证班班有值班员现场值班,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经理。

否则,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现场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安中心主任和安全科长对防止“一通三防”重大

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要进行认真监督检查,若因监督检查不

力、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生安中心主任和安全科长、瓦检人员

责任。

第二十八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搞好本职范围内的

“一通三防”工作。

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

否则必须追

究现场作业人员的自身责任。

第二节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矿井每月的开采计划和采掘变化,由安监通风部门测算全矿及各采区的所需风量并合理的分配到各用风地点。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通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检查内容各包括矿井空气成份,包括各种有害气体与气候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压力)的检查;空气中含尘量的检查、风量的检查、矿井通风阻力的检查以及矿井主要通风机情况、局部通风机工作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检查与处理积聚沼气。

第三十二条主要通风巷道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维修。

第三十三条矿井消防灭火与火区密闭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鉴定矿井沼气等级与分析矿井瓦斯的来源。

第三十五条编制和补充通风防尘系统图:

1、通风系统平面图。

在矿井开采平面图上用简单符号注明风流方向,风量以及测风站、通风构筑物、扇风机、火区等布置。

2、通风系统立体图。

3、通风网络图:

为进行通风计算分析,根据通风系统平面图绘制。

4、防尘系统图:

将防尘水源及防尘管路、开关设施、喷雾洒水等标在一张图纸上。

第三十六条制作通风报表。

通风报表、记录结合通风系统图可以分析通风不良瓦斯超限的原因,沼气涌出的规律。

常用通风报表等有:

1、全矿通风记录表薄:

包括风量、瓦斯、通风设施,主要通风巷、局部通风等。

2、通风检查旬、月报表,内容同上。

3、井下各地沼气、二氧化碳浓度记录表。

4、通风阻力(风压)测量记录表。

5、矿井沼气涌出(喷出、突出)的记录薄。

6、扇风机反风记录表。

第三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每个采掘工作面,沼气或二氧化碳的检查,除“一炮三检”外,每班还必须检查三次:

即进班前到达工作地点后立即进行第一次检查。

上班后3小时对分管工作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下班前1小时对工作面进行第三次检查。

第三十八条沼气或二氧化碳涌出或积聚变化较大的硐室和巷道(如掘溜煤眼),要做到经常性的瓦斯检查处理。

至少不低于4次,并在当班工作时间内测定。

第三十九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

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机电硐室及其它硐室,各局部通风机进风风流、总进风流、总回风流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十一条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录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同程度和措施进行处理,情况严重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三条对重点碛头(如揭露煤层,遇煤线或地质破碎带时),要加强瓦斯监测,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如有特殊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一切可能造成瓦斯积聚的巷道顶部、盲巷、老采空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对超限地点积聚瓦斯当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好的必须向井部安全科汇报、联系。

第四十五条矿井停电、停风后,必须按照《矿井停电、停风,供电、供风规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现场人员不能处理好的通风、瓦斯等问题,瓦斯检查员应立即向安全科长、井长、生安中心汇报,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瓦检员每班下班后,必须填好瓦斯检查日报表,实行“三对口”(即:

瓦斯日记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表要一致),严

禁不填、假填、谎填、漏填瓦斯报表;每天由头天夜班值班安监员将报表送安全科办公室。

安全科阅后送井长、技术负责人等领导审阅。

第四十八条瓦斯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矿《安全奖惩条理》和《安监处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井下局部通风机由专职人员(瓦斯员)负责开、停管理工作,其它人员(包括通风工)未经其允许不得进行。

第五十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碛头,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并做到停工不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五十一条严禁停局部通风机放炮。

第五十二条严禁排放瓦斯一风吹。

必须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五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在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瓦斯区域,还应装设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巷道中的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该区域的一切电源。

第五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并要求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第五十五条恢复通风供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0%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待其所供风巷道中的瓦斯不超1%时,方可恢复该巷道的电源。

第五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安装离轨面高度应大于0.3米,且应垫

妥风机机体,不得摇摆晃动,且尽量与风筒保持成直线状态,减少局部通风阻力。

第五十七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及配套设施,由安全科指定安装位置,一经安定,未经安全科许可,不准随意搬动和拆除。

第五十八条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第五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应及时检查和维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十条风筒管理

1、风筒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风筒的悬挂应保持平、直、稳,缝环必挂。

3、风筒转弯应平缓过渡,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4、风筒连接应采用进风侧风筒插入出风侧风筒,并相互反边,

尽量减少接头漏风。

5、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作业规程》规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保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定。

6、除了接头和安装要正确外,还要对各种原因出现的风筒破洞及时修补,减少漏风。

对不能在现场及时修补好的风筒,必须及时更换好风筒,并把烂风筒打出地面,修补待用。

7、井下所有人员都必须爱护风筒,严禁用风筒垫坐或垫睡,更不准随意破坏风筒。

8、井下的风筒无论好、坏都必须存放堆码好,严禁乱丢乱扔,无人管理。

第五节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破坏材料性能规程中有关条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相关部门(如公安局)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

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六十三条“一炮三检”:

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风流瓦斯浓度,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

第六十四条“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坚持“双人站岗、双人撤岗、谁站岗、谁撤岗”规定,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在规定浓度内,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

爆破后放炮器钥匙交回瓦斯检查员。

第六十五条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二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六十六条“放炮站岗警戒制”: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撤出距放炮地点附近(直线100米、转弯75米)所有人员,并必须安排人员到可能进入放炮区域的所有通道口站岗警戒,站岗人员必须距放炮地点直线100米、转弯75米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且谁安岗谁拆岗,严禁私自进入放炮地点。

第六十七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

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六十八条在高瓦斯矿井放炮时,都应采用正向起爆。

第六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七十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电雷管末端扭结。

第七十一条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第七十二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压风)消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七十三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第七十四条对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

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等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二、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为1~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四、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五、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坡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七十五条严禁明火、普通引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和瓦斯员必须检查通风瓦斯,如果

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如遇风流瓦斯不

超限,而放炮20米范围内有浓度小于2%、体积小于0.5m3的积聚冒孔或裂隙瓦斯,也必须先进行处理:

隔离、导风、散风、供风等发法进行处理后方可放炮)严禁装药放炮。

三、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巷空等情况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

在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第七十七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防尘。

第七十八条放炮前机器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第七十九条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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