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路基石方爆破专项施工方案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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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

最坚实、致密、强韧的石英岩及玄武岩、非常坚实的其他岩类

2800~3000

2000

20

很坚实

很坚实的花岗岩类、石英斑岩、

硅质真岩、石英岩、最坚实的砂岩、石灰岩

2600~2700

1500

15

致密的花岗岩和花岗岩类,很坚实的砂岩和石灰岩、石英矿脉,见识的砾岩,很坚实的铁矿

2500~2600

1000

10

Ⅲa

石灰岩(坚实),不坚实的花岗岩、坚实的砂岩,坚实的大理石、白云岩、黄铁矿

2500

800

8

尚坚实

普通砂岩、铁矿

2400

600

6

Ⅳa

砂质真岩、页状砂岩

2300

500

5

中等

坚实的砂质页岩,不坚实的砂岩和石灰岩、软的砾岩

2400~2800

400

4

Ⅴa

各种页岩(不坚实),致密的泥灰岩

2400~2600

300

3

尚软

软质页岩、极软石灰岩、白垩、岩盐、石膏、冻土、破碎砂岩,胶结的卵石与砾石、石质土壤

2200~2600

200~150

2

Ⅵa

碎石土壤、破碎页岩、卵石与碎石的交互层,硬化粘土

2200~2400

 

1.5

粘土(致密):

粘土类土壤

2000~2200

1.0

Ⅶa

轻型砂质土:

黄土、碎石

1800~2000

0.8

土质

腐殖土:

泥炭、软砂粘土、湿砂

1600~1800

0.6

松软

砂、砂堆、小砾石、填筑土、挖出的石煤

1400~1600

0.5

游动

游动土、沼泽土、稀薄的黄土及其他稀薄土壤

0.3

根据爆破对象,周边环境及施工要求,为确保安全爆破及爆破后产生飞石,冲击波对周边影响,便于机械作业,路基石方爆破常采用浅孔爆破法的爆破方案,也是目前工程爆破的主要方法之一。

浅孔爆破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孔眼深在5m以内。

浅孔爆破法适用范围广泛,设备简单、方便灵活、工艺简单,只要严格掌握药量计算,并根据岩性调整爆破参数,能容易达到目的的要求。

在公路路堑开挖爆破也用到深孔爆破,深孔爆破法,孔眼半径在50mm以上,孔眼深度在5m以上。

现就如下情况作出爆破方案设计。

某高速公路山体石方需要爆破,岩性为坚硬的红砂岩,其坚固系数f=8~12。

两处山体石方爆破地点均位于山区,各个爆破点周围300米范围之内均无民房和通讯、电视光缆等重要设施,施爆区环境较好,有利于施工。

根据爆破对象,周边环境及施工要求,为确保安全爆破及爆破后产生飞石,冲击波对周边影响决定采用浅孔爆破方案。

3.3.2爆破参数

(1)、炮孔间距a=1.5—1.8m

(2)、炮孔排距b=1.0—1.2m

(3)、炮孔深度L=1—4m

(4)、最小抵抗线w=0.8—1.0m

(5)、堵塞长度Ld〉1/3炮孔深度

(6)、炸药单耗q=0.3—0.4kg/m3(含二次爆破用药)

(7)、单孔装药量Q=qabL=0.5—2.6kg

3.3.3、布孔方式

采用梅花形倾斜布孔,有些地形根据现场实际布置,由衢州凿岩机厂生产的YO-18型气腿式凿岩机钻孔。

(详见下图)

3.3.4、起爆网络

结合工程实际,采用非导电爆管毫秒微差起爆网络。

一般微差时间选取50—100ms。

单响药量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采用2—3排为一次,孔内毫秒延期(选用1、3、5段非电雷管),导爆管四通全闭合联接,火雷管击发起爆。

(详见下图:

起爆网络图)

装药结构一般采用硝胺炸药连续装药结构,孔内有水时用Ф32乳化炸药进行防水处理。

炮孔装药结构图)

3.3.5安全校核

(1)、爆破震动安全距离R=(

)1/αQm

R—爆破震动安全距离m;

Q—最大段起爆药量kg;

V—震动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地形地质系数及衰减系数,取K=200,α=1.5,

根据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一般砖房安全震动速度为3cm/s,从现场来看,设计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为18kg,代入上式得R=42.6m,即在爆破区域42.6米以外的建(构)筑物是安全的,而爆破区周围300m范围之内并无任何房屋。

(2)、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RK=K

RK—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m;

K—安全系数,取K=2.0;

Q—设计最大一段起爆药量kg;

取Q=18kg,

代入得RK=5.2m。

可见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影响范围是较小的。

(3)、爆破飞石安全距离Rr=20Kn2W

Rr—飞石安全距离m;

K—安全系数,取K=1.0;

n—爆破作用指数,取n=1.0;

W—最小抵抗线m;

取W=0.8m,

代入得Rr=16m。

对个别飞石采取的防护措施:

①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②保证堵塞长度和堵塞质量;

③布孔时尽量避开节理发育的岩石;

④对地质断层要进行装药调整。

⑤爆破时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全部撤出危险区域。

3.3.6安全防护

(1)、建立爆破领导小组,制定专人负责日常的施工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2)、采用微差爆破技术,达到控制爆堆塌散方向、范围,使之避开被保护物和降低大块率,并能按不同要求控制单响起爆药量的大小,降低震动效应。

(3)、施工过程中,钻孔、装药、堵塞、联接网络、警戒、起爆等关键性的工艺流程,应根据现场变化及时调整,严格要求每项工艺的施工质量。

采用导爆管四通连接网络时,方法要正确,操作人员要熟练。

(4)、起爆网络采用复式起爆网络的连接方法,确保准确起爆,以免产生拒爆。

为保证爆破效果,每孔采用二个起爆炸药,做到双保险。

(5)、现场设立安全生产标语和警戒标志,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在每次爆破时应根据爆破规模,确定安全范围,并在道边、危险区边界、路口派出岗哨,只有在确保安全状态下,才能发出起爆信号起爆(见安全警戒示意图一)。

(6)、爆破作业中,所有进行爆破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员上岗证,才能进行爆破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一律撤出爆破施工现场。

爆破器材的领用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禁违章。

(7)、合理组织开挖顺序,控制现场施工变化因素,及时协调解决钻爆场地与挖运清渣的矛盾。

4.1人员进场

4.1.1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均要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且从事爆破作业经历在一年以上,并持证上岗。

4.1.2在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下,设置专门承担爆破施工的爆破作业组。

4.1.3爆破作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1名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以上

爆破员2名以上持有爆破员证

安全员1名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以上

押运员2名持有爆破器材安全员证

保管员1名持有保管员证

4.2人员的职责

4.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2爆破员职责

(1)按爆破设计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2)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爆炸物品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赠送他人,不得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3)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上报。

(4)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点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

4.2.3安全员职责

(1)安全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必须对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2)安全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特点。

(3)安全员必须尽职尽责,对爆破器材在购买、运输、贮存、保管、使用、领取和清退等环节中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行使监督权力。

(4)安全员必须协助爆破员在放炮前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监督爆破作业现场在炮眼打钻至装药放炮等操作全过程,纠正违章,确保安全,并认真负责地做好警戒工作。

(5)安全员必须承担爆破事故的安全责任,不论发生何种事故,必须坚持“一抢救、二汇报、三总结”的工作原则。

(6)安全员因违反“安全法”、“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法”、“爆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4保管员职责

(1)执行并监督实行按需领用,专人保管。

(2)严格按规定手续发放爆破器材。

(3)按规定进行爆破器材出入检查,现场耗用登记。

(4)按规定堆放爆破器材。

(5)及时报告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4.2.5押运员职责

(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押运。

(2)检查物品包装牢固情况,严禁爆破器材和其他物品混装。

(3)检查督促装卸人员的安全知识,督促驾驶员严禁将危险物品装载车辆停放在人烟稠密和桥梁等处。

(4)严格入库前清点工作,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1爆破材料及设备进场

5.1.1爆破工程设备器材明细表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凿岩机

YT24

硝胺、乳化炸药

Ф32

kg

6000

大雷管

8号

非电毫秒雷管

2.5米脚线

20000

导火线

1200

5.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购买爆炸物品

(1)、审批爆炸物品时,必须如实申报库存数量;

(2)、购买爆炸物品数量加上库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押运爆炸物品

(1)、押运爆炸物品必须由押运员押运;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得同车混装;

(3)、按公安机关制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4)、押运的爆炸物品直接送至仓库存放,当面清点登记;

(5)、发生爆炸物品短少、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领用爆炸物品

(1)、领用爆炸物品凭字齐全的领料单领取;

(2)、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同时领取、签字,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分员领取;

(3)、领用的爆炸物品存放到现场保管箱(双人双锁)内。

(四)、使用爆炸物品

(1)、在爆破现场,爆炸器材存放在现场保管箱内,并专人负责看管;

(2)、爆破人员随身佩证上岗;

(3)、接触爆炸器材时不得使用明火或吸烟;

(4)、在爆破现场实施爆破警戒区;

(5)、认真填写安全监炮日记。

(五)、清退爆炸物品

(1)、当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退库;

(2)、退库的爆炸物品认真清点、登记;

(3)、现场保管箱必须退回仓库存放。

5.1.3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为了防止爆破物品的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丢失等情况,加强爆破器材库区的设置、存放、收发、使用、运输管理。

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管理

(1)、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程和要求,经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2)、库区要避开有山洪、滑坡和有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然屏障,库房多时,相邻库房不得长边相对布置。

(3)、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存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铁丝岗或围墙。

(4)、库区办公室、生活服务性建筑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二)、爆破器材的存放管理

(1)、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指定专人看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管。

(3)、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米。

(4)、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5)、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6)、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厘米。

(7)、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米。

(8)、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9)、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电间。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10)、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并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

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酸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1)、运至爆破地点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看管。

(12)、作业地点只准堆放当班作业所需要的爆破器材;

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放在一起。

(13)、爆破器材临时在露天场地堆放时,要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堆放场选择在安全的地方,并严加看管,昼夜有警卫巡逻;

②、堆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的距离不小于25米;

严禁混放;

③、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④、距堆放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1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破器材的收发管理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查。

(2)、建立爆破器材流水账、三联单或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里发放。

(4)、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电间。

(5)、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6)、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严禁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1)、使用坝坡器材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3)、进行爆破作业时,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5)、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6)、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五)、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

(1)、用汽车、轮船和畜力运输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用人工搬运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①、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②、在夜间或井下搬运,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或绝缘手电筒;

③、炸药与雷管要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

④、领用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⑤、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地方停留;

⑥、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不得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10千克

拆箱(袋)搬运炸药20千克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六)、爆破器材的检验管理

(1)、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爆破器材的检验应由库房保管和实验员进行。

爆炸性能的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

(2)、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手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6.1安全保证措施

(1)、由项目部联系派出所对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证件进行检查,并组织工程部安全人员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再培训。

(2)、设立爆破队伍专职警戒人员、专职起爆人员、工地负责人,每一次爆破作业前,警戒人员手拿信号旗,哨子按200米半径圈在四周和路口处警戒,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同时工地负责人检查爆区安全情况发出第一次警报,当确认安全后发出第二次点炮信号,起爆人员方可进行点炮。

爆破后爆破员检查爆破现场,确认所有炸药均已引爆,没有事故隐患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项目经理部设立爆破领导人和专职爆破工程师,定期对爆破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指导,深孔爆破要有一名爆破作业领导人现场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公安人员检查各爆破作业施工队的领用、使用、贮存是否依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剩余少量火工品是否分类存放于项目经理部设置的炸药库。

(5)、项目经理部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检查违章作业的事和人员严格处罚,强令其整改,整改无效果的队伍、人员应清退出场。

对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的施工队伍和人员应予以奖励。

(6)、起爆药包和予裂孔药窜的制作,应按《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的要求进行制作。

(7)

、盲炮和瞎炮处理办法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办法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处理,对于浅孔采取:

①经检查确认炮孔起爆线路完好的,可以重新起爆;

②距盲炮和瞎炮孔口不小于0.3米位置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③用木制或竹制工具,轻轻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并浇水,使炸药效能失效,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④用聚能药包诱爆,如果炸药是抗水硝铵炸药则用聚能药包诱爆;

对于深孔采取:

①经检查起爆网络完好时,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的,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距盲炮或瞎炮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③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部分取出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抗水硝铵类炸药用聚能药包诱爆。

(8)、恶劣天气或夜晚照明条件不好时,不允许爆破作业。

遇到雷雨时,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对使用一般电雷管起爆的作业段,应测试杂散电流情况,如果超过允许值,应用抗杂散电雷管或非电雷管起爆。

(9)、爆破作业现场四周设置警示牌,严禁烟火。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火工品。

电力起爆器箱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不得交其他人使用。

火工品严禁借让、私藏、转卖。

7.1按爆破设计安全警戒示意图一,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行人和车辆进入。

8.1进行爆破施工。

9.1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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