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区的政策同名426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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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区的政策同名42610

成都市各区的政策(同名42610)

关于入驻3G项目的企业

可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综合考虑成都市各区对于新办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新都政府发布的的《新都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关于我公司3G项目入驻企业申请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

对新入驻我项目的专业服务企业,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法律、会计、咨询、知识产权、公共关系、经纪、人力资源、物业管理等商务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100%、80%、50%、50%,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100%、80%、50%、50%进行补贴,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

其中,前三年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30元/月/㎡的标准,在100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年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按增加100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依此类推。

对新入驻我项目的年纳税总额10万元(含10

比例为纳税额的9.7%、39%、39%和24%)

2、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用于奖励个人,奖励年限为3年。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15.6%)

3、由区财政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照30元/月/m2的标准,在100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

扶持年限为3年。

二、引荐奖励

引进商贸、服务企业,到位外资1000万-3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4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3000万-5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6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8万元人民币。

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到位外资1000万-3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8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3000万-5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12万元人民币。

 

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经济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投资领域

1、按照成都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新都重点发展以精密机械制造和家具为主的新型工业,以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旅游地产为主的新型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

2、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三个集中”要求,鼓励按规划在“一区一园一中心、两城两镇两区域”和“七个发展片区”重点投资。

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3、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到我区投资,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以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区本级所得予以相应的财政扶持:

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80%、第四年至五年50%。

特殊重大产业化项目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4、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新办企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以企业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不包括家具企业):

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予以财政扶持。

家具企业:

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家具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

(2)农业产业化项目:

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

(3)第三产业项目:

商贸、物流企业(项目)和综合地产中服务业项目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

特殊重大第三产业项目、区域发展特别需要的第三产业项目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5、鼓励集团企业、总部经济(含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汇算解缴方式引进税收,如无合同约定,凡引进“三税”和新引进一次性税收区本级所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予以50%的财政扶持,其中:

对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经营班子(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6、对区内企业(包括建筑业)分别按“三税”区本级所得的规模及增幅设立“纳税攀登奖”、“纳税大户奖”、“上台阶奖”,其中:

对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经营班子(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纳税攀登奖:

对上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并在当年达到(比上年)以下增幅的企业予以奖励: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增长20%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增长13%以上。

奖励标准:

以企业上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20%予以奖励。

纳税大户奖:

企业年度纳税比上年增长,但又不符合攀登奖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300万元(建筑业5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500万元(建筑业8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1000万元(建筑业15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上台阶奖:

年纳税总额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纳税总额每递增5000万元,奖励金额递增50万元。

本条奖励为单项奖励。

7、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凡申报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认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开发研究。

企业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批准并在本区转化的,经区科技局认定后,按涉外专利10000元/件、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的标准,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8、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目录的,经区科技局和经济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自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属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在3年内、属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和专利产品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的80%予以扶持;凡获得国家、省、市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区财政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中,按其所获支持资金总额的15%给予匹配资金支持。

9、鼓励企业从事科技项目开发。

凡在我区从事市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项目开发,由企业提交法定查新报告,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根据其项目投产之月起一年内缴纳“三税”情况,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10万元;10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

其中,对项目主研人员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10、鼓励企业申报科技成果。

经区科技局审核确认,凡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由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经省市经贸委或区经济局备案、审批的技改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享受技改贴息:

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区重点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较好,管理水平较高。

对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区经济局和财政局预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可以对其投资中引进设备投资部分,按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竣工达产后,以上年入库税收为基数,增长部分地方所得享受新办企业同等待遇。

12、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在新都行政区域内且纳税关系在新都的规模企业,首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获得商标或产品称号之月起连续两年缴纳“三税”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家具企业若未达到上述税收额度但连续两年缴纳“三税”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税收额度未达到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获得商标或产品称号之月起连续两年缴纳“三税”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具企业若未达到上述税收额度但连续两年缴纳“三税”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税收额度未达到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创名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3、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对纳税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新取得自营出口权、当年出口收汇100万美元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出口收汇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对年出口收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除增量部分奖励外,对其基数部分按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14、鼓励现代农业发展。

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申报“有机食品”、“良好食品”、“绿色食品”认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良好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企业用地政策

15、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企业除外),投资强度在16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缴纳税收在12万元人民币/亩以上。

16、项目用地价格按公布的基准地价执行。

对投资效益好、对区财政收入有较大贡献的税源性项目,可按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的70%进行出让。

对新都产业发展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对区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实行土地价格“一企一策”。

四、招商奖励政策

17、奖励基本条件:

引进项目为工商和税务关系均新注册登记在新都行政辖区内,工业项目、物流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产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或农产品加工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8、奖励设置:

设注册奖、纳税奖,奖励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注册奖:

按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给奖,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奖励金在企业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并完成投资后,一次性兑现。

纳税奖:

按引进项目开始纳税之日的第一个年度,“三税”区本级所得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中国100强、世界500强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税源性项目、品牌企业总部的引荐人,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给予重奖。

五、行政社会服务

19、行政社会服务严格按照我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承诺、公示的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服务标准执行。

对重大项目,实行VIP服务,免费享受“一站式”行政审批手续引导服务、代办服务和联审服务等。

20、项目报建费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原按新都委发〔2003〕26号和新都委发〔2006〕21号已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到期满为止)。

符合文件规定应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两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本规定中第3至6条对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台阶奖除外。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操作程序和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本规定中扶持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兑付,其扶持、奖励资金按区、镇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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