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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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

郑州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1、郑州高新区

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郑州航空港区

4、新密市

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6、郑州市惠济区

7、新郑市

8、郑东新区

9、二七区

10、中原区

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

12、郑州慧谷高新企业加速器

13、郑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郑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高新区的发展,全面提升郑州高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方面人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广泛的招商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奖励的对象。

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

为郑州高新区发展引进资金、项目的介绍人,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介绍人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金或项目进入我区起到主要作用,它可以是国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二、招商引资的项目类型的划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商贸类项目

  (三)生产加工类项目

  三、招商奖励基金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目按在我区成立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二)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按注册资本的0.5‰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进行奖励。

  

(二)商贸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的比例进行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比例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按0.5‰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部分,按0.3‰比例进行奖励。

  3、以上第1、第2条的奖励不累计,只能选择其一。

  六、项目介绍人的确定。

  项目介绍为提供文件资料的人员,项目介绍人有争议时,以项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为准,项目单位同时出具多份证明的,按多个共有介绍人处理。

  七、对特殊项目的招商奖励。

  特别企业项目是指对世界500强(以上一年度权威部分统计数为依据)、××国家500强、××行业100强、外资企业。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标准

  1、实际到位资金10万美元----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实际到位资金101万美元----3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实际到位资金301万美元----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实际到位资金501万美元----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实际到位资金1001万美元----3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6、实际到位资金3001万美元----1亿美元,奖励80万元人民币;

  7、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家500强,××行业100强、外资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上一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八、高新区管委会内部人员的奖励标准

  管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60%;主管招商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50%;管委会中层领导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70%;招商部门中层领导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60%;非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80%;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70%进行奖励。

  九、领取招商奖励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

  2、国税、地税登记证;

  3、实际投资额的财务票证复印件。

  十、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为管委会财政,设立招商奖励资金帐号,单独列支,成立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商的副主任担任,招商奖励每半年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一次,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据实发放。

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1、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7、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耕地占用税。

9、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10、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新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开发区内企业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1、在开发区内新办的经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区扶持基金)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的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其余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金额的资金扶持。

2、对持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以符合有关合作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最高不超过35%。

4、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5、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经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

1、对进驻开发区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土地出让优惠办法

1、外商投资项目

  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20%-70%;

  2、高新技术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5%-50%;

  3、国内知名企业投资项目

 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40%;

  4、留学生创业项目的土地优惠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奖励标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核计)。

  5、省外资金投资项目

  省外资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30%;

  6、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工业项目或我区鼓励引进的三产项目,可以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

  7、如果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投资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分期付款。

  8、如果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单位面积贡献额达到5万元,即每亩土地(按照出让面积)实现税收开发区实际留成金额达到5万元/年,则按照项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外资项目

  ——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之间的一般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2‰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2.5‰奖励项目引荐者。

 2、内资项目

  ①基本建设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50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项目引荐者。

  ②经贸类项目

  ——对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贸类项目,其超出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对项目引荐者奖励两年(自入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两个财政年度);

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河南省、郑州市实施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的试点区域,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

1企业登记注册收费

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商标注册费

4《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工本费

5《鉴定经济合同法代表授权委托证书》工本费

6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费

8集贸市场摊位证工本费

9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10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11启动注册验证费

1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代码证工本费

15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6特种行业许可证

1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许可证工本费

18技术贸易合同认定费

19图书商店、音像制品店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0餐饮、美容美发经营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1占道费

22污染道路清扫费(渣土、垃圾准运证)

23街道清扫保洁费(门前三包)

24房屋所有权合登记费

25房屋工本费

2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郑州航空港区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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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快航空港区发展,扩大利用外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航空港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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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驻航空港区投资创业,利用港区的区位优势,发展产业,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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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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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入驻港区的外资航空物流企业、生产性的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归地方留成的税收款项,可按3%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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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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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的内资仓储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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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以及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实际投资额为准,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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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经依法报批后可免收水资源费。

对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和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3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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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一律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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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在郑州设立基地公司或开辟新航线。

营运之初,在客源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可享受航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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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港区投资的,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我市免费为其提供3个月的办公用房;对重大外资项目可适当延长。

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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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进出口货物提供提前预约报关,“五加二”工作制,24小时通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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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公司的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办理5年因私护照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绿色加急服务;为其中的台湾同胞办理3个月至1年期的来往大陆签注和1至5年的居留签注并提供绿色加急服务和到期提醒服务;为其中的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和居留许可并提供绿色加急服务和到期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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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港区设立企业办事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在办事大厅办理的有关手续,自受理窗口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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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监督。

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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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跨国公司或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的投资,工商部门主动上门服务,提前介入,落实专人负责协助其办理登记注册。

涉及国家工商总局、河南省工商局、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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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等形式,加快本市临空经济专门人才的培养,加速培养造就一批精通航空物流知识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建立人才进入的“绿色通道”,广揽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港区投资创业;凡港区内单位和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调动、落户手续;港区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对引进的临空经济专业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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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入区企业员工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学、就医、居住、旅游、参保、用水、电、气、暖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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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港区投资航空物流、出口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对引荐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7‰给予现金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2‰奖励引荐者。

奖励办法、程序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和《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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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港区企业自主招商。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国内投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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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使用外资500-1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0000-1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至10万元人民币奖励.2.实际使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5000-30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至30万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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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0至50万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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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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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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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入驻港区为航空物流企业搞配套服务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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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凡入驻港区的企业在港区注册后,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出现类同时,企业从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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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以开放促调整、促改革、促发展,依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一)建立委托招商机制,聘请招商顾问,完善奖励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二)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编制、印刷招商引资项目库,制作招商项目材料,聘请招商顾问,支付大型项目招商补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三)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我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1、对引荐外商投资一般性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1‰?

7‰奖励引荐者。

  2、对引荐外商投资煤化工、煤电一体化、铝产品深加工等新兴产业、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清洁生产型项目,引荐外商投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拉长产业链条项目,引荐外商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我市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2‰?

12‰奖励引荐者。

  3、对引荐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类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到境内市外投资额,给予引荐者1‰-5‰的奖励。

  4、奖金以人民币支付,按外商或境内市外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

境外可自由兑换货币与人民币间汇率,以外商投资实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外商或境内市外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

  5、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内市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奖励引荐者。

  6、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

引进资金由商务部门审核确认。

  7、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建立激励企业自主招商机制。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境内市外投资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

1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5000万?

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1亿元?

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五)建立促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展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负责制。

  1、对完成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或境内市外投资计划,且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境内域外资金10亿元以上、增幅10%以上;或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6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增幅20%以上;或年度实际使用外资3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1?

10万元奖励。

按实际使用资金绝对额与增幅4:

6加权平均计算奖励金额。

  2、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兑现招商引资配套奖励政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在300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在600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以上三个奖励档次,实际使用外资每增加1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增加1亿元人民币,按奖励办法适当增加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及招商引资工作。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招商。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别贡献的人员给予记功,或给予1万元?

5万元的奖励。

  (七)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招商。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1万元?

5万元的奖励。

  (八)对牵涉全市性大型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待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组进行奖励。

  (九)对引荐者和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市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各承担50%,以政府名义奖励,每年审核奖励一次;对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市直有关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审核奖励一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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