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案第二讲犯罪构成主观方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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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案第二讲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刑法学教案

第二讲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1.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2.意识因素

即犯罪人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无认识,认识到什么程度。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必然性,又实施行为,则为直接故意。

希望有可能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放任则不违背意志。

如果行为人仅认识到可能性,又希望结果发生的仍为直接故意,如果放任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能够避免情况下让结果发生,则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粗心大意、疏忽大意,则为疏忽大意过失。

3.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如下:

(1)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

的态度。

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2)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

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

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因此,

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也就是说,间接故意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只能伴随着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和其他心理状态而出现。

4.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条第2款又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过失可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

二者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而且都是预见到了发生的可能性。

区别在于:

二者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是不希望,轻信能够避免。

并且为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在危害结果将要发生的情况下都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心愿的。

而间接故意行为人采取的是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其发生,因而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该结果发生后,并不违背其心愿。

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意志因素不同。

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②对犯罪工具、手段的认识错误。

③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④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⑤行为差误问题。

(2)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包括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为便于大家的理解,相关知识点列表如下: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的心理态度。

即通常所说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

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

故意

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种类

1、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注意:

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2、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定

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上的“故意”相区别;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要将总则条文的“明知”与分则条文的“明知”相区别;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

过失

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②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有认识的过失;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

在于是否已经预见。

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是疏忽大意。

事先对结果发生有无预见、认识,是两者间的主要区别。

认定

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监督过失的认定。

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此即是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

①不可抗力。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②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犯罪的目的

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①直接故意中的意思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②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施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者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①行为人的内在需要和愿望;②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1、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心理活动,有时是一致的。

2、区别在于: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目的以犯罪结果为内容,动机则不然;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同,但动机可能相同。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①假想有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即无罪认为有罪。

②想无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有罪认为无罪。

③解处罚: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因此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责怪。

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包括:

①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②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③因果关系的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

①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②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一至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②同类对象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罪过。

③一般来说,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也不会对罪过有影响。

④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⑤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先分析有无犯罪故意:

有:

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无:

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例题:

1、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

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题主要是考察认识错误的问题。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认识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①假想有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即无罪认为有罪。

②假想无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有罪认为无罪。

③误解处罚: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但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对事实认识错误体现其主观心态,会影响其定罪量刑。

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考察行为人的实际主观心理状态,正确进行定罪量刑。

这种错误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包括对具体事实认识的错误和抽象事实的认识错误。

具体实施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包括:

①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②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③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

①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②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一至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②同类对象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罪过。

③一般来说,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也不会对罪过有影响。

④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如本欲杀死人却杀死他人饲养的动物,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本欲杀死他人饲养的动物,却杀死了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⑤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先分析有无犯罪故意:

有:

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无:

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A项中;开枪射击他人,他人没有被击中,但被吓死,算不算故意杀人既遂?

这涉及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但结果却是一致的。

因为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和犯罪形态。

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结果具有故意,因此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3、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主观方面

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我们首先要区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然后根据不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确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关于四种主观方面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的不同,简单总结如下

主观方面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可能

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放任

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反对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反对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反对

注意:

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

过于自信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想让结果发生。

本题的主要争议在于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从意志因素来说,这两者对危害结果都是反对的,但二者认识因素不同,前者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后者则无法预见。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推别人一把,可能造成他人伤害是能够预见的,因此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看,本题中甲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他显然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因此可以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志因素上甲不可能追求乙的死亡,他只是为了摆脱乙,所以可以排除直接故意。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在这两种心态下,行为人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要认定行为人是过于自信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反对结果的发生。

从题意来看,甲在明知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的情况下,为摆脱乙,将正在驾驶的汽车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显然,甲对乙的死亡是放任的,而不是反对的。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甲驾车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本题的关键在与判断甲向左打方向盘时,其对于吉普车司机和乘客上伤亡的主观心态。

如果是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需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本题来看;甲应该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因他说“我要吓他一下”,说明他知道自己行为可能有一定的危险性。

但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并不是想让危害结果发生,只是吓他一下,因此甲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对于罪过的分类与特征,我们在判断时分三步进行;

(1)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他该不该认识到?

(有无认识义务?

)(3)他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

他是如何做的?

本题中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

他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

其次她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

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

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排除直接故意。

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儿子中毒,那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

根据题意,他将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自己来接。

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可以排除间接故意。

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

这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子等自己来接进行分析,他对妻子接走儿子是有预见的。

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是有过失的。

只有在朱某没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

该种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实际上朱某过于自信的过失。

5、.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本题主要涉及对象认识错误,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6、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

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涉及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本题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叫做事前的故意,它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通说认为,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正是行为人的意欲实现的结果。

因此仍应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故刘某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7、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涉及打击错误的相关知识。

所谓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而不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相一致的情况。

所以本题是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包括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和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两种错误的处理原则都是法定符合说。

也就是如果打击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符合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如杀甲时由于没有瞄准而杀害了乙),由于两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损害的法益也是相同的,因此按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

如果这种打击错误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情况要复杂一些,但处理原则仍是法定符合说。

因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

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如本欲杀人却杀死了他人昂贵的宠物,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D项中认识错误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一切情况,所以打击错误也是一种认识错误。

本题中的打击错误并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2002年)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

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

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答案及解析: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依次规定,ABC项均未对财产刑作出相应的判处,因而是错误的。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

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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