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卡合作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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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卡合作协议模板.docx

网络发卡合作协议模板

网络发卡合作协议

编号:

【2020】

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1.定义

DSP:

DemandSidePlatform,需求方平台,指帮助甲方完成程序化购买推广投放的推广发布平台,本合同中特指乙方帮助甲方完成个人信用卡申请并获得核发的推广发布平台。

CPA(cost-per-action,每次行动成本):

每个有效个人信用卡的达标行为,都产生一个有效的CPA;

有效个人信用卡达标:

指新户通过乙方推广平台导流至银行网页申请个人信用卡并获得系统有效进件/初审通过/核发信用卡/信用卡激活/首次刷卡。

新户:

指首次申请各银行个人信用卡客户或曾经申请并持有银行信用卡但于本次申请日(不含申请当日)前已注销该行全部信用卡超过一年的客户,经在线申请办卡注册并成功通过银行审核的用户。

已持有该行个人信用卡再次申请及注销该行个人信用卡不足一年重新申请的客户均不属于新户,具体标准遵从各合作银行要求。

进件:

指用户通过甲方指定链接在线填写申请银行个人信用卡资料信息并提交成功。

有效进件:

指排除银行黑名单、非银行新户、填写申请信息不符合银行要求等情况的进件。

核发信用卡(核卡):

指新户完成在线申请资料填写并提交后,顺利通过银行系统审核并核发卡片。

信用卡激活:

指新户取得核发卡片后,用户必须亲临该银行网点面签并激活个人信用卡。

首次刷卡:

指新户激活个人信用卡后,首次刷卡消费或提现。

首刷时限和金额遵从各合作银行要求。

信用卡下发(新户过件):

仅适用于招商银行,指新户完成在线申请资料填写并提交后,经银行审查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的。

2.合作内容及费用结算和支付

2.1合作内容

2.11双方合作期限:

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

2.12合作事项:

合作期内,乙方为甲方在乙方所使用的DSP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推广宣传甲方及甲方被授权个人信用卡的品牌、服务、产品、活动等,并引导使用乙方网络资源的用户到甲方网站或者甲方被授权银行的官方链接进行相应银行个人信用卡网上申请。

2.13乙方拥有及乙方被授权使用的媒体资源包括:

PC端应用、移动端应用、新媒体平台、网络门户、各类形式的网络广告、短信、手机APP、地推。

2.2费用结算和支付

2.21结算数据:

以邮件表格形式提供。

2.22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甲方于每月17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与乙方完成上月有效CPA总数的对账工作并出具结算单。

2.23结算标准:

结算单价以【附件:

结算标准】为准。

2.24结算公式:

乙方信息服务费=【每个自然月内有效CPA总数】*【CPA单价】。

2.25付款方式:

乙方依据结算单开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费用。

甲方的开票信息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内容:

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

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公司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若乙方需变更收款账户信息,必须预先向甲方提交带有公司公章及授权人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因乙方变更收款账户信息,但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指派专人传递发票至甲方。

如因传递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需及时核对乙方发票是否满足甲方需求。

若甲方发现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应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明确的问题通过书面明确告知乙方。

若乙方开具的发票符合甲方要求,应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乙方已确认收到乙方正确开具的正确发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过失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经甲无过失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正的,则过失乙方构成违约:

甲方原因:

甲方收到发票后未按约定时间之内向乙方提供明确书面确认和反馈的;

甲方提供的结算数据不准确,或甲方无法提供数据配合乙方核对的;

在乙方在守约情况下,甲方未按时配合乙方完成结算对账,或结算对账后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的;

出现上述违约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数据对乙方进行费用结算支付,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原因: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最终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发票传递丢失造成甲方未实际收到发票的;

乙方发票开具不规范(如名称错误、信息不全等)且无法重开的,造成甲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

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合同价款中扣减,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送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灭失的,则乙方应积极提供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如乙方拒绝配合义务,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3合作期间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据实结算。

乙方确认上述服务费为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立个人信用卡版面或banner位、发布个人信用卡内容、信用卡推广内容的日常维护、保密义务对价等。

2.4本协议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

2.5合作期内,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变更本协议价格,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内容投放

3.1甲方可提供拟发布的宣传内容和素材,乙方亦可根据甲方要求自行设计宣传内容和素材,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2乙方自行设计宣传内容和素材的,在制作完成后,需经甲方确认,乙方才可在其推广平台中进行发布。

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制作中使用的图像、视频或其他内容均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

双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素材和内容或制作的广告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权益,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一方若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全额赔偿对方损失。

3.3乙方应在广告内容发布当日通知甲方并提供发布内容的截图及网站,甲方应及时对发布内容情况进行检验。

若广告的内容、展示位置、展示方式等形式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和修改,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4在广告内容发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新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文字、动画、图片、URL链接等信息。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广告内容更新,并在更新完成后通知甲方。

4.陈述与保证

4.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规定;

(3)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且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5)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5.双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有权根据合作银行的要求及自身业务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对乙方资质进行评估、检查,并可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若乙方一定时期内的申请类欺诈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或根据甲方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一项或多项监控指标连续超标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要求乙方返还相应服务费,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2甲方需确保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及其所属行业有关广告发布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在提供该等广告素材之时具有相应主体资质(如食品、医药、金融等行业)并已取得政府部门的事前审批(如需)。

5.3甲方应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日常数据及每月结算数据等情况,以便乙方及时调整优化方案,并且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4甲方保证其广告及推广内容指向网站不存在违规情形,如出现违规情形,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广告及推广内容的投放,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内容:

(1)依法可能被认定为诽谤、色情、淫秽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或其他相关权利的内容;

(3)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4)存在病毒、弹窗及网页覆盖;

(5)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刊登或发布的内容。

5.5乙方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有以下现象,视为乙方有作弊行为:

用户名明显有规律;大量IP重复;短时间内用户的注册请求大量并发;大量重复点击等。

若出现以上现象且甲方有初步证据证明以上现象是由乙方故意造成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涉及上述行为的推广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承担上述行为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用的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刻终止合作。

5.6双乙方有义务对推广各自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域名、服务器、软件代码、可执行程序)进行技术维护,并负责采用技术手段保护合作的链接地址及网站不可因乙甲乙某一方的网络安全技术推广过失而被攻击或篡改。

由于甲乙某一方自有的链接地址及网站被攻击或篡改而引发的客户信息泄露、造成客户损失或对甲另一方的声誉造成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甲无过失方损失由乙过失方承担,甲无过失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7乙方有权对甲方向其提供的链接、程序、内容及发布需要的图文信息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其发现的问题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推广。

5.8乙方保证:

乙方、乙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授意或通过任何机构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网站、不良中介等)伪冒客户申请甲方被授权银行个人信用卡、篡改申请资料,如经查因乙方主观授意、造假等原因导致客户提供虚假资料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9乙方保证采用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推广服务,且所有客户来源均为合法渠道获取,并保证不得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5.10双乙方不得在未获得另一方书面授权认可的情况下,利用甲另一方名义进行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及项目。

未经甲另一方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利用甲另一方名义或以任何方式发布甲另一方方提供的宣传广告、资料等为自己进行广告宣传,否则因此引起的纠纷或给甲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违约方承担。

5.11双方保护并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拥有“沐洽”商标、品牌,及“沐洽”相关多个合作银行的商标、品牌等,乙方拥有其已注册的各类商标及软件著作权。

甲乙双方承诺保护对甲方及合作银行知识产权及品牌,未经甲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甲对方及对方合作对象银行的商标和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5.12乙方作为平台提供推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留存申请甲方合作银行信用卡之用户的个人资料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交易信息、客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职业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资料对外公布、泄露、出售或用于其他用途。

乙方应促使与其相关或关联的任何人或其代表遵守本条规定。

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皆由乙方承担,为甲方带来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5.13如乙方推广服务中包括短信推广方式,则短信推广文案内容、链接等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进行报备,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开始推广。

如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进行推广或实际推广内容与甲方批准内容不符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该条链接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补足。

5.14如因风控政策等银行方原因或乙方违法违规推广等导致银行对甲方相应链接产生的费用不予结算的,甲方应出具明确证据,并经过乙方认可后。

可亦对乙方该推广链接产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如甲方已向乙方结算的,则乙方需全额退回;,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全额赔偿。

5.15乙方应保证其有合法资格签署本协议与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乙方为了DSP的正常运行,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DSP平台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乙方则有义务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5.16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系统安全、可用,如遇停机、维护或银行原因业务需要暂停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有权将乙方的宣传推广入口、广告临时下线处理,待甲方通知业务正常后,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恢复相关业务入口。

5.17

6.保密条款

6.1“保密信息”指与披露方有关的所有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是否采取书面文字形式、图片形式、机器阅读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包括担不限于财务信息、技术诀窍、步骤、想法、知识产权(不管是否注册或是否取得专利)、图表、交易机密、技术、客户名册(潜在的或实际的),以及其它客户相关信息、信用卡账户信息、销售统计资料、市场报告、市场预测、营销及其他市场策略,以及其它具有机密性质的商业信息。

6.2前款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已经为接收方合法知悉或为其合法拥有、控制的信息,且接收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2)属于公知信息,且公知状态并非由于对本协议的违约而导致;(3)接收方从第三方处获取的无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4)接收方在没有使用或者参考任何披露方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5)相关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6.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非因国家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或者事先经过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因本合作所接收的对方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非本协议项下的用途。

6.4如果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命令被要求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一方应在收到前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6.5双方有义务促使与其相关或关联的任何人或其代表遵守保密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6.6若任何一方要求对方归还相关的资料,则被要求方应无条件归还,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

6.7本条款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终止。

7.反商业贿赂条款

7.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7.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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