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格式(共12页)7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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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以下简称行政)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要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行政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

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

工会有义务支持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

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刻意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九条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

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

工会有权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同时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

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九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

  1.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

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2.行政依法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本合同相悖。

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解除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进行。

  第十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会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的签约代表,对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改为从发生争议起60天内)。

  第十一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有违反责任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

工会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

  第三十条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教育与培训

  1.行政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

使用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工作。

  4.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

  第三十三条纪律与奖惩

  1.行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

  2.行政对违规职工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3.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厂长:

  年月日

  集体劳动合同范文二

  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机械队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

  第六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七条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

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

春节:

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

劳动节:

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

端午节:

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

开斋节:

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

中秋节:

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

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

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

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十六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

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双方代表

  职工方:

  机械队方:

  年月日

  集体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顺昌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企业对在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

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

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

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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