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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审查要点

1总则

1.1《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为本要点)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

1.2本要点所引用的国家和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在执行中均应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出图日期之前的最新版本为准。

1.3本要点的规定仅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1.4本要点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1.5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必须出具完整的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签字、印章齐全。

1.6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2设计文件审查

2.1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2.1.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或者设计任务书、设计要求;

2.1.2完整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各专业齐全的施工图纸(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大样图和节点详图等图纸)、设备和材料表;

2.1.3原工程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含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图纸或者部分专业图纸及相关计算书),或竣工图(建筑为2000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或现状图(建筑为1990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

2.1.4涉及对原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进行改造的,须提供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原建筑施工图相应专业的设计修改图、或者变更通知单。

改造部分应在相应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上表示说明。

2.2设计文件要求

2.2.1设计文件应符合06SJ8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2.2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印章;

2.2.3图纸封面应标明:

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编号、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签字、设计单位公章及图纸出图章等内容。

2.3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

2.3.1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由具备专项资质甲、乙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

2.3.2承担业务范围:

甲级:

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设计,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

可以承担总预算金额1200万元以下的建s筑装饰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设计。

2.3.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

3建筑设计一致性审查

3.1审查与原有建筑设计的一致性

3.1.1审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对原建筑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或现状图有所改动;

3.1.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如果对原建筑设计或现状有以下任何改动的需提供原建筑设计单位、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

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立面;建筑色彩;

3.1.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如果对原建筑增设电梯或其它设施,须提供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修改图纸。

4建筑结构安全性审查

4.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拆除或损坏原承重结构、承重结构构件;涉及承重结构改动、增减结构构件,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加固设计,应提供结构鉴定报告和结构计算书,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4.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宜增加建筑使用荷载,若因改变原房屋用途或装修做法导致楼面、屋面、墙(柱)等荷载与原设计要求不符时,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书面同意。

4.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在承重构件(如墙、柱、梁、板)上开设洞口、开槽时,应经原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或具备资质的加固公司出具加固图纸。

4.4新增隔墙和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3.4条的规定。

4.5室内墙体采用干挂石材或装饰板时,其材料厚度、规格、抗弯强度和连接构造做法应符合《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第7.1条和第7.2条的要求。

4.6室内吊顶的吊杆不得焊接在结构构件的钢筋和钢结构构件上,应另设锚栓与吊杆连接,其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5建筑消防设计审查

5.1审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原有建筑消防设计的一致性

5.1.1如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涉及到对原建筑设计图纸消防设计的改动,则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条款对该图纸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部位:

使用功能、防火分区、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距离、疏散楼梯、消防救援窗、防火窗、消火栓、喷淋头、报警器、防排烟设施等。

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的设计修改图纸,在得到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应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查;

5.1.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列的相应条款重点审查:

第5.1.2、5.1.6、5.1.7、5.1.8、5.3.1、5.3.2、5.3.3、5.3.4、5.4.9、5.5.15、5.5.16、5.5.17、5.5.18、5.5.19、5.5.20、5.5.21、5.5.22、6.1.1、6.1.2、6.1.3、6.1.4、6.1.5、6.1.6、6.1.7、6.2.4、6.2.6、6.2.10、6.3.4、6.3.5、6.3.6、6.3.7、6.5.1、6.5.2、6.5.3、8.1.3、8.2.1、8.2.3、8.2.4、8.3.3、8.3.4、8.3.5、8.3.6、8.3.9、8.3.11、8.4.1、8.4.3、8.5.3、8.5.4、9.1.4、9.3.14、9.3.15、10.3.1、10.3.2、10.3.4、10.3.5、10.3.6、10.3.7、11.0.2、11.0.4、11.0.7、11.0.9、11.0.11(审查重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条款,具体条文详见:

二、附录D.建筑防火)。

5.2如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未改动原消防设计或已经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应条款,则按照下列要求重点审查:

5.2.1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5.2.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5.2.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2.4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不宜移动。

如必须移动,应重新复核疏散距离,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5.2.5应在平面图中标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及疏散走道的定位尺寸和净尺寸,所标尺寸应为装修完成面控制尺寸。

6建筑各部位的审查

6.1节能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得对原有建筑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进行改变,如有改变,必须有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节能计算书和变更通知单以及原图纸审查机构的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6.2无障碍设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得对原有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进行改变,如有改变必须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相应要求。

6.3防水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得对原有建筑的防水设计进行改变。

如有改变、或者改变原无水使用房间为有水使用房间,均应符合《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

2006第3条、第4条的规定。

6.4室内净高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5厕所、盥洗室、浴室

6.5.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6.5.2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6.6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其中:

中小学校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小于1.5kN/m;竖向荷载不小于1.2kN/m,其它公共建筑栏杆扶手顶部最小水平推力不小于1.0kN/m,竖向荷载不小于1.2kN/m;

6.6.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均不应低于1.10m。

以上的栏杆高度应为从楼地面或屋面的面层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

6.6.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6.6.4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以上场所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6.6.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6.6室外栏板采用玻璃时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应符合JGJ113-20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中第7.2.5条的规定。

6.6.7室内栏板采用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JGJ113-20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中7.1.1-1规定的夹层玻璃;

2、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6.7窗

6.7.1开向公共走道的平开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6.7.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临空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面层起计算净高不应低于0.90m。

其他建筑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面层起计算净高不应低于0.80m;

6.7.3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当天窗采用玻璃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6.8门

6.8.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6.8.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6.8.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6.8.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6.8.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8.6有框玻璃门应使用符合JGJ113-20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无框玻璃门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玻璃门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

6.8.7用于门窗幕墙的钢化玻璃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标准规定。

6.8.8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9楼地面

6.9.1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

6.9.2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6.9.3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9.4电梯门处地面应有坡度并坡向电梯井道之外;

6.9.5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9.6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

6.10吊顶

6.10.1吊顶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345-2014及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6.10.2大型灯具或其它装置吊挂前,必须做2倍的承载力实验,由灯具厂家或者装置厂家出具生根构造详图及节点。

严禁在吊顶主龙骨上生根,必须固定在结构楼板上;

6.10.3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高大厅堂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走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6.10.4当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孔;

6.10.5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10.6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材料和防结露、防滴水的措施;

6.10.7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

6.11采光

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相应建筑规范的规定。

6.12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12.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室内环境审查

7.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设计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版)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10-2009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8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8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

9.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10.室内装修须保证和改善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隔声、防潮、防火功能。

7.2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所选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材料及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设计要求应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相关条文的规定。

7.3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所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如防辐射、防腐蚀、防噪声、防震、防爆、吸声、屏蔽等。

7.4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隔墙、楼板的隔声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相关规定的要求。

8给排水专业审查

8.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能改变原建筑设计消防给水、排水设计。

如有改变,应有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并通过消防审查。

8.2卫生洁具应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4的规定采用节水型产品。

8.3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8.4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8.5严禁采用钟罩式地漏;有水封的地漏及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8.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7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8.8.开水器、热水器及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

8.9分体式空调设备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8.10对于改造性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提供原建筑设计水专业的施工图设计计算书及施工图设计图纸。

9电气专业审查

9.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应改变原供配电设计及不应影响原设计中消防、弱电等电气系统的使用要求。

如有改变,应有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

9.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及配管;电缆、电线应采用铜芯;导体截面的选择应满足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用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9.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9.4照明线路、电源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应分回路设计;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9.5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节能控制;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9.6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国际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9.7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9.8对于改造性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气设计,应提供原建筑设计电气专业的施工图设计计算书及施工图设计图纸。

10暖通专业审查

10.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应影响原建筑设计通风空调及供暖设施的正常使用,当暖通设施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调整时,应有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

10.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应采用难燃材料。

10.3风管、水管及暖通设备的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0.4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0.5空调风口的布置应根据空调区的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空气质量、温度梯度以及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等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的要求;空调送风不宜直接吹至人员休息和长期停留的地点。

10.6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装防护罩。

除以上建筑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

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

11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审查

11.1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一般规定。

11.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11.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1.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11.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11.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11.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1.14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1.15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1.1.16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11.2的规定。

       

 

表11.2

建筑物及场所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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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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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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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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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室

>800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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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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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

>3000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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