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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工程管理办法1

省道S223线邵东县仙槎桥至邵阳县峡山铺公路邵阳县段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S223线邵东县仙槎桥至邵阳县峡山铺公路邵阳县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生产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S223线邵东县仙槎桥至邵阳县峡山铺公路邵阳县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工程部、合约部、安全部、试验室实施对工程建设具体管理。

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计划、进度、技术、质量、工程变更方案等管理、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等管理,合约部主要负责工程计量、变更工程计量、合同及其他方面等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工程试验方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率90%,不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不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总成本不突破施工图预算,按批准工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章工程计划与进度管理

第四条工程部根据批准的总工期,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计划和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四个阶段实施计划。

项目总体计划的原则:

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不突破总工期;阶段计划原则:

阶段计划之间互相衔接、充分考虑地区气候因素、重点突出路基阶段、桥涵阶段、不突破总体计划。

第五条工程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必须严格执行。

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影响工程计划实施的,必须及时调整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整后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承包人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处审查批准,工程部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考核。

承包人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任务的,工程部通过监理向承包人下达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任务。

承包人不按照工作指令执行的或执行力度不够、效果不佳,有可能拖延工期的,公司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对承包人给予警告、罚款、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处罚。

第三章工程技术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工程部负责按照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承诺加强对承包人施工技术力量管理。

通过合同谈判确定的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常住项目部,中途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签发开工令前,工程部配合监理处组织承包人项目部技术人员学习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考试,施工过程中,及时组织学习公路施工新技术。

第九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或缩减工艺流程,如果确实需要更改设计,必须按省厅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批准。

第十条承包人项目部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和检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对监理签认的工程,要先期进行认真的自检并有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工程部人员应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对关键工序施工应全程旁站,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责令改进施工方法、返工或停工,质量隐患较严重的,及时向公司报告。

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和公司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严禁将工程分包、转包,加强民工劳务合作事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工程施工实行质量管理红、黄牌处罚制度。

工程部、监理处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队有不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的,对承包人给予口头警告或由监理发工作指令,责令返工,口头警告无效或拒不执行工作指令的,给予黄牌警告,罚款3000元,两次黄牌后仍未整改的或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红牌处罚,罚款10000元,责令停工整改,两次红牌处罚后仍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的,给予罚款50000元,并责令承包人清退施工队。

罚款从当月计量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公司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工程变更与计量管理

一、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合同管理,非设计遗漏、偏差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部分工程在形式、质量、数量、施工顺序上所作的改变。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中、小桥及涵洞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万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控制单位工程)。

第十七条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先向公司填报工程施工变更申请,并取得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实施完后按照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工程计量(变更)的相关程序报批,最后根据省厅(局)批准的变更文件计量。

第十八条承包人不得将所计划变更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桩号或工程细目,分散申报变更申请,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对前期计量已批复的相关变更予以扣除计量。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变更、工程计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合同协议要求。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分二步进行,第一步为工程变更审查论证,第二步为工程变更审批。

一、工程变更审查论证程序:

承包人申请→工程部受理并与合约部、监理联合初审→公司组织审查论证(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以及公司各部室负责人、监理处负责人参加,预计工程变更金额大于5万元的邀请指挥部领导参加,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邀请省公路局工程基建处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设计代表参加)→整理会议纪要→会签(监理负责人、设计代表、工程部长、合约部长)→总工审核→副总经理签发会议纪要→合约部登记台帐。

预计工程变更金额少于5万元的变更,按简易程序论证:

承包人申请→工程部受理→总工组织工程部、合约部、监理处共同审查论证、会签→总工审核→常务总经理审签会议记录→合约部登记台帐,每月工地例会后汇总向指挥部汇报。

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是:

1、一般变更:

承包人→驻地业主代表→监理处→设计代表→工程部、合约部→总工→副总经理→监理处签发《工程变更令》。

2、较大变更:

承包人→监理处→设计代表→工程部、合约部→总工→副总经理→总经理→省公路局→监理处签发《工程变更令》。

3、重大变更:

业主提出→与监理、承包人三方讨论三个以上比较方案→报市交通局、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确认推荐方案→报省公路局→省交通厅→监理处签发《工程变更令》。

第二十一条工程计量原则:

一、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二、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三、按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公司审定的计量方法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计量范围:

一、已批复的施工图纸给定的并经监理认可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一、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并经监理认可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三、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计量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书)。

三、技术规范。

四、合同及图纸。

五、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六、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计量及支付审批程序:

承包人申请→监理处审查→工程部审查→合约部审查→总工初审→副总经理审签→总经理审批→财务核实付款。

第二十五条计量申请的主要文件(其中正本含电子版本):

分为正本和副本A、副本B三部分。

一、正本为计量支付表格,主要包括:

工程进度表(ZF01)

中期支付证书(ZF02)

清单支付报表(ZF03)

工程变更一览表(ZF05)

扣回动员预付款一览表(ZF10)

中间计量表(ZF11)

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ZF13)等。

二、副本A为当期计量工程的交工及质量认证文件,主要包括:

中间交工证书(SJ14)

检验申请批复单(SJ05)

施工放样报验单(SJ01)

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SJ02)

工程变更申请单(SJ08)

工程变更令(SJ09)

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用表(ZJ100~ZJA33)

各分项工程测量与试验用表(CS001~CS749)。

三、副本B主要为监理对当期分项工程的测试抽检资料,主要包括各分项工程监理测试抽检资料(CY001~CY749)。

第二十六条中期计量方式及期限:

所有的计量支付通过计量软件和手写签字文件两种途径同时进行,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资料不全的,则退还承包人,暂不计量。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应就本月所完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计量申请,26至次月2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核实工作,并在7天之内完成会同监理工程师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上报公司,次月3日至10日,公司工程部、合约部应根据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并报总工、副总经理会签,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严格工程量清单管理。

工程量清单数量是施工图纸中预计的工程数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合格工程的净值为准。

当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数量相比有增减时,如果没有提前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增加部分一律不予以计量;减少部分应在下期计量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监理处、公司必须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并及时、准确地登记,定期核对。

第二十九条中期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次月11日~15日是接着工程计量程序后的工程款中间支付证书办理的时间。

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人民币50万元,则该月监理处不予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为止。

中间支付证书办理后将由公司财务部核实,财务部支付期中款额的期限是总监签署中间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二、工程交工支付。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帐单,并附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签发交工支付证书,并由公司在42天内支付。

交工支付证书办理后将由公司财务部核实,财务部支付交工支付款额的期限是总监签署交工支付证书后的42天内。

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目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结算值,且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

监理工程师应该按此支付,并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最终支付方式和期限。

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后结帐单,同时承包人应给公司一份书面清帐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

在最后结帐单和清帐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最后支付证书报公司审批。

公司在接到《工程审计结论报告》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第五章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中心试验室,监理、承包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地(中心)试验室,但公司派试验工程师全程参与监理处的所有试验。

试验室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湖南省交通厅质量监督局颁发的临时资质证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验检测工作制度和各主要仪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资质的计量部门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标定,未经标定的仪器不得投入使用,仪器标定有效期为1年。

第三十三条监理处中心试验室负责组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程及规范,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试验室试验检测负责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

第三十四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试验档案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委托书、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和各种试验检测资料等,均应按规范的表格填写,并统一编号、分类、归档。

试验检测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抽撤,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手写。

第三十五条监理处、承包人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试验检测机构,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开工前,监理处和承包人应将试验室的平面布置、功能布局、人员资质、仪器设备、开工前试验土工成果和重要配合比等资料报业主工程部查验,查验不合格的试验室不得启用。

开工后,监理处每月25日前向业主工程部报送有关试验工作的试验技术资料。

第三十七条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工作台帐,台帐必须及时填写,严禁事后补填。

所有的试验检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各种重要的试验参数、配合比必须有监理在现场监督完成并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试验检测,监理处试验室应按规定的频率(20%)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的参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是否有效。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三无、一杜绝、一创建”。

“三无”:

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一杜绝”: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一创建”:

创建安全文明单位。

第四十一条工程施工安全防范重点:

防高处坠落事故;防水上作业洪涝事故;防爆破事故;防起重伤害事故;防触电电击事故;防机械伤害事故;防火灾事故;防坍塌事故;防交通事故。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从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承包人、监理处应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项目生产安全进行统筹和监控,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工任副组长,安全部为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各部室负责人及监理处、承包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由总工牵头,安全生产部负责具体落实,工程部协助安全部开展工作。

监理处、承包人项目部分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监理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整个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小组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承包人项目部都必须配备持证的(兼职或)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

承包人项目部的开工报告(含分项工程)中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开工令中必须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资料,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规范,承包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做好资金计划,并经监理处、业主单位审批后方可列入开支,计量时应附上真实影像资料及正式发票并经审批后方可入账。

第四十五条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技能等。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个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理处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承包人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对现场、高危作业区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必须到位,及时登记,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排除。

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隐患排除后,必须经监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奖惩。

一、领导小组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对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得力、到位的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的奖励,专职安全员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以及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10000-50000元的罚款,专职安全员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

二、监理处必须认真履行好对承包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能,对承包人项目部送来的开工报告(含分项工程)严格审查,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否则公司可以根据合同协议对监理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公司可以授权监理处对所管辖的承包人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合同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包单位如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处以500—2000元每次罚款。

五、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一般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并对其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业主授权安全生产部对所管辖的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罚款,并现场开具罚款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于业主财务部进行代扣。

七、对罚款收入进行专帐管理,主要用于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经费、安全奖励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无论何时,一旦本工程安全受到危害,除采取必要的抢救以外,必须立即暂停与此有关的项目施工。

一、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承包单位必须抢救受伤人员,并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监理处和业主,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向省局报告,如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还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请求援助。

二、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

事故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重大质量事故按照事故处理权限,由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工程部、合约部、安全生产部、试验室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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