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违人员处罚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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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违人员处罚的规定

对“三违”人员处罚的规定

对“三违”人员处罚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依章治企,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炬源通[2005]27号文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矿井文明施工、顶板管理办法

1、施工现场无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图板不清晰,保护不完好,牌板不符合现场实际或悬挂位置不合理,每项罚款50元。

不按光爆图表组织施工罚款100元。

2、未建立建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形成矿区队、班组三级文明网络,无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罚款50元。

3、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距离和躲避硐室不符合规程规定者罚款500元。

4、矿、区队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長、安全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入井不带瓦斯报警仪,罚款50元。

5、采掘工作面空顶超过规程规定的,每超1米罚款200元。

采掘巷道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前探支护的,每面罚款1000元。

6、巷道支护不完好,有断梁折柱,巷通杂物淤泥积水的(积水长度超过5米,深度超过0.1米),每处罚款50元。

7、施工区内,材料物件未分别堆放并挂牌管理的每处罚50元。

8、掘进工作面锚杆安装不合格,挂网不连接,架棚巷道不打撑杆及防倒装置,支护方式与规程不符的,每处罚款20元。

9、遇构造或顶板破碎,不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款200元。

10、锚杆支护巷道或光爆锚喷巷道初喷、复喷厚度或锚杆安装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初喷后不经检查就复喷的;罚款200元。

第二章机电管理

11、检漏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照明或信号综保失灵或甩掉不用;过流或无压释放器拆掉不用或整定不合格;接地保护不符合要求;风电闭锁没有控制127V系统,罚款200元。

12、矿灯闭锁失效或矿灯失爆罚责任人100元/盏,私带矿灯泡下井,按拆卸矿灯处罚,发放红灯下井,罚款50元/盏。

在井下拆卸矿灯,罚款500元。

1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不戴[换行]安全帽罚款20元,无人监护,罚款100元。

14、电气设备检修时不切断电源,不挂停电工作牌或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罚款200元。

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罚款200元。

15、地面变电所停送电操作时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不执行监护人唱票和操作人复诵的制度;井下变电所停送电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或停电后不挂警示牌,罚款100元。

16、耙矸机不按规程规定固定,罚款100元。

扒装机停止作业,开关末停电闭锁,控制手柄未取下,罚款50元。

耙矸机工作时,迎头有人施工或逗留,罚款100元/人。

17、非专职或非电气值班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18、主提升信号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19、井下电工处理设备时,不带停电牌、试电笔或试电笔不校验、电压等级不符合要求、试电时不符合瓦斯管理规定,罚50元。

20、井下电气出现一次失爆,每台件罚款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并立即整改,否则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台件。

21、电气设备压线不紧、接线室有杂物,罚款200元。

井下管线、电缆、吊挂零乱、未挂牌管理每处罚款20元。

22、电气设备绝缘电阻低于规定值,罚款100元。

23、斜井提升行车行人,罚把钩工50元/人。

24、爬、蹬、跳正在运行中的矿车,罚款500元/人。

25、不带电松车、放飞车,罚款200~500元。

26、斜井轨道运输安全设施(一坡三挡、保安绳、信号)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不使用,罚款500元。

27、斜井轨道运输中超挂车,罚款500元。

28、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矿车联接装置或无防脱装置,罚款100元/辆。

矿车不完好,罚款50元/辆。

联接装置无拉力试验,罚款200元。

29、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要求或被物料堵塞,罚款50元。

30、各种设备安装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各种操作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31、超长、超高、超重物料运送没有专门措施的,罚款100元。

32、绞车管理无安全责任牌板、操作牌板,罚款50元。

第三章“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

33、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煤巷5m、半煤岩巷7m、岩巷10m),每超1m罚50元,风筒接头发现一处活接罚款50元,风筒破口一处罚2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顺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34、局扇或启动装置未按规定设在进风流中,局扇喝循环风,罚款500元。

35、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200元。

36、风门打开不立即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导致风流短路的,罚200~500元。

37、随意破坏风门等通风设施或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罚500元/次。

38、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局扇运转者,罚1000元。

停风后没有立即撤出人员、没有设站岗警界,罚责任单位500元。

39、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200元,情节严重的罚500~1000元。

40、一台局扇供两个及以上掘进的迎头用风,罚款500元。

41、瓦检员井下脱岗、睡觉、假检、假汇报、不在现场交接班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1000元。

4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换行]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者,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安检员工作失职不汇报、不撤人者给予罚款200~500元。

对抗瓦检员、安检员,拒不撤离的人员,罚款500元/人。

43、超过5m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封闭的盲巷前方必须设正规栅栏,并挂禁止入内警标及说明牌版,瓦检员每班对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违者罚款100元/次。

停工停电迎头或超过6米的盲巷末封闭;罚款500元。

44、光学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校正,造成示值超过允许偏差时,罚50元/台件;

45、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处罚1000~5000元。

46、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处罚1000~5000元。

47、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200元,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100元。

掘进迎头放炮前后不冲刷岩帮,扒装不洒水,罚款50元。

48、掘进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100元。

干打眼罚款50元。

不潮料喷浆,罚款50元。

49、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单位100元。

50、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严禁堆积易燃物,严禁用易燃物构筑建筑物,不得用炉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51、携带烟火下井,罚款1000元。

在距井口20米内吸烟,罚款100元。

52、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5》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53、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55、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200~1000元。

56、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处。

5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1)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挡风墙)、栅栏等通风设施遭到人为破坏,视其破坏程度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2)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煤浮矸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要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3)矿车、设备、材料等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4)管线、电缆等从调节风窗中通过,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5)断电仪探头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罚款3000-5000元,分站被人为破坏或丢失按原价赔款16000元、另罚款500~1000元。

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瓦斯监控室未发现汇报,罚款100元。

探头线每丢失一米按50元计罚,探头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500元,特殊情况除外。

[换行]58、防尘管路丢失,按所丢失管路原价的两倍罚款,阀门每破坏或丢失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雾,罚款1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20元,人为破坏或丢失一个隔爆水袋罚款100元。

59、风门闭锁装置被损坏、偷盗,罚区域责任单位500~1000元。

巡回瓦检员、安全员当班未发现,各罚款50元。

60、有突出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突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否则,不准进行回采、掘进,并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61、防突工作面不安设专职瓦检员,罚施工单位一次500元。

62、进行预测预报时,当K1值≥0.5时采掘工作面严禁打眼放炮和割煤,必须实施防突措施后经效果检验准掘准推长度进行掘进回采、其安全长度不小于5m,并严禁超掘、超推。

否则,按超掘(推)0.1m罚款200元。

63、防突考察工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考察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假,否则一次罚500元,并追究其责任。

64、突出煤层工作面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工作人员入井不带自救器,每项罚款100元。

65、施工单位瓦斯日报每天早上11时前不送监控调度室者罚单位一次50元。

66、施工单位放炮前后必须按规定把探头安设到指定位置,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放炮及其它原因打断信号线者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章火工品及放炮管理

67、爆破员必须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保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药箱必须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地点存放,严禁乱丢乱放,并由专人看管,否则罚款500元。

68、每次放炮后,当班班组长必须在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实耗栏填清消耗的雷管、炸药数量并签字,剩余的雷管、炸药由爆破员运回,并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违者罚款500一1000元,严禁任何人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材料、违者罚款1000一10000元。

69、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母线破口或明接头一处罚款50元。

放炮器要随身携带,不使用放炮器放炮罚款1000一50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罚款500元。

7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

违者罚款100元。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违者一项罚款100元。

71、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换牌”制度制度,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否则罚放炮员、瓦检员、生产班长各200一500元。

72、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违者罚款200元。

73、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处以100~1000罚款。

74、明电放炮、放糊炮、短母线放炮(放炮母线不够长或拉线距离不够数)、多母线放炮,雷管脚线不扭结,罚款100元。

设岗距离不够;罚款300元。

装炮不撤人、漏岗罚款1000元。

75、放炮时不执行三遍哨子制度;放炮时火药箱没有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罚款100元。

第五章巷道贯通管理[换行]76、巷道贯通前(煤巷20m,岩巷15m、突出煤层及综掘巷相距50m),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及有关部门,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次。

77、进入贯通区间前,施工队报贯通措施经技术等部门会审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贯通措施进行施工,未经批准就安排贯通的罚500~1000元。

78、巷道贯通前不按规定及时下达预透通知书;巷道贯通地点没有在7个方面(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放炮崩坏设备、着火、放炮伤人、冒顶)采取安全措施,各罚款100元。

79、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贯通迎头的瓦斯、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工作。

未经检查就放炮的罚500元/次。

80、贯通期间矿调度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施工连队每班向矿调汇报当班爆破进尺,严禁出现假记录、假汇报,否则罚50~500元/次。

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章综合规定

81、违反“三大规程”和上级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文件,罚款100~1000元。

不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安全指令和安全会议精神,罚款50元。

82、设计、规程(措施)编审、贯彻落实没有把好“十个关口”(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落实、定期复查、修改补充),罚款的50元。

无设计、无规程(措施)施工,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作业规程无审批、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款50元。

83、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培训、新工人下井前未签定师徒合同或学徒期内无师傅带领在井下单独工作,罚单位主管100元/人次。

84、下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不穿胶靴,一项不合格罚款20元;穿化纤衣服下井罚款50元。

85、井口不按规定维持秩序和检身的,罚检身员50元。

酒后[换行]下井者罚200元。

86、特殊工种人员和各类司机有证而不持上岗或操作证过期使用,罚50元/人次。

87、违反劳动纪律(早上井、晚下井、脱岗、睡岗、玩岗、迟到、早退、不现场交接班等),罚款50元。

瓦检员罚200~1000元。

88、区队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罚款100元/人次。

现场发现”三违”,又不听劝阻,罚款500元。

89、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向矿领导和安生组汇报的,罚相关责任工人100元,管理干部200元。

隐瞒事故的,从重给予3倍处罚。

90、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监理公司3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91、各种记录(如:

瓦斯日报、钢丝绳检查、检漏试验记录、设备日常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等)每缺填一次罚款50元,假记录每处罚款200元,瓦斯日报涂改处未加盖私章的,每处罚款50元。

92、拒不签收有关文件、通知、罚款单,每次罚有关单位500元,依次累加。

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每次每项罚款200-1000元。

93、发生拒不接受有关检查现象,每次罚款500元,依次累加。

恶意对抗、辱骂、殴打有关检查人员,每次罚款1000–5000元。

94、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规定的解释权属锦家冲煤矿建设指挥部。

晋家冲煤矿建设指挥部

20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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