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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认购合同doc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合同

I期

合同编号:

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

本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基金认购人: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编号:

住址/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中环星聚投资I期基金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作为中环星聚投资I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将格尽职守地管理基金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投资者应签署认购风险书,表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其投资本基金的风险,特对本基金风险申明如下:

1、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艺术品市场,收购匹配基金投资策略的收益权。

投资者既可能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所产生收益,也同时相应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投资。

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就基金本身来说,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或其它提供服务的机构均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最低收益的保底承诺,收益最终由所投项目实际收益决定。

2、基金运作期间不开放申购、回赎,因此本基金存在存续期间财产无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关于基金的募集介绍资料等所有文件,本人完全理解其中所述内容,谨慎做出了投资决定,并原意自行承担投资所可能存在的风险。

申明人暨基金管理人: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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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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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定义和解释

基金的基本情况

认缴出资的要求

认缴金额

收益及分配

基金运作及管理

有限合伙人保护规定

开支和费用

基金账目和报告

基金管理费

转让和退伙

合伙人大会

终止和清算

保密

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

合同变更

通知

登记事项其它条款

导言

(A)(有限合伙)基金合同(下称本合同”由有限公司(作为

“普通合伙人”)与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基金认购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于2014

年月_日签署。

(B)鉴于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有意按照本合同所定条款及条件,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按照本合同所定的相互承诺及约定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本合同中下述文字和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艺术品

一般指造型艺术的作品,包括陶艺、紫砂壶、陶瓷、国画、雕刻、乐器、文物等。

投资基金

指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中环星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对基金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收益权

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出资通知

基金管理人发给合伙人的关于出资的通知,其

合伙人普通许可

合伙人特别许可

基金资产

季度日

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继任合伙人

合伙协议

权益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基金成立日

税项

格式将由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

持有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认缴出资额的合伙人的书面许可

持有总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认缴出资额的合伙人的书面许可

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

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

具有第10条赋予的含义

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第11.1条规定的转让的受让方或第11.2条规定的取得权益的承受人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包含合伙企业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的合伙协议,并根据适用法律于企业登记机关处完成登记

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中的权益,包括其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及其在有限合伙中拥有的所有其它权利和利益,包括其投票权等

就任一合伙人,其向基金认缴的出资金额,不论是否已全部或部分完成出资

就任一合伙人,其向基金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

指基金认缴出资额全部到位,并完成有限合伙变更登记的日期

指税务机关/其它政府机关征收或应缴纳给税务机关/其它政府机关的各种形式的税项、税费、预扣款以及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销售税、所得税或营业税、印花税、关税、或任何其它施加、征收、收缴和认定的

税负、税收、费用、收费、抵扣、罚款和预提)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附加费用和利息

存续期间

从基金成立日起至下述较早日期的期间:

(a)基金存续期间届满之日;

(b)上述(a)期满,普通合伙人决定延长期间的,则至该等延长期间届满之日,但任何情况下延长期间不得超过半年;

(c)根据本合同第13.1条的终止之日

投资项目

基金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债权、可转债、收益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任何法人实体或其它实体进行的投资及相关权益和利益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天或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银行工作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因其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不包括在本定义之范围内。

总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的所有认缴出资额的合计金额

1.2除非有明确相反说明:

(a)本合同中的词语应具有第1.1条所规定的含义。

(b)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如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可供行使或履行的日期为非工作日,则该项权利或义务应在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行使或履行。

(c)标题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基金的基本情况

2.1本基金的类别为:

按照合伙企业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

2.2本基金的目的是:

结合中国社会发展和产业调整的方向以及文化产业创新等新经济的发展趋势,侧重于对初创成长期但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艺术品项目进行权益类投资,以为投资人创造优异回报为首要目标,从而实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达到双方共赢的最终结果。

2.3本基金的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以企业登

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变更基金的经营范围。

2.4本基金的名称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

可全权决定变更基金的名称。

2.5有基金的注册地址为:

杭州市,

或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的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其

他地点。

2.6本基金的成立日期:

自基金的认缴出资额1000万人民币全部到位,并且完成出资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成立。

2.7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

2.8本基金的规模:

1000万人民币。

2.9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

3认缴出资的要求

3.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基金总认缴出资额应为人民币1000万元。

3.2基金管理人的认缴出资额为总认缴出资额的1%,各有限合伙人的认

缴出资额为总认缴出资额的99%。

3.3各有限合伙人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或基金管理人全

权决定的其他金额。

3.4基金募集期结束前,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原有各有限合伙人可随时增加其认缴出资额,但其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反映该等认缴出资额的增加

3.5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以本合同所列明的认缴出资额为准,各合伙人

按照下述规定缴纳:

(a)各合伙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资通知,在通知送达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缴出资额一次性缴付至以本基金名义开立的资金专户内;

(b)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资金需要,在出资通知中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该出资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在通知规定的出资日期前至少7日发出。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签发出资通知且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签发该等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出资。

3.6合伙人出资违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出资到期日后

的任何时间,要求该合伙人缴清应缴出资,并(i)向本基金支付逾期

违约金,金额为自出资到期日至实际缴付日的期间,相当于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利息的金额(若高于届时法律规定的上限,则以上限为准),以及(ii)向本基金和/或基金管理人支付因向该合伙人追收欠缴金额和其他相关工作而实际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该合伙人支付的前述金额不得被视为该合伙人的出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豁免部分或全部该等金额。

如果合伙人未能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缴清出资,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上述十五(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后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a)要求该合伙人向本基金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20%的违约

金,但是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豁免部分或全部该等金额;

(b)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该等合伙人不再是本基金的合伙人,基金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如果发生该情况,全体合伙人应一致同意和行动,以实现该目的。

3.7各合伙人在实际出资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可就其出资金额享受银行金融机构活期存款的利息收益。

4认缴金额

4.1基金认购人认缴出资的金额为:

人民币

元整(Y),占基金总认缴出资

额的%

4.3认购人应指定一个账户用于认购资金的划出与投资本金及其收益的

划入。

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出资的划出账户与本金及其收益的划入账户不一致时,认购人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

认购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5收益及其分配

5.1本基金年化净收益为%,固定收益。

5.2收益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日后5日内支付至第4.3条认购人指定的上述账户内。

6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6.1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

6.2在遵守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有完全的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本基金从事基金管理人认为对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所有事项、以及其它与运营、管理基金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接收潜在合伙人的认缴出资申请,就基金管理人认为对遵守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所必需的或合适的信息,要求潜在合伙人提供该等信息,并通过代表基金与该等人士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接纳该等人士担任有限合伙人;

(b)根据规定,接纳有限合伙的继任合伙人和管理退伙事宜;

(c)寻找、评估并商谈投资项目,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投资项目;

(d)全权管理、监督被投资项目,以及按常规采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于保护基金资产的任何行动;

(e)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并维持银行账户,向银行发出关于该等账

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收取各合伙人提供的出资、投资收入、处臵投资项目产生的款项和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存入该等账户;

(f)履行基金的任何义务,包括支付第8条中提及的开支和费用,并为当前或今后预期的义务和或有费用提取准备金;

(g)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应代表任何合伙人支付的所有税项,支付或指示有限合伙支付,但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应告知该等合伙人该等税项的支付义务;

(h)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向合伙人做出分配(基金为合伙人代扣代缴税费应被视为已经对合伙人作出了分配);

(i)雇佣基金管理人认为对基金事务而言必要或适当的员工、独立代理(包括私募代理)、财务顾问、其他专业人员或咨询人员;

(j)提起、进行或解决关于基金或任何基金资产的诉讼或仲裁,或为之进行抗辩;

(k)变更基金的经营范围和/或主要经营场所;

(l)办理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要求的关于基金的设立、变更、清算、注销等手续;

(m)本合同列明的其它事宜。

6.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基金事务,不得参与基金的经营以及基金的业务和事务的管理和控制,不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没有权利或职权代表基金行事或者参与基金的活动或管理,或者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的活动或管理,或者对关于基金的事项进行投票,但本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保护规定

7.1基金理管人应以谨慎、诚信的原则从事基金的管理事务

7.2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若基金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经全体有限

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其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身份

7.4如果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3条或因其他原因被免除普通合伙人身份,则就其实际出资额上与有限合伙人同等的权益部分而言,其应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8开支和费用

8.1与基金相关的开支和费用有:

(a)与基金的成立有关的所有前期开支(不包括有限合伙人发生的该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法律、会计、印刷、邮寄、经纪人和中介人的佣金以及成立的其他成本;

(b)与基金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就投资项目的介绍、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费用,基金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合伙人大会会议费用、基金管理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等。

8.2第8.1条的费用和开支,管理人应将其控制在基金规模的3%以内(包括本数)。

9基金账目和报告

9.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其自己的主要营业地,以基金的名义制备基金的会计账簿和记录。

收到合理的提前通知后,基金管理人应允许合伙人及其代表在合理的时间,为审核之目的,合理接触涉及其自身利益的账簿和记录。

9.2基金管理人应按以下时间,制备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包含下列内容的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一年度向全体合伙人发送年度报告,内容包

括(i)上一年度基金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及(ii)上一年度收购/出售/处臵的投资项目的总结性说明。

10

10.1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规模的2%计收,在基金清算时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扣除。

10.2若本基金投资亏损,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再收取第10.1条的基金管理费。

11转让和退伙

11.1任何转让、质押、设臵权利负担或者以其他方式处臵任何有限合伙人权益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主动的或者被动的,均应当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以凭其单独判断,根据任何原因,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11.2除非(i)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ii)作为

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iii)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根据届时的合伙企业法构成当然退伙的事由;(iv)有限合伙人因违约而根据第3.6条被视为退伙;(v)有限合伙人根据第11.1条转让全部权益,否则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

11.3各继任合伙人应受本合同所有规定的约束,且基金管理人应要求(且转让合伙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提议的继任合伙人以基金管理人要求的书面形式确认,其同意受本合同所有规定的约束并成为有限合伙人,其承担全部转让方的义务,且继任合伙人应承诺补偿有限合伙和基金管理人与该等转让相关的任何债务、义务、法律费用和税项。

11.4违反本条规定的权益转让无效,且在涉及有限合伙的出资、出资通知以及分配等事宜时,不得认可该等违反本条规定的权益转让。

12合伙人大会

12.1基金管理人可召集年度合伙人大会,并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召集临时合伙人大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至少提前5日发出书面通知。

12.2出席的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合伙人大会方可有效召开。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持有总认缴出资额75%或以上的合伙人亲自/通过代理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若未达到法定人数,就相同审议事项基金管理人有权在15日内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召集大会,就该等再次召开的大会,持有总认缴出资额50%或以上的合伙人亲自/通过代理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

合伙人大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话(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但前提是采用该等形式应在技术上保证参会合伙人可以听到其他合伙人的发言并且其发言可被其他合伙人听到。

未采取会议形式但以通讯书面形式由合伙人书面签署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作为有效决议。

12.3基金管理人的指定代表应以合伙人大会主席的身份主持每次会议。

12.4合伙人大会对本合同明确规定需合伙人普通许可、合伙人特别许可、其他特定比例的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但未经召开合伙人大会而取得的合伙人普通许可、合伙人特别许可、其他特定比例的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样有效),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的事项(该等事项也可在未经召开合伙人大会而取得合伙人普通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进行表决。

12.5若根据本合同规定,某项议案需要合伙人特别许可、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其他条件的批准,则应当根据该等规定批准该等议案。

除此之外,在任何合伙人大会上提交表决的议案,经合伙人普通许可即可有效通过。

13终止和清算

13.1在第2.6条规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之时,或者发生下列任何事件之时(若早于上述日期),基金应当终止:

(a)基金管理人破产、解散、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免除普通合伙人身份;

(b)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

(c)根据本合同,基金不再进行任何投资,且所有投资项目已经处臵完毕;

(d)有限合伙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永久关闭或被永久撤销;

(e)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13.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无权获得出资返还,除非有限合伙终止或清算。

13.3基金管理人不对任何其他合伙人的出资返还负责。

13.4一旦基金应当终止,则不得再开展任何业务,但对于基金事务的有序清理、基金资产的保护和实现、基金资产在合伙人间的分配所必需的活动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担任清算人,各方在此同意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并承诺届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书面同意)使得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如任一方因任何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签署书面同意,并不影响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担

任清算人的法律效力

13.5清算人应执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事务,并促使基金在基金资产的范围内,支付基金的所有债务、义务和责任以及清算的所有费用,并为任何当前或将来预期的债务、及或有费用储备充足的准备金。

尽管基金管理人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基金期限届满前处臵非现金形式的基金资产,但在清算时仍可能有非现金形式的基金资产,清算人应被授权根据其认为可获得的最佳条件出售该等基金资产,或者可以按公平市场价值以实物形式分配该等基金资产,但前提是,其首先已经尽其合力努力出售该等基金资产。

13.6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基金注销登记。

全体合伙人在此承诺将积极配合清算人采取一切行为完成清算与注销,不得无理拒绝签署清算报告或任何其他注销文件。

如清算人要求合伙人配合签署清算报告或其他相关清算、注销等文件,合伙人应在收到清算人以书面方式发出相关要求之后5日内配合签署,逾期将视为同意该等文件的内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签署。

13.7在基金清算时,如遇投资亏损情况,就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按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受偿;如遇投资盈利,基金管理人将在清算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各合伙人的出资本金支付至本合同第4.3条指定的账户内。

14保密

14.1有限合伙人不得,且各有限合伙人应尽所有合理努力确保该有限合伙人的关联方不得,在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公司或企业披露其获悉的关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被投资的项目,或拟议中的投资的任何保密信息,或者以损害有限合伙或任何合伙人的利益的方式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是,对各合伙人而言,上述义务不得适用于下列信息:

(a)从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处收到该等信息之前,已由该等合伙人占有的信息;或者

(b)并非由于该等合伙人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

(c)合理行事的基金管理人认为,为使有限合伙能够进行某投资项目,必需披露相关信息。

14.2各有限合伙人承认:

(a)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向其提供的关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投资公司、投资项目或拟议中投资的所有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披露该等信息可能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投资公司或拟被投资公司有损害;

(b)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向其提供的关于任何被投资公司或投资项目或拟议中的投资的所有信息,均属于商业敏感信息,披露该等信息可能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被投资公司或拟被投资公司有损害。

15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a)其已经仔细阅读合伙协议,并仅依赖于合伙协议中包含的信息,而不依赖于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任何私募代理人或前述各项的任何合伙人、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成员或关联方作出的关于发售基金中权益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声明;

(b)其已经就与本投资相关的税收、法律、监管、货币和其他经济因素

方面的事项进行了独立的专业咨询,且其未曾请求也未曾收到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或任何发行代理就该等事项提供的建议;

(c)其拥有财务和商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评估投资基金的价值;

(d)其意识到投资基金有重大风险,并可能导致损失所有投资额,且其已经确定基金中的权益对其而言是适合的投资;

(e)其资金来源合法,拥有的财务能力能够承受其对基金中权益的投资产生的经济风险,其有充分方法满足其当前需求和或有费用,并无需基金中的权益具有流动性;

(f)其具有必要的资格,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并签订本合同及合伙协议,等必要法律文件;

(g)有限合伙人签署并交付本合同,履行其在合伙协议项下的义务、完成合伙协议预期的交易不会违反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的任何法律或规章,且不会与对有限合伙人有或可能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文件或义务或者有限合伙人的任何管辖文件的任何规定冲突、导致违反

上述内容或者构成在上述内容项下的违约;

(h)有限合伙人及其代表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正确和

完整的,且有限合伙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已经并将会信赖该等信息,且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能信赖该等信息。

16合同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以下目的修订本合同并做出相关决议:

(a)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

(b)阐明任何模糊规定,或者更正或补充本合同任何不完整的规定或与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不一致的规定,或者更正任何打印或手写错误或忽略之处,但是,该等修订不得在任何重大方面对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者

(c)因接纳新加入合伙人做出的必要修订;

(d)因根据第2.2条变更有限合伙经营范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e)因根据第11条进行的权益转让或有限合伙人退伙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f)因第3.4条导致的相关认缴出资额变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g)其他本合同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事项所导致的必要修改。

17通知

17.1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输的文本)做出,并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

(a)专人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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