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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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各单位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财务部门受托代为管理的代管款项。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学校实行因公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填写《南京大学出差审批单》。

出差审批单为差旅费财务报销的重要凭据。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出差(有费用需要报销的,下同)由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院系党委书记、院长因公出差须互签审批;

(四)院系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各院系负责人审批;

(五)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出差需先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后报院系审批。

第五条差旅费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详见下表: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二级及以上职员、院士等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三、四级职员、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等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以上各类级别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第八条严格控制高铁、动车商务座、飞机头等舱、公务舱的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火车的,原则上应为普通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第十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常驻地指南京市区,包括高淳、溧水、六合等远郊区县等新市区。

到高淳、溧水、六合等远郊区县出差且实际发生住宿、交通、伙食等费用的,可以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

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

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租赁车辆,来往车辆租赁费用应与出差期间相关费用一并凭据报销。

对于因科学研究需要在边远、边境地区、野外、江河、海洋等开展考察、调研、观测或测试监测等工作,确需租用车辆、船舶的,发生的租赁费、汽油、柴油等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在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报销(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按学校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差购买机票的,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六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该标准为每人每天开支标准。

现阶段执行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规定标准之内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参加会议由举办方统一安排或指定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参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凡属野外性质的专业去外埠从事野外学习、考察、工作的,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课题)经费批复预算有明确标准的,可按批复预算执行;没有具体标准但经费管理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凭相关依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等的市内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与会、培训、调动、搬迁等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各类学习(培训)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往返会议、学习(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会议费、培训费、学习(培训)资料费凭会议、学习(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会议或学习(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会议或学习(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放在途和会议或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或学习(培训)没有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发放在途和会议或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本市包括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若确需住宿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按照组织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国外研修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统一安排抽调(挂职)、借调到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工作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凭租房合同和租赁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照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学生实习实训、参加会议或调研等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在教学经费相关预算范围内或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余人员”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需经过院系分管领导事先审批同意。

(二)住宿费按“其余人员”住宿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在外地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按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野外实习的专业,按教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教职工标准。

各院系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实习实训实际情况与经费预算情况核定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四)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南京市区及远郊区县实习实训的,由各院系根据实习实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按不超过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贴;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参加指导本科生实习实训活动的差旅费,可视同“其余人员”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夏令营活动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可参照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各类比赛活动,经院系或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类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或出席学术会议,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其出差活动可视同“其余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标准内确定发放。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原则上应由单位承担或项目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且无有效证明和说明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际,以下情况按出差人员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各类会议,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如住在家中,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上述“有效证明”为合作或邀请单位院系、实验室等组织或机构签章的书面证明;“有关凭据”为接待个人或单位出具的说明或其他凭据。

师生提供的住宿情况说明应明确注明相关事由、接待单位或接待人,原则上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第四十条只有住宿费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或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具体事由及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出差天数等,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报销,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对连续出差时间超过30天及以上的,应当事先审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并提供书面说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全程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超过30天以上天数,减半发放。

第四十二条租赁车辆出差的,要求一事一结一报,完整填写包含出差人员、地点、事由等信息的差旅费报销单,凭出差审批单、租车合同、租车发票和出差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与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在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一次性报销,不发放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野外考察租车、租船情况除外)。

第四十三条开展考察、调研、观测或测试监测等工作租用车辆、船舶的,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书面说明租赁车、船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公里数、价格等的材料。

租用私人车船的,还需要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车、船资质证明、行驶证等,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报销票据上签收。

第四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按规定程序签字盖章的出差审批单、填写完整的“南京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以下有效凭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包括飞机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登机牌)、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汽车租赁发票或用车结算单(校内经费转账单)等。

(二)住宿费发票

(三)其他相关票据,包括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发票、交通意外保险费发票、参加会议、培训缴纳的会议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发票等

(四)其他与出差有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包括汽车、船舶租赁合同、会议或培训的通知、费用结算明细清单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说明;报销受邀人员及学生差旅费时等需将人员信息填写完整。

出差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

第四十五条住宿费、飞机票等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六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八条以非常驻地(南京)为起始点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事出有因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四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因未按时交纳费用引发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经单位审批同意,各单位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等公务出差活动的,应按规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费用严格控制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范围内。

凭合同或协议、旅行社按照实际开支内容(项目)开具的发票、明细费用结算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报销。

第五十一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关级别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但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时受邀人员的单位、身份职级、事由等需填写完整。

发生的其他接待费用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

单独报销接待专家、学者住宿费的,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

第五十二条出差期间确因公务需要发生的接待餐费等,按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管理并与差旅费用一起报销。

  第五十三条非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的报销,只限报在本市从事教学科研等公务活动时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国家公务用车管理政策调整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出差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预借差旅费的,按规定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在出差返校后30天内必须结清借款,否则按照学校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五十五条各院系、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差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的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确保出差事项真实、相关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财务处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各单位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06〕54号)和《关于调整<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等(普通套间)

司局级正高职称等(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备注:

人员级别分类同城市间交通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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