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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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各单位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和报销有明确要求的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活动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填写《南京大学出差审批单》。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院系人员出差由各院系负责人审批;

(三)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出差需先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后报院系审批。

第五条差旅费按照分地区、分类别、分项目的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类别及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及相当院士的人员;

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仓

凭据报销

二类:

高级职称人员;

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以上各类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第八条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院系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凭据报销。

第十条院士以及管理岗位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分地区、分类别的《南京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凡属野外性质的专业去外埠从事野外实习、考察、工作的,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课题)经费批复预算有明确标准的,可按批复预算执行;没有具体标准但经费管理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凭相关依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也可选择按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与会、培训、调动、搬迁等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按照组织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国外研修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统一安排抽调(挂职)、借调到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工作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住宿费凭租房合同和租赁发票经人事部门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照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学生实习实训、参加会议或调研等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在教学经费相关预算范围内或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余人员”等级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需经过院系分管领导事先审批同意。

(二)住宿费原则上按“其余人员”住宿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在外地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按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野外实习的专业,按教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教职工标准。

各院系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实习实训实际情况与经费预算情况核定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四)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南京市区及远郊区县实习实训的,由各院系根据实习实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按不超过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贴;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夏令营活动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可参照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各类比赛活动,经院系或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参加指导本科生实习实训活动的差旅费,可视同“其余人员”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类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或出席学术会议,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其出差活动可视同“其余人员”,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标准内确定发放。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南京大学出差审批单”、“南京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费票据等报销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报销受邀人员及学生差旅费时需将相关人员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常驻地指南京市区,包括高淳、溧水、六合等远郊区县等新市区。

对于南京市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到高淳、溧水、六合等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受邀参加各类会议,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测试监测等工作以及学生实习,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农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如住在家中,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确认属实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上述“有效证明”为合作或邀请单位院系、实验室等组织或机构签章的书面证明;“有关凭据”为接待个人或单位出具的说明或其他凭据。

师生提供的住宿情况说明应明确注明相关事由、接待单位或接待人,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则上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包括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以非常驻地(南京)为起始点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事出有因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四十条出差人员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或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用车辆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租船)费以及发生的汽油(柴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予以报销。

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书面说明租赁车(船)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公里数、价格等的材料。

租用私人车船的,需要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车、船资质证明、行驶证等,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报销票据上签收。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需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院系联系校领导批准。

凭住宿费和过路过桥费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餐费等,按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管理并与差旅费用一起报销。

第四十二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四十五条住宿费、飞机票等支出须按规定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预借现金。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预借差旅费的,按规定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在出差返校后30天内结清借款。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各院系、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差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各单位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党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承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5〕17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

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1

北京

1100

650

500

 

 

 

 

 

2

天津

800

480

380

 

 

 

 

 

3

河北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4

山西

800

480

350

 

 

 

 

 

5

 

800

460

35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800

480

350

 

 

 

 

 

7

大连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9

黑龙江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1100

600

500

 

 

 

 

 

11

江苏

900

490

380

 

 

 

 

 

12

浙江

900

500

400

 

 

 

 

 

13

安徽

800

460

350

 

 

 

 

 

14

福建

900

480

380

 

 

 

 

 

15

厦门

900

500

400

 

 

 

 

 

16

江西

800

470

350

 

 

 

 

 

17

山东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18

青岛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19

河南

900

480

38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0

湖北

800

480

350

 

 

 

 

 

21

湖南

800

450

350

 

 

 

 

 

22

广东

900

550

450

 

 

 

 

 

23

广西

800

470

35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4

海南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5

重庆

800

480

370

 

 

 

 

 

26

四川

900

470

370

 

 

 

 

 

27

贵州

800

470

370

 

 

 

 

 

28

云南

900

480

380

 

 

 

 

 

29

西藏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0

陕西

800

460

350

 

 

 

 

 

31

甘肃

800

470

350

 

 

 

 

 

32

青海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3

宁夏

800

470

350

 

 

 

 

 

34

新疆

800

480

350

 

 

 

 

 

注:

一类标准对应人员:

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及相当院士的人员、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二类标准对应人员:

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三类标准对应人员:

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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