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员培训班上辅导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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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培训班上辅导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

13客运企业(含客滚运输企业)

14普通货运企业(含集装箱运输、货滚运输、拖轮企业)

15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燃供船舶企业)

五、工程建设企业

16交通工程施工企业

不纳入达标考评的交通运输从业单位:

一是凡纯属管理性质的集团总部不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不直接参与经营建设的);

但是以集团总部的名义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应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级;

二是交通运输系统内具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如事业单位愿意并主动提出申请的,可参照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类别的相关要求,由相应的主管机关组织达标考评并报备上级主管机关;

三是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的长江干线航运、港口及建设企业,其标准化建设和考评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省地不管;

四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是指合同项目部)所承接项目工期在一年内完成的,可不纳入评级考评;

五是驾校、交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单位(含养护单位)、普通公路养护单位暂不纳入达标考评。

六是小微企业在上级具体标准、要求未确定前暂缓强制推进考评,但少数企业积极创建并申请考评达标的要予以提倡和支持。

第二,关于考评员问题

一、考评员专业类型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这与企业类型、考评机构类型相对应)

每个考评员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二、考评员资格条件

1、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凡符合《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均可申报考评员资格,由省厅统一按排培训和考试(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凡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均列入考评员注册登记且发放资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2、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发证主管机关核准,可免考试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是否需要参加培训各省决定)。

三、考评员的管理

1、申请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自下而上地向所管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资格考试。

2、凡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评员,均列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考评员注册登记(http:

//202.96.42.100/esp/);

省市两级交通运输机关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所属考评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专职和受聘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3、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而开展考评活动。

(考评员有考评机构专职考评员、受聘考评员和注册考评员之分)

4、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以(有资格)接受企业邀请参与企业标准化达标建设咨询指导或企业自评活动。

5、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6、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

(一)、

(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

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三,关于标准化考评机构问题

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具体实施的单位。

一、考评机构资质级别

1、考评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考评机构为最高,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认定和授权考评工作;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省厅)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认定和授权考评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二、考评机构资质类型类别

1、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

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

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

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

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道路和水运建设工程)

▲这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类型、类别划分是基本一致的。

2、同一考评机构同时具备多级别资质条件的,原则上可以申报多级别考评机构(即:

A考评机构同时具备一、二、三级考评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一、二、三级考评机构)。

但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三、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四)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五)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一级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也就是说,要有固定的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人员,(而不是仅注册登记的受聘挂靠人员),且考评员和技术职称人员专业类别要对口。

四、考评机构认定与管理

1、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单位或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管辖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质条件的各类申报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安监处)。

省厅结合各地企业数量和规模,充分考虑申请考评机构资质单位的综合能力,合理认定各级别考评机构。

2、考评机构经认定后,主管机关(部、省厅)应向其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

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

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并在交通运输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

3、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

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4、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辖区内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主管机关反映,主管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录入考评机构管理档案。

5、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四,企业考评达标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

(一)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

从事道路客运、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60%普通货运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二级以上客(货)运站和一类以上维修企业,在2014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在2015年底前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水路运输和港口营运企业。

从事水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60%港口码头客运企业、水路和港口普通货运企业,在2014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其余水路和港口普通货运企业在2015年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

2013年,10%的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4年,60%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5年,所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企业数量

旅客运输

班线客运

旅游客运

569

100

维修企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680

1700

4236

危货运输

278

普货运输

1至9辆

10至19辆

20至29辆

30至49辆

50至99辆

100-199辆

200-499辆

500辆以上

78276

601

285

267

261

162

124

22

城市公交

3

9

5

16

18

10

4

出租汽车

11

27

71

82

21

7

货运站(场)

20万以下

21至50万

51至80万

81至100万

101至150万

151至200万

201至300万

301万以上

 

1

汽车客运站

一级

二级

三级

24

77

47(未统计,依2012年鉴数据)

全省道路运输企业统计表(2013年)

第五、达标考评的组织职责

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评审、逐步推进”原则,建立以考评主管机关、评审组织单位、考评机构和考评员为主体的达标考评组织管理和实施体系。

(一)达标考评主管机关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考评达标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指导落实。

具体承担全省考评员的资格认定与办证;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认定与办证;

二级、三级企业达标评审最终审批、公告、办证与授牌;

指导和监督评审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对考评员、企业自评员进行培训与考试工作;

参与对考评员、考评机构从事企业达标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考评员、考评机构和达标企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达标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和厅质监局分别是全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水路运输和港口营运企业、交通工程建设企业二级达标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是所辖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企业三级达标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企业达标考评申请受理、考评组织协调、考评结果评审确认等工作;

根据授权组织考评员、企业自评员的培训与考试工作;

负责对考评员、考评机构从事企业达标考评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规违纪考评员、考评机构和达标企业向省厅提出处理建议;

按要求的时限和比例对达标企业在颁证后进行现场抽查和跟踪检查;

根据需要组织对达标企业进行附加考评;

建立达标企业、考评机构、考评员和评审专家队伍的工作档案。

(三)考评机构职责

考评机构是达标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遴选并培训考评人员,确保考评队伍的现场考评能力和质量;

根据授权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

建立考评员和达标企业档案,妥善保管评审工作资料;

受托为企业创建达标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协助承办考评员、企业自评员的培训与考试工作;

负责对考评小组和考评员的考评活动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接受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机关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

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赋予的与企业安全达标有关的工作任务。

(四)考评员职责

考评员是企业达标考评活动具体实施的单个成员,主要是受考评机构聘请而参加对企业的达标考评活动,接受企业聘请而参与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咨询服务或企业自评活动。

第六、考评程序

考评一般程序为企业自评、申请与受理、实地考评和审核发证。

(一)企业自评。

(1)企业在全面创建基础上,成立自评工作组,对照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和问题整改,形成自评报告。

(2)企业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自评员,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3)企业自评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的与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参加过相关安全标准化培训并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4)企业在自评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考评机构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或考评员予以辅导指导。

(二)申请与受理。

(1)企业经自评认为达标的,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申请考评,同时通过纸质材料逐级向所属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考评申请。

(2)申报二、三级达标企业,原则上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现状等,在本地区或全省有资质的考评机构中确定考评机构,并报省厅备案核准。

必要时省厅可直接指派考评机构。

(3)企业在申请中可以自主提供两个以上考评机构供上级参考。

(三)组织考评。

(1)考评机构接到考评授权通知后,应立即按照“成立考评组、审查申请材料、拟制考评计划、组织现场考评、反馈考评意见、形成考评报告、建立考评档案”等步骤组织考评。

(2)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问卷调查、座谈提问、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与抽查、外调与暗访等方式进行。

考评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和场所,若有必要可以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安全检测与测量。

(3)现场考评结束后,考评机构对考评组的考评过程、考评方法和提交的考评报告等,要组织相关人员(相关专家及机构内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书面意见,连同考评报告材料上报授权的评审组织单位。

(4)完成企业考评工作后,考评机构要对考评原始资料进行归类整理,连同考评报告装订存档,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四)审核发证。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等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审核。

对于高危行业企业,若有必要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通过的,向省厅提交审核意见报告;

审核未通过的,将问题原由(企业或考评机构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和考评机构,限期重新组织问题整改和考评验收,达到要求后予以通过并上报;

未通过的,限期整改,适时重新申请考评。

(2)省交通运输厅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企业考评达标审核意见进行核准后,统一进行公示、公告、颁发达标证书和牌匾。

第七,达标考评监督管理

(一)企业监督管理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后,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所属评审组织单位或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评审组织单位或授权的下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评情况,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2、达标企业出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规定的附加考评情形时,评审组织单位要及时组织附加考评。

通过附加考评并报省厅批准同意的,维持企业安全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评审组织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评审组织单位应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方式责令其整改,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再次申请考评复审,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3、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逐步出台的激励措施,对已达标企业,依据达标等级可按规定降低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缴存比例和保险投保费率;

在企业扶持发展、行政许可和安全评先奖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要求,建立企业达标约束机制,从2013年起,凡实施安全许可的行业,新建企业在一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换证企业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不予办理延期;

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到规定的达标最低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一律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凡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部、省规定达标等级的,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向银行、证券、保险、国土资源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企业扩大发展规模、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到规定的达标等级,不得参与全省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作业。

在省外注册并参与我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施工的企业(含其项目经理部),若具有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达标证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则我省予以认可。

5、各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类别、规模和经营性质等情况,进一步制定不同企业的达标最低等级、完成时限和奖励、制约措施等。

(二)考评机构监督管理

1、省交通运输厅、各评审组织单位通过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考评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设立监督举报邮箱等方式,对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及时核查,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或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整改报告。

发现考评机构存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将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2、企业在达标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生重特大事故,省厅或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将要从严审查对事故企业实施考评的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考评行为,发现有考评失职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省交通运输厅、各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指导和跟踪掌握考评机构组织考评的能力、信誉和效果,限制能力差、信誉差、考评效果差的考评机构参与考评活动,鼓励和扶持能力强、信誉好、考评效果好的考评机构多参与企业咨询服务和达标考评活动。

4、考评机构参与企业达标咨询服务或考评活动,要根据企业申请达标等级、企业规模、安全生产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组成和行程安排,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干扰,在保证考评效果、时限的同时,尽量降低考评成本;

考评机构应与申请考评或咨询服务的企业平等协商,结合考评(咨询)天数、考评员数量(级别)、专家费用等因素,综合衡量、合理确定考评(咨询)收费数额,并签订合同确认;

考评机构收取咨询服务或考评费用应出具足额正规发票,对考评机构强制收费、不合理收费、私下收费或收费而不严格考评的行为,一经查实,发证机关将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全省通报。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标准化创建工作经费。

(三)考评员的监督管理

(1)考评员现场组织考评能力强,考评中认真负责、严扣标准、坚持原则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考评机构要建立优秀考评员档案,支持多参加考评活动;

(2)考评员长期不学习研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熟悉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现场实施考评能力较弱的,考评机构要限制聘用或不能当作主力骨干聘用;

(3)考评员有违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省厅撤销其资格并系统内公告。

(四)评审组织单位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将把各评审组织单位开展企业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凡对企业达标考评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和对达标评审把关不严、标准不高的,省厅将予以重点督导、责令整改,且不能评为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各评审组织单位应结合各行业和各地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达标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评审工作规则和企业达标奖励制约措施等控制性管理体系,使考评达标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相关联系: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http:

//202.96.42.100/esp/

2、湖北省交通运输安全标准化QQ群:

284684274。

3、厅达标考评办:

联系人孙春红027-83460623(办),027-8346061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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