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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

2、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

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

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

5、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6、生态系统,是反映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7、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破坏和环境污染。

8、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

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

9、环境科学是在20世纪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背景下诞生的。

环境科学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有关学科在母学科基础上形成相互交叉、渗透的许多分支学科。

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牲有:

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

3、《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类: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

5、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提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

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和封建制社会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市民消费活动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

当时已出现了一些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规范。

3、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逐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远东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2、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3、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

1989年12月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4、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5、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口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6、在其他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广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远东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而狭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由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活动。

本书所谓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广义上的概念。

2、立法体制是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立法在国家机关内部所作的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一个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二级多元体制。

3、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4、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5、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间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6、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7、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员益分析方法和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1、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我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环境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例如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原则以及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3、环境管理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更大范围的环境管理将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土保持等方面也纳入其中。

4、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是早期限制时期;从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治理时期;从60年代到70年代是综合防治时期;从70年代至今是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时期。

5、1998年,由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我国目前的中内环境管理部门;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

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

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贯彻这一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同时,还要制定和褊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多数国家确认了由污染都有来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我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拟的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4、公众参与原则是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

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环境权”为理论依据。

主要体现在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章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我国已经颁布执行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

一般包括三类:

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评价范围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该制度为我国首创。

该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才能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4、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五个步骤。

5、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排污费要纳入财政瞀,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项目中。

6、经济刺激制度是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以取得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好的效果,主要的手段有:

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等。

7、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的裨,是从源头着手,预防为主,对产品设计、生产和消费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闪耀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实施清洁生产不仅可以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能够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

《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强制力的不同,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规定了指导性、自愿性和强制性规范。

8、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以及处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设施排污超标者,负有限期治理的特别责任。

综观现行环境防治立法,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两大类。

9、污染事故报告处理,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邓措施处理,及时通报附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一般污染事故和突发性污染事件两大类。

按照国家环保局1987年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可以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四类。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2、自然资源所有权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三种方式。

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和开发利用取得三种方式。

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确认取得、授抒取得、转认取得、开发利用取得等四种方式。

4、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本安排。

5、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6、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领土完整。

它是自然资源档案的法律化。

7、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

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间,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8、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一是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

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

第十章环境标准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一般来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2、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二级组成,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平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二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

此外,我国还有一类国家环保局总局标准。

3、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地方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4、环境标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5、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环境基础、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滞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罚款”、“罚金”、“赔偿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而赔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得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奸污的“未遂”,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2、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四个:

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3、环境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和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为免责条件,主要适用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以及3年特殊时效的规定。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4、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客体具有复合性,是通过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为条件;客观方面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5、《刑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条16寺,包括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反映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3、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噪声危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4、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5、在我国,现实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着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在机构、任务、对策或措施上的不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各部门法采取了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分开的方法作出划分。

6、环境污染防治法并不是指单独存在的一部法律,而是环境法体系内同一类法律的总称。

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7、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是由下列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以及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等六个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所组成的。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保护法

1、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报导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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