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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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docx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

附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名称:

评审日期:

注:

1.评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对于无法评审或评审指标不适用的项目应在评审记录处加以说明。

2.标注“*”号的评审指标应当重点检查。

3.对于新建的尚未运行且无相关经营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的申请单位,评审人员可主要对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评审。

4.《规划》是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1.应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评审项目

评审要点

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来源

评审记录

评审方法

备注

1.1组织领导

1.1.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1.1.1.1*应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环保工作;其职责和权利应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1.1.1.2应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或环保管理人员;其职责和权利应明确。

1.2企业领导

1.2.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环保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1.2.1.1*有基本的环保管理常识。

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对企业的要求;了解企业领导在环保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

1.2.1.2*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所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等;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流程、环保要求。

1.2.1.3*掌握与危险废物经营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1.3技术人员

1.3.1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环保知识,并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1.3.1.1*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抽查1-3名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主管)座谈

1.3.1.2*具有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3.1.3掌握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性能和运行管理程序。

1.3.1.4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环保知识。

1.3.1.5掌握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1.4操作工人

1.4.1企业的操作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并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1.4.1.1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抽查1-3名工人交谈,并核查实际操作

1.4.1.2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4.1.3掌握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1.5运输人员

1.5.1危险废物运输人员应了解危险废物的运输及转移联单要求

1.5.1.1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运输的相关法规要求和注意事项。

抽查危险废物运输人员1-3人交谈

考察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

1.5.1.2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

1.5.1.3熟练掌握与危险废物运输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2.应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评审项目

评审要点

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来源

评审记录

评审方法

备注

2.1危险废物运输

2.1.1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单位的运输条件

2.1.1.1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的单位:

核实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的有效证件、数量和运输能力,以及运输人员有效证件。

环函〔2005〕26号

现场验证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相关证件;或查看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

2.1.1.2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的单位:

应核实申请单位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单位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执行情况。

3.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评审项目

评审要点

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来源

评审记录

评审方法

备注

3.1设施和容器

3.1.1具有申请材料列出的贮存设施及容器

3.1.1.1*有贮存设施:

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GB18597

现场核查

3.1.1.2*有可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

3.2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3.2.1选址符合要求

3.2.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GB18597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成果或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成果或其他证明材料

3.2.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2.1.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3.2.1.4*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3.2.1.5*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3.2.1.6*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3.3贮存设施合格情况

3.3.1符合防渗要求

3.3.1.1*具有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HJ/T176

对照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或文件进行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应提供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3.1.2*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GB18597

3.3.1.3*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3.3.1.4*有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3.1.5*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3.3.1.6*应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3.3.2满足库容要求

3.3.2.1贮存库容量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15天为宜)和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

HJ/T176

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

提供设计文件

3.4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合格情况

3.4.1堆放场所的要求

3.4.1.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GB18597

核查监理报告和测试报告

提供监理报告和测试报告

3.4.1.2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对照设计文件或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应提供设计文件、图纸或其他证明材料

3.4.1.3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3.4.1.4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以及收集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火灾灭火等各种事故情况下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收集池有足够大容量以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

3.4.1.5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3.4.1.6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3.4.1.7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3.4.1.8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3.4.1.9不相容危险废物的分隔区,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3.5贮存容器合格情况

3.5.1质量要求

3.5.1.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GB18597

现场核查(可主要核查容器是否存在腐蚀、裂缝等现象)

无标准,可暂不考核

3.5.1.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3.5.1.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3.5.1.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3.6危险废物输送设备

3.6.1危险废物输送设备

3.6.1.1危险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物理特性进行选择。

HJ/T176

无标准;可暂不考核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评审项目

评审要点

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来源

评审记录

评审方法

备注

4.1处置设施能力及工艺

4.1.1处置能力、工艺与申请材料相符

4.1.1.1*处理处置设施的最大处置能力与申请材料相符。

现查核查

提供设计文件

4.1.1.2*处理处置技术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

4.2厂址

4.2.1选址符合要求

4.2.1.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HJ/T176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2.1.2*不能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

类、

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2.1.3*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GB18484

4.2.1.4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米。

HJ/T176

4.2.1.5*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4.3厂区布置及道路

4.3.1厂区布置及道路符合要求

4.3.1.1*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污分流的外排口要设置控制闸门。

HJ/T176

现场核查并评审申请材料;必要时核查设计文件

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相关设计文件

4.3.1.2*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以及收集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火灾灭火等各种事故情况下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集水池有足够大容量以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

提示: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1997)中有关规定。

4.3.1.3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4.3厂区布置及道路

4.3.1厂区布置及道路符合要求

4.3.1.4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运转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处置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HJ/T176

现场核查并评审申请材料;必要时核查设计文件

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相关设计文件

4.3.1.5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4.3.1.6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4.3.1.7处置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

4.3.1.8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

4.4处置设施完备情况

4.4.1具有该企业申请材料中列出的,以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规定的处理处置设备和工艺装备

4.4.1.1*具有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HJ/T176

现场核查(《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4.4.1.2*具有废物分析鉴别化验室/实验室。

4.4.1.3具有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4.4.1.4*具有危险废物焚烧系统。

4.4.1.5*具有烟气净化系统。

4.4.1.6具有残渣处理系统。

4.4.1.7具有自动化控制系统。

4.4.1.8具有在线监测系统。

4.4.1.9具有污水处理系统。

4.4.1.10应具有配套系统:

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车辆冲洗等设施;等等。

4.5计量设施

4.5.1地磅是否合格

4.5.1.1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HJ/T176

现场核查

4.5.1.2地磅房应设在处置厂出入口处。

4.6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4.6.1预处理是否能保障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4.6.1.1危险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现场核查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对于新建设施,可仅评审其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

提供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

4.6.1.2危险废物的搭配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

4.6.1.3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4.6.1.4对于含水率高的废物(如污泥、废液)可适当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

4.6.2危险废物输送、进料装置能否保障设施稳定,安全运行,防止泄漏

4.6.2.1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

现场核查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必要时核查相关设计文件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相关涉及文件

4.6.2.2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4.6.2.3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

暂不考核

4.6.2.4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

4.7焚烧主体设施合格情况

4.7.1焚烧炉性能符合要求

4.7.1.1*焚烧危险废物(不包括多氯联苯)的焚烧炉温度应≥1100℃;焚烧多氯联苯的焚烧炉温度应≥1200℃。

注:

应核查温度探头位置是否正确。

GB18484

现场核查,并核查试烧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如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等。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试烧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

4.7.1.2*烟气停留时间应≥2s。

4.7.1.3*危险废物的焚毁去除率应≥99.99%;多氯联苯的焚毁去除率应≥99.9999%。

4.7.1.4*焚烧残渣热灼减率<5%。

4.7.1.5*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7.1.6*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注:

检查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是否足够;最大气体流量时能否达到负压。

HJ/T176

4.7.1.7焚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核查有关设备的关键部件是否有10年的寿命的证明材料

4.7.2焚烧炉的系统完备

4.7.2.1*有尾气净化系统。

GB18484

对照设计文件及图纸现场核查;条件允许时,可通过试烧或现场测试。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

4.7.2.2*有报警系统。

4.7.2.3*有应急处理装置。

4.7.2.4*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

HJ/T176

4.7.2.5*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4.7.2.6*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

4.8焚烧炉排气筒合格情况

4.8.1焚烧炉排气筒符合要求

4.8.1.1*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GB18484

现场核查,并查看设计文件(《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设计文件

4.8.1.2*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8.1.3*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4.8.1.4*排气筒高度

焚烧量(kg/h)

最低允许高度(m)

小于等于300

25

大于300,小于等于2000

35

大于2000,小于2500

45

大于等于2500

50

4.9废水处理设施合格情况

4.9.1排污口符合规范

4.9.1.1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现场核查

参考相关《监测技术规范》

4.10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4.10.1控制系统完备

4.10.1.1具有进料自动控制系统。

HJ/T176

现场核查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控制系统逻辑图,相关校准和维护方案或记录

4.10.1.2具有处置自动控制系统。

4.10.1.3具有热能利用自动控制系统。

4.10.1.4具有烟气净化自动控制系统。

4.10.1.5贮存库房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10.1.6对物料传输过程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10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4.10.1控制系统完备

4.10.1.7对处置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HJ/T176

现场核查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控制系统逻辑图,相关校准和维护方案或记录

4.10.1.8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4.10.1.9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

4.10.1.10在线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运行;并定期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正和维护。

4.10.1.11在线监测系统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4.10.2.1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HJ/T176

4.10.2.2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4.10.4热工报警齐全

4.10.4.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应启动报警系统。

现场核查;条件允许时,可通过现场演习来测试

4.10.4.2电源、气源发生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

4.10.4.3热工监控系统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

4.10.4.4主要辅机设备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

4.11残渣处理系统

4.11.1系统完备

4.11.1.1炉渣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

HJ/T176

现场核查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4.11.1.2飞灰处理系统。

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应保持密闭状态。

提示: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

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

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4.11.2系统合格

4.11.2.1炉渣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核查检测报告

鉴于尚无检测方法,暂不考核

4.11.2.2飞灰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4.12公用工程

4.12.1电气系统

4.12.1.1*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现场核查

条件允许时可测试备用电源的应急启动性能

4.12.2给水系统

4.12.2.1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4.12.2.2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4.12公用工程

4.12.3排水系统

4.12.3.1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HJ/T176

现场核查,并查看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评审其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

新建单位提供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

4.12.3.2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

4.12.4消防系统

4.12.4.1*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核查消防验收证明

提供消防验收证明

4.12.4.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4.12.5建筑与结构

4.12.5.1*应及时对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核查建筑质量验收证明

提供建筑质量验收证明

4.12.5.2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现场核查

(对于新建单位,可核查其设计文件,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

新建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填埋处置设施

评审项目

评审要点

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来源

评审记录

评审方法

备注

5.1填埋处置设施能力及工艺

5.1.1填埋处置能力、工艺与申请材料相符并正常运行

5.1.1.1*填埋设施的最大处置能力与申请材料相符。

现查核查

提供设计文件

5.1.1.2*填埋设备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

5.2填埋场场址

5.2.1选址符合要求

5.2.1.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GB18598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2.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5.2.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5.2.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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