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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高管考试题库

题库(问答题)

1.试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

(银监法第21条)

  答:

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哪些相关限制措施?

(银监法第40条)

  答: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3.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纠正措施有哪些?

(银监法第37条)

  答: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什么措施?

?

  答: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5.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商业银行法第12条)

  答: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6.商业银行有哪些变更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法第24条)

  答: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7.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27条)

  答: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8。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指关系人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法第40条)

  答: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9。

对于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商业银行法第42条)

  答: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10。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规定是什么?

(商业银行法第52条)

  答: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1。

商业银行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的情形时,依照商业银行法,应受到怎样的罚款?

(商业银行法第74条)

  答: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哪些财产可以抵押,请列举三项。

(物权法第180条)

  答: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3。

根据《物权法》,哪些财产不得抵押,请列举三项。

(物权法第184条)

  答: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4.《物权法》规定了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223条)

  答: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5.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逾期应如何处理?

(票据法)

  答: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承兑汇票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②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有关会计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③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④及时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16。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票据法)

  答:

一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是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逐步演变为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17。

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答: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8。

什么叫“背书”?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答: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9.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

为什么?

  答: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0。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请简要说明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

  答: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

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21.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

  答: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22。

商业银行应披露哪些公司治理信息?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

  答: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23.《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遵循哪些原则?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

  答: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24.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考虑哪些因素?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六条)

  答: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25.哪些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

  答: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26.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分类实现的目标是什么?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三条)

  答: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27.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的定义?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

  答:

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8。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七条)

  答: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二条)

  答:

商业银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30。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

  答: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3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有哪些要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

  答: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32.商业银行如何对集团客户授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二条)

  答: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

33。

商业银行如何明确授信风险责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二条)

  答: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4.什么是单位定期存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条)

  答: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5.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哪些材料?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五条)

  答: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36。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应当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哪些?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条)

  答: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37。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答: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8。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答: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39.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遵守什么规定和要求?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答: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40。

商业银行哪些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处罚?

由谁来处罚?

处罚依据是什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答: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违反下列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二)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三)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41.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什么?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答:

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借鉴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促使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手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42.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什么原则?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答:

1。

分类实施的原则。

2。

分层推进的原则。

3.分步达标的原则.

43。

什么是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答: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44。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应具有哪些特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答: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45.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哪些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答: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46.商业银行资本的组成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答: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47。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答: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48. 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答: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49。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哪些项目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答: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50.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答: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披露的项目,商业银行可披露项目的总体情况,并解释特殊项目无法披露的原因。

51。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资本充足率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答: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2.商业银行开展哪些个人理财业务应报中国银监会批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答: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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