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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务公开现状评估分析

工作心得:

检务公开现状评估分析

(一)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及现状评估

可以说,当前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比较完善,随着检务公开工作已经部署将近20年的时间里,各级检察机关都将检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狠抓规范化管理,强化后勤保障,努力解决影响检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各项问题和难点,让检察工作更好的走入人们的视野,扩大检察影响力。

机构方面,一般将检务公开工作设立在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等机构里。

人员方面,有条件的检察院会选择与新闻媒体合作,传媒机关会指派专门人员驻扎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另外一些检察院会培训自己内部干警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当然还有一部分检察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既专门招收新闻专业的检察辅助人员,又与新闻媒体机构合作,形成强大阵容,更有效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

基础保障方面,这一块工作是根据各个检察院的财力、物力以及争取相关财政部门支持等情况进行部署,相对来说层次有一些参差不齐。

财力、物力雄厚的单位,会配备专业的电脑、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有专属的工作场所,如XX省人民检察院设有检务公开大厅、记者站等部门。

XX省XX市检察院设有专门的新媒体工作室,配备专业设备开展新媒体工作。

规范化建设方面,从最早的,最高检提出检务公开,到不断演化改革的意见出台,每个检察机关层级都提出了符合自身的规范与工作意见,XX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等,能够极大地促进检务公开更加高效、顺应民心。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及现状评估

最高检《201X-201X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对执法过程公开的时间、范围、方式都进行了细化的明确,把工作推进到基层管理中,这一规划对健全公开制度的出台指明了方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最新编发的《检务公开手册》,以下对内容与范围等新规定进行解读。

主要包括: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等传统内容的公开。

对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和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纪检监察、未成年人检察、检察信息技术13个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由检察院直接管理侦办的范围、立案标准及执法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律师等权益的规定、规范、期限、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块检务公开内容是属于传统的公开内容,是检务公开的初步阶段就开始要求公开的内容。

经过将近二十年的不断探索,这些内容已经广泛登录在各大网站、印刷在各种公开手册、体现在各种公开展板上。

公开的效果在开始阶段能够满足大众对检察机关神秘感的破解,让检察机关慢慢走进人们的视野。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些公开的内容,仅仅成为检务公开的基础内容,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这些内容,而是要求更深层次的公开。

2.检察案件信息公开。

201X年8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提出具体的要求,另外201X年10月,最高检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X年3月,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务管理规定》。

201X年5月,出台《关于在招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201X年7月,出台《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

这些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案件信息查询的全面推行。

其中改革力度最大的是全面推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以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件公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案件信息。

主要内容涉及一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诉讼代理人,可以查询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申诉、民行案件的案件原由、受理的时间、办案期限以及办案部门、办案进度,另外还有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流程性信息。

二是马上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这其中就含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形,社会民众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以及已经办结的具有指导性、教育性的典型性案例,特重大、专项行动的进展和结果信息等。

三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做出终结性决定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文件、抗诉书,甚至还包括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的决定书等重要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

截至到201X年底,全国各层级检察部门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公众平台上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累计达到4494548条以及重要案件信息204738条,法律文件1587940份。

仅仅在201X年,全国各层级检察部门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布了流程性信息1927311件,还有重要案件信息108100件,相关法律文件有832059件,接受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预约的申请55317次,备份电子卷宗1020000件,向外界律师提供电子卷宗103000件。

由此可见,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运行3年以来,功能不断完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是主要公布内容,另外还有“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等功能模块,案件信息公开多渠道。

通过考察我国各地检察院对信息公开发布情况,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一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比较到位。

通过查阅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现,截止到201X年2月26日,除XX重要案件信息更新到201X年12月28日,天津重要案件信息更新到201X年1月20日,重庆重案案件信息更新到201X年12月2日,绝大部分检察院都能更新到201X年2月20日以后。

二是典型案例公开比较少。

虽然所有检察院都设立了典型案例板块,但是截止到201X年2月26日,全国32个省、直辖市、兵团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只有河北、山西、内蒙等14个省级检察院公布少量典型案例。

目前来看,与国外不同,我国并非判例型国家,但它的公布对普通民众具有重要教育意义、典型的案例,能够让各个层级检察机关互相交流、互相沟通,这将会在中国范围内形成更为统一的决断标准以及执法依据。

3.检察政务的信息公开。

检察政务信息主要是指它的自身活动。

检察部门的自身管理是指为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权力等资源所进行的科学的组织、分配和利用。

主要涵盖检察部门的职责、任务性质、常设机构、工作规程、纪律条文以及其他职能相关的部分,如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总结、决策部署等。

另外与司法解释相关的文件也会进一步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案件,检察将会进行统计分析,并传达,每年的预算与决算信息同样需要公开。

从检察机关自身管理角度来说,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拥有管理权,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民主机制运行,这些都是依据《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序进行的,而将这些内容进行公开,让公众监督检察工作更加方便快捷高效,信息也更加有科学依据。

检察政务信息从属于一般性工作信息,面对普通民众进行信息公开,目前主要的途径是利用检察部门的办公大厅、门户网站以及展板展示、借助党委政府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开等。

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全国检察机关绝大多数都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

通过随机查看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的网络平台发现,检务公开栏目设立比较到位,更新比较及时。

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公开不到位。

大部分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首页中都找不到统计数据分析的板块,另有少部分网站设有统计数据分析的板块,但点击进入显示没有数据的提示。

4.检察队伍信息公开。

主动将检察队伍人员的基本组成成分进行公布,接受普通民众的监督,此举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信息曝光于天下。

检察队伍的信息公开则包括以下几个方向上的内容:

一是人事任免情况。

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

二是检察官责任规定。

涵盖每个领导负责的工作事项与队伍的人员编制。

三是队伍的建设与更新信息,如是否统一招录、表彰等情况。

四是对队伍的建设管理便利,如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等,以及它的处理意见与结果。

检察队伍信息同样属一般性的信息公开,类似于前文讲到的政务便利公开。

在目前各层级检察部门的官网上,大都能看见领导班子、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有的检察院还建立了检察队伍数据库,如XX省检察院建立了队伍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利用数据库,对队伍人员的信息进行更新,从而为优秀选举等提供科学依据,使队伍的管理更加现代化与数据化。

另外,队伍建设情况正能量说的多,负能量说的少。

几乎多数检察院公布的队伍建设信息里,都是正面的典型树立,对违法违纪的情况“捂掩遮盖”,不想公开。

虽然这是“人之常情”,但对于公开的效果上,就打点折扣了。

5.检务公开内容的例外。

在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

不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首先为国家相关机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流程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了解的事项。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该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履行保密职责。

对于不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同级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

出于保护公众隐私权,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应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防止因不当公开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要保护好证人隐私,证人知晓案件情况,为办理案件出来作证,检察机关应该为其保密,防止受到打击报复等;要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可教育挽救概率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帮助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应该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四是商业秘密。

商业机密则主要是指能够为某些人或集体带来相关利益的信息,一般为企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方法的信息也为商业秘密。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五是侦查阶段保密内容。

对犯罪嫌疑人和社会成员,在举报、立案、侦查等环节应当秘密进行。

六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

相对于检务公开,检察机关也十分重视检察信息的保密。

对一些处于保密阶段的案件信息,如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情况等,未成年人案件等,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检察保密工作,检察机关都做的比较好,如XX省检察院部署开展分级保护工作等,一般很少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甚至是失泄密情况。

但在保密工作中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如干警保密观念淡薄。

检察机关对于如何加强保密工作,很少进行相关的专业教育培训,制度机制比较缺乏,这样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就会显得“束手无策”。

基层院执行保密规定能力不强。

比如虽然上级院部署开展分级保护工作,要求安装单项导入设备,杜绝计算机与移动存储设备的直接联系,但有的检察院为了便于信息的导入导出,还是会出现不认真使用保密设备的情况,留下失泄密“后患”。

(三)检务公开的方式途径及现状评估

1.利用电子技术实施检务公开。

互联网时代,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大数据的影响力,积极适应这个新形势,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检务公开。

利用现代LED技术,所有政务信息均可以通过电子屏进行显示公布,而在办事大厅设立的自动触摸屏则更为系统地提供了信息的公开。

类似于信息台、门户网站以及其他网页中的检务信息、法律规定、政策解读、百姓呼声等均属于电子化信息公开。

另外借助微博、微信等”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进行检务公开。

比较有突出特色的有: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XX市检察院的“检立方”,以及XX检察院的“检务云”都充分发挥了大数据的作用。

XX省长海县设立“检务公开触摸屏”,XX省XX市自主设计了检务公开自助查询系统,将检务公开以电子触摸的形式进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工作报告显示:

14个省区市检察院已经实现“两微一端”全覆盖。

XX省人民检察院201X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全省成立新媒体工作室120个,开通“两微一端”588个。

2.利用外部监督实施检务公开。

主要是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监督路径,另外还是人民监督员与特约检察员进行监督的一大方法。

一方面,利用目前通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二是宣传检务信息,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刊物,提高在体制内的公信力,也强化了人大代表对其的了解。

三是着眼提高时效性,利用先进的微信、短信等方式与代表、其他监督员建立互动联系,定期进行重大信息公开。

不定期征求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工作报告显示:

201X年一年,最高检邀请325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邀请631名代表参加最高检组织的座谈交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29件议案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47件提案,均按时办结并及时答复

3.利用新闻发布会实施检务公开。

各层级检察机关在一定的周期或重大型案件进展过程中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另外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台等方式进行公开到媒体,以达到社会对其的监督。

另外还需要向媒体公布的还包括监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推进“检务公开”内容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执行情况,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组织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案件、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新闻发言人制度改变了媒体单项报道检务信息的局面。

检察机关开始注重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实现主动公开,进一步拓展了检务公开的方式。

新闻发布会是适应新时期,回应群众诉求的一种检务公开方式。

但是这项制度,各地坚持情况不是特别乐观,尤其是基层院,几乎很少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检务公开。

4.利用权利义务告知实施检务公开。

权利义务告知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特定人员的告知。

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接受举报、采取强制措施等各个阶段都要履行告知内容。

告知案件利害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开始注重程序上的正当性。

这是执法办案过程中一直强调的规范,各地检察机关坚持的很好。

但也偶尔会出现没有及时告知或者忘记告知的不规范情况。

5.利用公开听证实施检务公开。

公开听证是指在主诉检察官的主持下,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法律等问题,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保证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公平合法。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等内部均对听证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指示规定。

甚至包括不起诉案件、批捕案件、申诉案件、民行抗诉案件等的听证。

听证程序的引入,破除了检察权运行的神秘化,实现了检察权运行从封闭向公开的转变。

公开听证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公开审查案件程序的重要内容,其过程有多方参与,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办理案件的公开、透明。

运行中能够很好的使用,目前常用到的是不批捕、不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抗诉等案件的办案程序,公开听证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常态化工作稳步推进。

6.利用公开宣告实施检务公开。

公开宣告则是特定地指检察人员在宣告庭,向相关的利益方进行公开,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在宣告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所有的社会大众均可以对宣告庭进行听证,提高当事人与民众的参与度,解决相互矛盾,满足社会的知情权。

根据XX省人民检察院201X年工作报告显示,仅201X年全省检察机关公开宣告检察决定2823件。

但是公开宣告工作,目前法律对此项规定不是十分严格,各个地方机关对于公开宣告规定各不相同,由于涉及到的案件不同,所以在细节方面也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般而言,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批准逮捕决定是典型属于宣告的内容,同时宣告还包括申请监督的答复、不起诉决定、不抗诉决定、当事人署名举报后不立案的答复等,关于侦察等性质的案件同样也属于公开宣告的范围之内。

二、当前我国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信息公开互动较少。

检察机关注重的仍然是单向的发布信息,没有充分运用互联网互动功能,缺少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不能及时收到社会的反馈。

当前基层检务公开工作之所以出现一言堂现象,一方面,多数基层单位人员结构老化,掌握和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与公众互动、交流的能力较弱,检务公开还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所要求的全天候公开、全领域解答、全员性参与。

另一方面,检务公开内容单一,没有针对性,公众无法聚集,社会公众对参与检务公开的热情与兴趣不大。

2.公开平台设置不规范。

案件信息查询并未成为检务信息公开的常态,大部分的案例都是由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的参与人提出申请时,部门为其提供登录帐号,才可以进行查询,但实际上能够向社会进行公开的部门寥寥无几,即使进行公开,各地的流程、内容与时间点上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法律文书公开并没有实现全部晒网,文书上网缺乏统一的平台,大多数依托于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公开。

此外,终结性法律文书内容中的“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没有协调好。

各个层级检务信息中对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是否隐去没有统一的规定。

3.公开缺乏统一和科学的评价标准。

检务公开的公开程度和公开内容,随意性比较大,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与考评机制。

法院的信息公开有了明明白白的标准,其诉讼指南、审判信息等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检务公开中信息公开,前者显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与科学性,导致执行力不够。

(二)原因分析

1.主观上怕公开。

主观上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和影响检察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增加“额外”工作压力和负担,存在怕公开、怕麻烦的思想顾虑,对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研究不多,心中无数。

实际工作中,常常是为了完成任务,满足于办专栏、印册子、搞座谈、发通报等常规形式,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

2.客观上缺机制。

最高检几次出台的检务公开意见,都是比较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实践中主要靠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推行。

在互联网时代,更是缺失“互联网+检务公开”的途径和制度。

怎样去公开,去哪里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哪些人管理,缺失明确专门的公开平台和公开制度进行规范。

没有完全形成一套适应本单位、本地区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务公开长效机制,使检务公开难以做到规范化、常态化。

3.缺乏财力物力保障。

传统检务公开主要通过设置展板,印发公开小册子,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沟通,传统新闻媒体宣传等方面,检务公开的成本有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的形式也发生变化,如要适应新媒体的发展,成立新媒体工作室,配备专业相机、电脑等,再比如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电视等媒体合作交流,仅是制作一个5分钟的视频宣传片就需要花费几千元的费用。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投入有多有少,直接制约着检务公开的深入推进。

三、完善“互联网+检务公开”路径探索

(一)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新思维

1.强化新媒体意识。

加强与各大网络媒体沟通交流,遇到涉检突发事件,检察机关应与人民网、新华网等重点网络媒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应急方案启动,通过多种社交平台公布真实信息,回复网民的质疑与关切的内容,避免谣言随意散播。

要不断强化数据分析能力,充分发挥各大网络媒体专业团队特长,通过提供更多更权威的数据,通过数据的分析,加工提炼出更有价值的新闻产品,达到更高的可视化效果。

强化多种移动终端的联合作用,目前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迅速,检察部门完全可以利用多种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进行公布信息,加强检务的透明公开。

2.强化时效意识。

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务公开时,要提前谋划需要公开的内容,以及用何种形式进行公开。

在一些容易引起网络舆情的案件中,公开之前要做好舆情应对预案,一旦发生舆情事件,能够有效应对。

要主动发布。

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符合可以公开的条件,就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公开,及时消除社会各界疑虑。

要全面总结,特别是已经将检察信息公开在网络上,要及时对群众关注进行回应,并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总结“互联网+检务公开”取得的成绩和得到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促进公开的质效提升。

3.强化创新意识。

自主设计符合自身特色的检务公开系统。

在通用的检务公开方式基础上,结合自己院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软件开发等技术公司联合研发具有本院特色的检务公开系统等,用触摸屏等的形式,使公开更深入、与群众更接近,公开效果更好。

创新“互联网+检务公开”活动形式。

在传统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检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以举报宣传周、法治宣传日等活动为平台,印制检务公开手册向群众宣传检察职能、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司法流程等,提供案件查询、业务咨询、律师接待等服务。

(二)打造“互联网+检务公开”新平台

1.完善检务信息公开平台。

检察机关应统筹推动,架构“互联网+检务公开”平台。

通过广泛调研,明确检务公开的着力点和重点方向。

积极掌握辖区内网上发布平台现状,以省、市为单位对辖区内检察院互联网网站、QQ群、微信、微博、电子杂志、手机报的运行状况进行摸底调研,通过摸底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完善。

切实让运行的各个平台发挥自己的作用,避免出现僵尸号、空号等问题。

要整合各地平台资源,摒弃“遍地开花”、“重复建设”的做法。

2.完善办案流程平台。

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要完善信息检索设置,对案件的受理案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别、承办部门、受理日期、所处阶段、案件状态等进行信息整合和分类,让群众能方便检索,及时关注案件动态和最新消息。

人民检察院在审核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的身份后,应当以为其提供帐号和密码的方式向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

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等,应当加大公开力度,并且在具体的检索方式上继续完善,建立高效便捷的检索方式,使社会各界民众更好地查询相关信息。

3.完善检务公开互动平台。

进行互动主要是要摒弃之前检务公开单方面、不适应大众对检务公开的新需求进行的。

互动性缺乏对检务公开的推进有害无益,应该进一步理解和把握新闻宣传特别是新媒体的规律特点,可以通过对要宣传的信息进行深入细致分析,设计有针对性的网络民意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情况,真实掌握网民对公开信息的意见建议及想法。

最好是安排专人进行互动,实时交流。

可以开通一个渠道,请专家或专业人士、志愿者解答网民遇到的法律问题或疑惑。

(三)加强对“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

1.加强检务公开的定量分析考核。

科学评估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属于两种不同的评判方式,各有优势。

要有检务公开的评价指标。

其中包括细化与量化。

指标的基础是定性分析,否则定量没有意义。

很多地区层的检察部门工作推进不利往往就是因为没有责任到人,没有考核的依据与指标。

所以进行定量分析后,在实践操作中将会大为方便。

同时实际操作中无法用数据评判的事项需要定性分析,两种方法进行综合运用,才会对检务公开进行准确的评判。

2.加强检务公开的多元化评估主体和思路。

在检务公开的评估主体方面可采用检察机关内部测评方法,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评估、民众测评和媒体测评等多种方式的评估,同样也可支持网络投票、网络留言等方式。

最终还要确定一家客观的第三方中立新机构,不对任何一个主体有成见或偏见,第三方主要负责问题的汇总与舆论反映情况的收集,最终得出测评结果,提出相对占比的建议与意见,发现并解决问题,反馈给检察机关,形成正向解决问题循环。

3.加强检务公开的评估保障力度。

在各个检察院网站平台上建立切实有效的回复窗口,同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一些举报内容将会直接到达相关责任部门及上级,社会公众问题也就会得到解决与关注。

上级检察部门对下级检察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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