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_2篇(共6页)3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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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_2篇(共6页)3600字.docx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

下文是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XXXX年]10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办发库字[XXXX年]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六条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

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消落区管理实行政府全面负责,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是消落区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编制消落区保护和使用规划。

  

(二)负责消落区的综合管理。

监督、指导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落区保护与管理实施执法检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落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核准使用消落区保护与利用项目,并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审查使用消落区项目的初步设计。

  (四)核准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项目。

  (五)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整改违规项目。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全面管理工作。

建立消落区管理责任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保护和治理规划;严格执行消落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库区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综合管理工作,核准或上报使用消落区保护和利用项目。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消落区的管理工作;收集汇总信息并定期向三峡水库管理部门通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到违规必究。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二条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限制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消落区内重要湿地、动植物主要栖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

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十六条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可作为生态修复区。

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削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

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

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十九条对毗邻城市、集镇或农村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消落区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因搭建棚户经商、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临时使用消落区的,不得占用库容。

临时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库区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签订使用协议,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项目业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并在当年三峡水库蓄水之日的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长期使用消落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不占库容的,由库区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初步核查并报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长期使用消落区并占用库容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转报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消落区挖沙采石应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同意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消落区内的种植行为。

对区位、景观有明显优势的部分孤岛,经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和现代生态农业。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峡水库建筑结构

  水库消落区

  水库消落区又称涨落带或涨落区,是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土地周期性地出露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

是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交替控制的过渡地带,是一类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

  长江三峡工程是当今世界上在建的最大水利枢纽工程。

三峡水库三峡工程采用&;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按XXXX年5月末的价格计算,三峡工程静态投资为900.9亿元,其中枢纽工程500.9亿元,移民安置400亿元。

  三峡水库总面积XXXX年平方公里,淹没陆地面积632平方公里,范围涉及湖北省和重庆市的21个县市。

这项工程由拦江大坝和水库、发电站、通航建筑物等部分组成。

  水库:

大坝总长XXXX年米,坝顶高程185米;正常蓄水位初期156米,后期175米;总库容393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221.5亿立方米。

  电站:

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水电机组,装机总量XXXX年万千瓦;年发电量847亿千瓦时。

  通航设施:

双线5级船闸1座,可通过万吨级船队;垂直升船机1座,可快速通过XXXX年吨级轮船;年单向通航能力XXXX年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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