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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表2.1.6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

距离

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当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生产性建

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本规范表2.2.1

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

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表2.2.1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

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

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罐,可减少50%。

②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与设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

本表的限制。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应装

设通气管。

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

拱顶油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

0.5m3;

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5m。

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

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表2.5.5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4m。

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

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

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当油泵房设在

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

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

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

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

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

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

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

的规定。

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表2.6.12小型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器具配备数量

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g干粉灭火器。

第2.6.13条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

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

机。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

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

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

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

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

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

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图2.8.6-1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

2.8.6-2的规定。

图2.8.6-2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

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

2.8.6-3的规定。

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

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图2.8.6-3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

2.8.6-4的规定。

图2.8.6-4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5的规定。

图2.8.6-5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分为0区。

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划分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

2.8.6-6的规定。

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的空间划为2区。

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

壁外1m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图2.8.6-6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8.6的规定。

表2.8.6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①通风不良时,油泵房、阀室等室内应为1级区,此时L1为

3m。

②此图仅适用于表压力等于或小于1.6MPa的液体。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

2.8.6-7的规定。

图2.8.6-7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

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2.8.6-8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

2.8.6-9的规定。

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2.8.6-9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

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

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的民用或其它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加油站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减少50%。

第3.2.1条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m)

①站房包括:

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

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油罐

第3.4.1条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第3.4.2条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

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

人孔操

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直埋地下油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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