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共6页)3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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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财产局XXXX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

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

(二)中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规定的所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

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

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

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二、禁止重婚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重婚是剥削阶级玩弄异性、压迫妇女的罪恶行径,故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

  近几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

这次修改,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述现象构不成重婚的,可依照这个规定处理。

同时增加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应当通过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这样修改,有利于加大对上述现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

是将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还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争论的一个问题。

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之间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

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XX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

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XX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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