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_2篇(共6页)3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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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

  XXXX年3月止广州市人才绿卡已颁发XXXX年个

  数据显示,截至XXXX年年底,分别有20名创新领军人才、XXXX年名产业高端及紧缺急需人才通过专家复审;34名企业博士后人员和50名企业高端人才通过复审并获得出国培训资助;7个企业培训班获得培训资助;广州人才绿卡主卡申请量XXXX年人,发卡量XXXX年人。

  去年新推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支持非广州户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领人才绿卡,并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同时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积极支持&;1+4&;产业领军人才以及广州地区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广州创新创业。

截至XXXX年3月15日,广州市共颁发人才绿卡XXXX年个,其中由申请人持有的主卡XXXX年个,由主卡人家属(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持有的副卡403个。

在主卡中,内地人才持卡992个,占85.74%,外籍人才持卡128个,占11.06%,港澳台人才持卡37个。

  XXXX年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工作、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可用于办理个人事务。

  第三条申领条件。

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和省级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海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六)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七)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四条申领程序。

  

(一)申报。

申领人才绿卡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广州市人才绿卡申请表》(一式3份),由本人或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相关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2.有效的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交本人护照,具有港澳台身份的,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长期)居留证明;(3)其他非广州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如果申报人是以第三条第(七)款为申领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二)核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

  (三)制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

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第五条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外籍人员可凭人才绿卡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同时可持人才绿卡及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凭用人单位公函等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2&;5年长期居留证件。

不办理居留证件的,可凭人才绿卡及用人单位公函等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二)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市现有职称类政策性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获得本市或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三)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五)可将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持有人为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六)可凭人才绿卡在本市内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七)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自住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房。

  (八)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并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XXXX年〕28号)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九)对人才绿卡持有人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无须重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职能部门及时跟进服务管理。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绿卡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人才绿卡的统一制作。

  

(一)人才绿卡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外籍与中文翻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单位、本市居住地、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

人才绿卡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申请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二)人才绿卡的有效期限依据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申请部门续办新证。

  (三)人才绿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提供本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四)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副证。

上述亲属可凭人才绿卡副证换发与人才绿卡持有人相同期限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并享受第五条第四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待遇。

  (五)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绿卡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人才绿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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