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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农村民宿管理办法

仁化县农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农村民宿”经营行为,提高“农村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村民宿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县农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象界定】农村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民宿”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原则】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四条【经营用房】从事农村民宿经营的经营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民宿建筑应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凡新建、改建用于农村民宿即经营性用房的,均须完善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和按照建设报建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农村民宿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

 (三)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四)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卫生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

第五条【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二)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档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四)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六)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

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

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燃油、燃气锅炉等易燃易爆用品,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存放管理;

 (七)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0平方米;

(八)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主体建筑为4层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主体建筑为3层或4层时,应每层配置有缓降器、逃生软梯或辅助爬梯等逃生设施,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楼梯间可通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应向外开启,屋顶平台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具,且该屋顶平台可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

 2.主体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下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主体建筑为4层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十)每间客房应按床位数量配备等同于床位数的防毒面罩;

(十一)客房、厨房、餐厅、和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二)民宿建筑高度超过15米或者体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民宿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六条【治安安全】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治安安全基本要求:

 

(一)各民宿经营者须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并按照要求建档保存。

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者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二)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对于民宿集中的村庄和聚集地,在满足治安管理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资源整合的方式,在村庄和聚集区域的重要路口和关键部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点。

 (三)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

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装置。

鼓励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在满足以上要求外,鼓励民宿每层可加装摄像头、安装门卡(一户一门卡)和防盗链、楼梯通道可加装摄像头和烟雾探测器。

第七条【卫生安全】从事农村民宿经营的卫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二)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做好公共用品用具保洁工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环境保护要求:

(一)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应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产生的油烟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严禁新建、扩建规模民宿项目。

第九条【食品安全】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均设在室内,有纱窗(门)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其中切配烹饪间面积≥8平方米。

(二)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三)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

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条【通信便捷】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通讯要求:

(一)配备与外界沟通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二)提供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实现民宿经营区域无线WIFI全覆盖。

第十一条【规范管理】从事农村民宿规范管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

设立投诉电话。

第三章证照办理及备案

第十二条【办证备案】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1.仁化县民宿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3);

2.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民宿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全省统一的民宿标识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属镇(街)和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决定停业的,应及时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成立仁化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各镇(街)等部门组成(详见附件1),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领导小组下设仁化县民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日常巡查】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

各镇(街)要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登记备案、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镇(街)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分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章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仁化县客栈民宿协会应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安全及定价规范,报仁化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客栈民宿市场秩序,对客栈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客栈民宿品质星级评定和年度复评工作,开展客栈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等活动。

(四)防范和惩戒客栈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仁化县客栈民宿台账和诚信档案并发布相关信息,成立旅游及客栈民宿服务点、提供客栈民宿信息查询等旅游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机制】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各镇(街)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和县相关部门。

各镇(街)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九条【依法办事】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对不服从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部门监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公路沿线不得非法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星级民宿】实施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工程。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星级客栈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由仁化县客栈民宿协会组织实施。

同时,加大仁化县星级客栈民宿的宣传推介,引导广大游客前往星级客栈民宿消费,通过市场倒逼的方式,提升农村民宿服务水平。

每年评比一批精品民宿,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优惠政策】县旅游、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引导规模经营农村民宿单位按照星级民宿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大提升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星级民宿,引导其转为限额以上服务业,实现公司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其对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的贡献率。

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结合每年开展的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对转为限额以上服务业的星级民宿,按照限上服务业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和奖补政策。

第二十三条【金融扶持】加大民宿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仁化县客栈民宿协会,共同出资成立民宿发展互保基金,争取在农信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仁化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及职责

2、仁化县农村民宿办理证照所需材料

3、仁化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附件1

仁化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县林业局、各镇(街)。

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兼任。

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县公安局:

负责做好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加强民宿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消防大队:

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

做好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办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

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

县住建管理局:

研究制定仁化县民宿生活污水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镇(街)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制订全县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

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各民宿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县发改局:

对民宿发展进行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财政局:

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

参与民宿的选址,防止民宿的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

指导镇(街)将乡村旅游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指导镇(街)完善民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协同县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督促镇(街)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它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引导“三品一标”农产品进民宿工作。

县委农办:

协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星级民宿经营户评定和民宿特色村、示范点评定工作,将民宿集聚区村庄环境建设纳入各村日常管理机制。

县林业局:

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使我县民宿的发展与生态县建设相协调。

各镇(街):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所在辖区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

仁化县农村民宿办理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仁化县农村民宿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仁化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仁化县农村民宿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仁化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民宿名称

 

业主姓名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开业时间

 

从业人员数

家庭人口

房屋占地面积

 

营业用房面积

楼层

房屋位置

 

客房数及床位数

餐位数

镇(街)意见及签章:

 

年月日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及签章:

 

年月日

注:

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镇(街)、县旅游委办各一份。

凭此表格办理相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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