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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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第1条特许授权的内容

1.11.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在此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为经营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加盟店”)之目的而使用特定“CENTURY21®系统”的非独占并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上述“CENTURY21®系统”规定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营业规范手册(包括其修订及补充部分)中。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授权。

本“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得解释为乙方有权向甲方购买任何其它特许经营权,亦不得解释为乙方就甲方在任何地点授予其它特许经营权时享有任何权利或优先权。

如果甲方以后再授予乙方任何其他特许经营权。

则应由甲方双方另行协商而定。

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将21世纪特许经营权授予其它任何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

1.2名称与使用

1.2.1乙方应以CENTURY21®(或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乙方经核准使用的英文名称为CENTURY21®RealtyOffice。

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定义见下文)使用其它名称并不得拥有前述商号字样的印鉴。

在每一个使用“CENTURY21®”的标志或标牌中,紧随“CENTURY21”字样后的乙方商号或其它经甲方核准的字样,与“CENTURY21”名称及图形间的大小比例应保持在5:

1(同“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且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总外观及其它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示“CENTURY21®”名称或商标的权利。

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或修正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2.2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招牌、营业场所招牌、文具、名片及广告材料,应严格遵照“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

1.2.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CENTURY21”或“21世纪”的字样用作其设立的任何性质的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

12.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仅得为经营特许业务而使用CENTURY21®标志。

1.3期限与续约

1.3.1期限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甲方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和/或盖章之日(以下简称“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1.3.2续约

如果乙方执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可以续约,具体续约条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有权按续约当时与其它被特许人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或标准与乙方另行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1.3.3期满的继续

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90天前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又继续以“CENTURY21®”

或“21世纪”房地产加盟店继续营业的,即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与违约行为发生当时加盟费等额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其他一切损失。

 

第2条“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2.1乙方应仅在(以下简称“核准地点”)设立及经营“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但乙方应自行取得在该核准地点的房屋使用权。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其它地点经营任何“特许经营权”业务。

如乙方意图按“营业规范手册”变更“核准地点”(在原核准地点附近),则应提前三十(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要求,说明

(1)新地点的地址;

(2)变更原因;(3)其它甲方要求进行说明的可能影响甲方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

甲方有权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三十(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移至新地点后的“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手册”对其面积、内外观等的要求。

2.2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非特许业务活动。

乙方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均无权使用“CENTURY21®系统”,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以CENTURY21®或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的名义从事任何非房产中介业务活动。

2.3甲方承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离“核准地点”周围150米(以两个店面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为准,店面范围详见附件11【房屋平面图】)的范围内授予任何第三方CENTURY21®特许经营权,但甲方在高层写字楼内的授权行为不受本条限制。

乙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只授予乙方在“核准地点”使用CENTURY21系统经营CENTURY21“加盟店”,而非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乙方任何相关地区、市场、客户、房源方面的独占权。

2.4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开办临时办公室和其它种类的办公室,具体办法见营业规范手册。

 

第3条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3.1加盟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费为肆万元人名币(¥40000)。

支付方式为: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予退还。

3.2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因被许可使用CENTURY21®系统的商标、方案、程序和商业秘密等而取得的“总收入”(见以下定义)的6%。

3.2.1为计算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目的,“总收入”指乙方下列税前收入:

(1)所有涉及购买、销售、出租、承租、抵押、评估、咨询任何种类房屋或任何种类的房屋权益的转让和交换的业务。

(2)乙方其它为任何种类的合伙,或公司,或房屋信托投资,或其它房屋投资组织办理产权登记或保管服务,或组织、推动、销售、管理的服务,或为上述组织寻找投资者的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费用(不论该报酬或费用是何种形式)。

(3)使用CENTURY21®或CENTURY21®系统所办理的一切交易,包括动产的买卖。

(4)来源于甲方或关联企业,而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5)除非甲方事先书面放弃或另有规定不应计入总收入,乙方关系人,或其关联企业经营乙方的业务的收入应计入总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除非甲方事先书面表示对某一具体交易放弃,否则乙方对其以任何方式使用21世纪名称或标志的交易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乙方对由其关联企业所委托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应计入总收入。

(6)本合同中规定应计入乙方总收入的收入。

3.2.2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月特许权使用费,有法定节假日的,相应延长。

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第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所有月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向甲方在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206的办公地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其它地点支付。

乙方在付款时,还应当附上为核查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而所必需的财务报表和营业账簿。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附件三SIS软件报表和甲方要求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报表、经营材料)

(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月期间,乙方应按照月总收入的6%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即年月日开始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月总收入的6%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月特许权使用费,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3.2.3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其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月。

甲方有权在每年的5月调整该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的120%。

如果开始计算乙方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任意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少于本条确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则乙方应当予以立即补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支付部分的延迟支付部分的延迟付款违约金。

3.3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但从第二年起,甲方有权按甲方区域内同类加盟店在前一年度的总收入的月平均值的百分之二(2%)计算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尽管有前述约定,但甲方保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在每年五(5)5月调整广告基金数额的权利;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数额的权利;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但是低于不得少于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应执行本合同附件六《广告审批备案及全国广告基金(NAF)管理和使用规定》。

3.4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技术服务费:

为保证CENTURY21®体系的统一性,甲方开发了一套合适大型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

乙方同意使用统一的SIS软件平台,并同意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费用。

(详见附件七SIS软件系统分许可使用与服务合同)

3.5培训费:

为保证CENTURY21®系统的运行,甲方建立了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应向甲方交纳适当费用。

(详见附件十三合肥区域培训课程及收费标准)

3.6保证金: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证金合同,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肆万元(小写:

¥40000)保证金。

3.6.1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3.6.2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况,甲方应与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及其它相应条款后七(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3.7依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其它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付款及报告延迟罚则

如乙方迟延支付任何款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期迟延款项万分之五/日的延期付款滞纳金;如乙方迟延交付报告,应向甲方支付50元/日的迟延履行金。

如乙方迟延支付款项或交付报告时间超过十(10)个工作日或十二个月内迟延支付款项或交付报告累计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加收2000元的滞纳金;乙方迟延支付款项或交付报告时间超过三十(30)日或经甲方书面催告支付或交付在三十(30)日内仍未付清所欠款项或交付合同或营业规范手册所规定报告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13.4处理。

在乙方经通知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后,甲方可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相应部分抵偿上述违约金。

 

第4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1为确保CENTURY21®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特许费用。

4.3甲方保留向乙方提供其它与房屋有关的服务和产品的权利,上述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住房金融、银行、保险、信托等有关的附属业务、衍生业务所涵盖的服务和产品。

甲方将会书面通知乙方其可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该通知将会规定上述产品和服务由乙方在进行CENTURY21®房地产中介业务中使用。

4.3.1如果甲方说明上述产品和服务对于CENTURY21®房地产中介业务是基本的前提条件,则乙方必须使用上述产品和服务。

4.3.2如果甲方提供证据表明其所提供和要求使用的上述产品和服务是经过21世纪不动产中国总部批准开展的“衍生业务”的一部分,则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使用上述产品与服务,无论甲方指定的产品或服务是排他性的还是独占性的。

4.3.3在4.3.1条、4.3.2条情况下,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

a)取得甲方认为是必需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硬件。

b)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使用上述产品和服务。

c)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对抗、规避甲方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与甲方指定的产品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进行交易等。

4.3.4双方在此确认,如乙方对本合同4.3条的前述约定有任何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甲方可以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抵偿,如乙方上述行为对甲方造成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补足该差额部分。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4.3.5甲方提供或指定的上述产品和服务应仅限于善意或正常的商业目的,且应适当考虑乙方的经济承担能力。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援引本项,事先进行抗辩而不履行本合同第4.3条之规定;但其有权就不合理的指定提出主张。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传授与“CENTURY21®系统”有关的房地产中介的方法及技巧,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营业规范手册”。

5.2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培训和教育。

5.3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

5.5甲方应按照《广告审批备案及全国广告基金(NAF)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CENTURY21®系统进行广告宣传,维护CENTURY21®系统的整体形象。

 

第6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核准地点行使其依本合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

6.2乙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使用CENTURY21®系统(包括CENTURY21®标志)。

6.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CENTURY21®系统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营技术。

6.4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CENTURY21®系统培训和指导。

6.5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3)日内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补偿甲方因缔约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7条乙方的义务

7.1支付费用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合同第3条规定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本合同或甲、乙方之间的其它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任何其它款项及费用,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或有任何抵消或抵扣。

乙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迟款滞纳金。

在乙方经通知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后,甲方可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相应部分抵偿上述违约金。

乙方在此确认及同意,其对本条的任何违反将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3.8和13.4的规定处理,直到终止本合同。

7.2开办义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自行负责费用完成下列各项义务,并获得甲方的开业核准,该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

7.2.1营业场所外观:

乙方需依本合同和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对其未来营业的“加盟

店”营业场所进行必要的翻修或更新。

7.2.2营业场所招牌:

乙方应在“核准地点”装设一个或多个由内部照明的显示“特许商号”的室外招牌。

该招牌的式样必须符合“营业规范手册”中规定的标准及规格,其美工设计、字形排列、彩色设计、大小尺码、结构及整体外观必须事先送经甲方书面核准。

设置上述招牌时,因当地与装设招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理由而有任何例外事项的情况,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核准。

7.2.3声明: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门前设置明显的牌示,明确标明“每家加盟店独立拥有和运营”,该牌示的制作应符合“营业规范手册”规定的标准与规格,且事前经甲方核准。

7.2.4租/售表示牌:

乙方应购置足够数量的租/售表示牌,展示乙方的“特许商号”以及法律规定且符合“营业规范手册”规定的标准与规程的其它资料。

7.2.5文具用品:

乙方应购置足够数量符合体系品质要求的业务供应品,包括名片、文具用品、促销器材、及相关物品。

其上应载明乙方的“特许商号”,上述文具用品应符合“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

 

7.3持续性义务:

除上述“开办义务”外,乙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严格按照本合同和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开展营业活动,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7.3.1管理及督导

乙方同意按下述规定积极参与对“加盟店”营业的管理及督导:

(1)代表持该公司最多股份的股东(“重要股东”)、董事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参加对“加盟店”营运的管理及督导。

乙方应从其主管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加盟店店长。

该加盟店店长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应负责督导该加盟店的营运,以及确保乙方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2)加盟店店长如有任何变动,乙方应取得甲方的同意;但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同意“加盟店店长”的更换。

7.3.2记录

乙方同意建立并保持本合同、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指南和营业规范手册中规定的各种记录与报告,并应根据本合同、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指南和营业规范手册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及方式将该记录及报告提供给甲方。

乙方的每一项中介交易业务,如须向甲方缴付“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应按营业规范手册、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指南及甲方的其它业务要求报送相关交易文件。

7.3.3财务报表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十五(45)天内将其按会计准则、营业规范手册、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指南编制的一份完整详实的财务报表提交甲方。

该项财务报表应由乙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签字,证明该项财务报表所载内容真实无误。

此外,乙方应在每月前按甲方要求提交指定月份的财务报表。

乙方承诺将及时和如实地记录其营业收入的情况,不隐瞒或虚报任何营业收入,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甲方可以据此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3.4竞业禁止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21世纪不动产竞争的房地产中介业务;乙方以及任何一个乙方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定义见本合同释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和期满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周围75公里范围内(如超出本特许区域的地理范围,以本特许区域的范围为准)的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相关(但不包括另一个CENTURY21®加盟店),或拥有、或持有该中介机构百分之十以上股权,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3.5保证条款

乙方应保证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母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主管人员与员工以及所有其它CENTURY21®加盟店或甲方直营店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经济组织不因乙方的非法经营或与乙方的非法经营有关的争议而发生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否则由乙方予以赔偿。

乙方根据本项规定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7.4与服务的品质及商誉有关的义务

乙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保持“CENTURY21®”服务商标有关的声望与商誉。

因此,乙方同意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7.4.1特许商号的使用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在一切广告,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乙方的特许商号,包括电话咨询、营业场所招牌、场地牌示、名片、文具、促销及广告材料、房地产文件,以及乙方使用的一切其它材料。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的过程中,除了使用特许商号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它的商标或商号。

乙方同意对参与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督导,并确保乙方全体人员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提前下遵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

7.4.2营业时间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每周不低于六日的正常营业时间。

乙方承诺提供迅速、礼貌及高效率的服务,使乙方的服务及经营水准符合“营业规范手册”及专业标准的要求,从而保持提高“CENTURY21®标志”及“CENTURY21®系统”的价值。

同时,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使一切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营业场所标示、标牌及其它物件保持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严格符合“营业规范手册”要求的标准。

7.4.3独立拥有和运营的声明

乙方明确同意,除“营业规范手册”另有其它规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放弃之外,乙方应在其使用的名片、文具、促销及广告材料、文件,以及其它有关物品上标注“每家加盟店独立拥有和运营”。

7.4.4接受甲方审计

乙方允许甲方于正常营业时间检查乙方的业务及营业场所,并承诺将乙方的账册、纳税中报资料与记录置备于营业场所以供甲方审计。

甲方的审计权应包括审查有关由乙方或乙方能够直接控制的乙方关系人全部或部分拥有或经营的其它房地产营业事项的账册、纳税中报及相关记录的权利,以确定乙方是否已将一切营业收益报告甲方,是否已付清相关费用及分摊费,以及乙方是否已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了其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其审计权时,甲方应委派具有会计资格以上的人员进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三日内,保证乙方的核准地点备妥一切相关账册、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记录,供甲方审计。

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经过通知直接对乙方进行审计。

甲方有权利为其所有CENTURY21®或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指定一套统一的簿记制度(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指南),而乙方同意依甲方的规定保持其账册记录。

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册记录审计结果显示任何一个月内乙方存在未足额向甲方缴纳“月特许权使用费”和/或广告费的金额超过百分之五的清醒时。

甲方除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寻求救济外,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审计费用以及因催收审计中发现的各类拖欠款项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此外,没延迟一

(1)日乙方应按上述迟付(或未付)的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迟付款的滞纳金,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固定贷款利率确定,直至上述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按前述乙方未足额缴纳金额的两倍至五倍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未足额缴纳款项的违约金。

7.4.5职业道德标准

乙方同意以符合本合同和营业规范手册中的规定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房地产协会制定的道德规约或类似规定的方式经营“加盟店”,并以相同方式督导乙方的所有雇员及乙方能够直接控制的“乙方关系人”严格遵守。

乙方应将任何与乙方及“乙方关系人”营业有关的案件及惩戒处分记录资料提供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其经营、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文件及执照合法有效。

7.4.6营业规范手册

乙方同意遵守“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

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在其认定21世纪加盟店组织及其各成员的持续成功与发展需要因情况变化而对“营业规范手册”作合理的修改和补充时,作出合理修改与补充。

因此,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变更或修改或补充“CENTURY21®系统”以及“营业规范手册”规定的标准与规格。

乙方同意自行负担费用并于收到上述修改和补充之日起超30日内采纳修改和补充事项应被视为是签订本合同时的“CENTURY21®系统”和“营业规范手册”中一部分。

甲方应以书面传真或正常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关于“营业规范手册”的修改和补充或CENTURY21®加盟店组织经营结构变化其它变更事项。

7.4.7“CENTURY21®系统”

乙方承认甲方享有自行使用,或在甲方核准地点内授权他人使用“CENTURY21®系统”的权利;乙方同意并承诺仅就其在“核准地点”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时使用“CENTURY21®系统”并且乙方的上述使用权是以乙方能继续充分并及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方式使用各种“CENTURY21®系统”。

乙方除享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CENTURY21®系统”的权利外,并未取得与该标志和体系有关的任何其它权利。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对“CENTURY21®系统”提出有关所有权的任何主张。

乙方同意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任何时间,采用或使用或设法登记、注册足以与本合同特许使用的各种“CENTURY21®系统”构成混淆的任何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记、标识、互联网域名、旗帜或符号。

此外,乙方同意在与上述各种“CENTURY21®系统”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交付乙方使用的其它产品及物品的权益保护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仲裁(不论是由甲方自行提起或由他人提起者)程序中与甲方配合并协助甲方。

7.4.8商业秘密

(1)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CENTURY21®系统、CENTURY21®特许权和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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