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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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相应栏目不填写。

④《聘用合同》第1页第1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受聘人自己填写,其填法是:

期限性质一律填写为短期;

起止时间:

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为3年即2009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其余人员聘期一律为2年,即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⑤《聘用合同》第7页“乙方或者法定监护人签章”栏目应由受聘人签字。

⑥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变更书、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变更书栏目不填写。

3、元月16日—18日:

部门、系部明确选岗人员的职责任务,用A4纸

打印《职责条件与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材料,与聘用合同书一并装订。

选择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其《职责条件与任务书》按照附件二、附件三的附表内容、格式经过部门、系部补充约定相关内容后打印;

选择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由各部门根据其岗位条件、职责、任务等拟定《职责条件与任务书》相应内容后打印;

所有人员的

《职责条件与任务书》的标题统一为:

某某人某某岗位《职责条件与任务书》;

部门、系部负责人要在每份《职责条件与任务书》上签字盖章。

4、元月19日-20日:

各部门、系部将所属岗位手续完备的《聘用合同书》与《职责条件与任务书》一式三份交组织人事部。

5、元月21日-22日:

学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在《聘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6、元月23日:

给部门、系部和受聘人各返回一份完备的《聘用合同书》与《职责条件与任务书》。

二、相关要求

1、部门、系部统一和个人自己填写的内容均要求字迹工整,完全符合上述格式、内容和要求。

2、各部门制订的《职责条件与任务书》相关内容,学院有统一、明确和具体要求的不能随便更改,部门、系部自行约定内容应比学院提出的标准更高、更具体和更明确。

3、《聘用合同书》和《职责条件与任务书》一经签订,就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严肃对待。

4、该项工作具体繁琐、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需要各部门系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抓落实。

附件二: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院岗位管理、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我院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教师岗位设置

第二条 教师岗位设置的原则:

1.教学科研与专业建设相结合。

以专业建设为龙头,根据专业的水平、层次、类型并结合各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确定教师岗位设置标准、方案和岗位职责,使各类岗位职责、任务及目标密切相关,保证专业建设的需要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相结合。

提倡和鼓励教师把个人目标和团队建设目标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既激励个人奋发进取,又激励教学团队、学术团队提升整体教学水平、学术水平的体制和机制。

3.业绩与资历贡献相结合。

强化业绩导向,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资历和历史贡献,鼓励以老带新,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4.重点支持和统筹兼顾相结合。

在保证重点专业建设、重要教学科研任务需要的前提下,对学院确定的相关专业、教学团队、学术团队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教师岗位类别。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教师岗位可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

为主型三种类别的岗位,分别对应教师岗位的名称为:

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科研教师岗位。

专任教师是以教学工作为主,兼顾科研工作的教师,

是教师岗位的主体;

兼职教师是兼有教学、科研、管理三方面职能的岗位,其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中层及以上兼职教师,即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同时选择教师岗位的,另一部分是中层以下兼职教师,即中层以下在各级各类管理岗位(党群、行政、教辅、系部管理岗位)工作,选择教师岗位的。

兼职教师是教师岗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研教师岗位是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岗位,是教师岗位的必要补充。

为提高学院科研水平与层次,体现学院科研特色和对教师的个性化管理,学院重视科研教师岗位的设置,具有教师和研究系列职称人员可申报科研教师岗位相应等级,各系部进行初评后报学院统一掌握控制。

第四条 教师岗位总量。

根据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总量、教师岗位数占总岗位数的比例和在校学生规模、生师比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学院教师岗位总量,其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65%。

第五条 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学院按39%:

40%:

21%的比例长远调控教师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结构,保证教师岗位的合理性;

在一定时期内,教师高中初级岗位数量根据该比例和学院在编人数的变化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在首次进行的教师选岗中,按照高级131、中级114个、初级124个进行调控。

教授三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0%∶60%,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0%∶40%∶40%,讲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0%∶40%∶30%,助教一级和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0%∶50%。

第六条 教师岗位设置标准。

在严格执行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考虑教学、科研的基本需要和专业的建设水平与在校学生规模的发展趋势,学院将教师岗位分为基本需求岗位和建设发展需求岗位。

1.基本需求岗位是指满足正常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的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如下:

(1)原则上按系(部)所属在校生规模数18:

1设置专任教师岗位。

首轮聘用时,系(部)原有职数与教育部师生比要求职数的不一致的,采取“承认现实,逐渐调整”的原则过度。

(2)涉及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岗位的设置根据教务部门核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确定。

(3)岗位设置管理后,系(部)每年招生规模及总体在校学生数是调整教师岗位职数及等级结构比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2.建设发展需求岗位是为保持和提升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需要而设置的岗位,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1)国家级实训基地、平台、示范点、试验区等增设教授四级岗位1个;

省部级重点实验实训室、中心、基地、团队、平台等增设副教授一级岗位1个。

(2)国家级精品专业、特色专业增设副教授一级岗位2个;

四川省精品专业、四川省品牌(特色)专业增设副教授一级岗位1个;

院特色专业增设副教授二级岗位1个。

(3)国家精品课程增设副教授一级岗位1个;

四川省精品课程、长期组织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学科竞赛的课程组或教学团队增设副教授二级岗位

1个。

其他未能列举的,可参照以上标准设置,同类不同级别的,按最高标准配设,不能重复设置。

3.副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第五条确定的比例核算。

正高级岗位偏少的教学科研单位,其副高级岗位数可适当增加。

正高级岗位超过9%比例的教学科研单位,其副高级岗位须适当减少,高级教师岗位数不得超过总岗位数的40%。

第七条 教师总岗位数的5%左右作为学院的调剂岗位,用于支持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实训基地、人才引进和重要教学科研工作等需要。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分为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业务条件。

第九条 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应聘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职教育事业;

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掌握一门及以上外语;

身体心理健康,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等工作,愿意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积极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师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

应聘教师系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获得高校本岗位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任职资格,具体按我省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相关规定及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要求为依据,申报其他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按相应岗位任职年限及竞聘条件管理。

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四级及以上岗位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学位。

院内应聘者申报教师岗位的须在上一聘期内直接承担大专生教学,教学评估成绩优良,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对业绩优秀、贡献突出、符合各级岗位直选条件者或新引进的优秀拔尖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申报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任职资格的,放宽年限必须符合评职相关规定的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聘用的业务条件

(一)任职年限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精神,在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首次聘用除外)为:

1.教师系列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及以上。

2.教师系列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及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

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二)各等级岗位申报聘用上一级岗位的相关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规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③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④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2.教授三级岗位。

①取得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五年及以上,科研积分达到150分,在教授

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三年)内考核合格,在三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取得教授职务资格八年及以上,在教授四级岗位两个聘期(六年)内考核合格,在三级岗位缺额内直接评审确定。

③原教授三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3.教授四级岗位。

①取得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在四级岗位缺额内择优确定。

②原教授四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4.副教授一级岗位。

①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科研积分达到80分,在副教授二级岗位一个聘期(两年)内考核合格,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在副教授二级岗位两个聘期

(四年)内考核合格,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缺额内直接评审确定。

③原副教授一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5.副教授二级岗位。

①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五年以下的,科研积分达到70分,在副教授三级岗位一个聘期(两年)内考核合格,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五年及以上,在副教授三级岗位两个聘期

(四年)内考核合格,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缺额内直接评审确定。

③原副教授二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6.副教授三级岗位。

①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缺额内择优确定。

②原副教授三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7.讲师一级岗位。

①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科研积分达到60分,在讲师二级岗位一个聘期(两年)内考核合格,在讲师一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12年及以上,在讲师二级岗位两个聘期(四年)内考核合格,在讲师一级岗位缺额内直接评审确定。

③原讲师一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8.讲师二级岗位。

①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五年以下的,科研积分达到50分,在讲师三级岗位一个聘期(两年)内考核合格,在讲师二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五年及以上,在讲师三级岗位两个聘期(四年)内考核合格,在讲师二级岗位缺额内直接评审确定。

③原讲师二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9.讲师三级岗位。

①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在讲师三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原讲师三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10.助教一级岗位。

①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四年以下,科研积分达到30分,在助理级二级岗位一个聘期(两年)内考核合格,在助理级一级岗位缺额内择优评审确定。

②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四年及以上,在助理级二级岗位两个聘期(四年)内考核合格,在助理级一级岗位缺额内直接评审确定。

③原助教一级岗位经聘期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11.助教二级岗位。

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结合岗位数,按取得任职资格的先后顺序确定。

12.员级岗位。

按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初期)满后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列所指的科研积分,系任现等级岗位聘期内的积分。

各系部可根据以上条件,结合系部发展建设的需要,在学院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制订具体详实的业务条件,按岗位类别制订本部门相应岗位《职责条件与任务书》,报学院备案后正式列入《职责条件与任务书》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国家、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省部级专家,国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及相同相类似职务、称号的和获得市人民政府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只含政府奖励,不包括各级各类学会、行业、厅局等奖励)及以上奖励的,可以破格申报上一等级岗位(如七级岗位申报五级岗位)或上一级职务(如六级申报四级),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的,还应符合四川省的破格条例。

第四章 岗位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教授三级岗位主要职责(其中6、7系二选一的岗位职责)

聘期内履行以下职责和完成以下任务:

1.团结带领本专业的教学科研骨干进行专业建设,在专业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2.带头做好本专业或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或教学团队建设。

3.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和师资培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开展专业研究和课堂教学。

4.专任教师岗位年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6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

兼职教师和科研型教师不得低于专任教师的1/3;

能够主讲一门及以上课程;

开设专业前沿领域专题讲座,每年面向所在系(部)的教师和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

组织师生开展教学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

带头做好省级、国家精品课程及规划教材建设。

5、关心爱护学生,做好教师岗位要求赋予的育人工作。

6.专任教师至少主持主研一项国家级教改项目或厅局级(包括省社科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厅批准在高校设置的研究中心立项的相应项目,下同)及以上科研项目;

兼职教师、科研型教师符合下列第十七条规定;

科研项目原则上聘期内须结题。

7.专任教师在聘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SCI、EI、SSCI重要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或者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者在

ISSN、CN公开刊物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本院学报限1篇,其余应为外刊)

,或出版其他专著、教材和取得其他有创造性的成果;

兼职教师、科研型教师符合下列第十七条规定。

8、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除完成上列6、7选项工作外,还必须符合教授三级岗位科研积分的最低标准;

9.在所在系(部)实验室、各类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的建设、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10.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促进成果转化。

11.组织开展、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12、完成学院、系部及院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 教授四级岗位主要职责(其中4、5系二选一的岗位职责)聘期内履行以下职责和完成以下任务:

1.主持或积极参与所在专业建设,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积极引荐

人才。

2.承担大专生的教学任务,能系统主讲一门及以上专科生课程,专任教师每年面向学生授课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教学质量优良;

兼职教师和科研型教师不得低于专任教师的1/3;

积极开展教学讨论及其他各种教学活动。

3、关心爱护学生,做好教师岗位要求赋予的育人工作。

4.专任教师在稳定的研究方向上主持主研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

5.专任教师在聘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或教改类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出版相关教材,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

职教师、科研型教师符合下列第十七条规定。

6、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除完成上列4、5选项工作外,还必须符合教授四级岗位科研积分的最低标准;

7.在所在系(部)实验室、各类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建设、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8.积极参加社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9.积极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10、完成学院、系部及院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教师五至十三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具体参见教师各等级

《岗位职责条件与任务书》。

《职责条件与任务书》规定的岗位职责内容,是学院对教师各岗位的最基本的要求,各系部可结合教师岗位相应等级聘用条件的规定及本系部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更具体详实的岗位职责,报学院备案后列入每个岗位的《职责条件与任务书》。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规定。

教师岗位(除教授岗位外),其余专任教师岗位任现职以来年教学工作量需达到200学时及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兼职教师和科研型教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专任教师的1/3;

个别系部却因教学工作量不足不能保证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原则上可以将兼职教师的科研工作超额部分折算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按照科研工作积分1分折算10个学时进行计算,也可以将管理工作量折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正院级兼职教师折算40学时,副院级35学时,中层正职30学时,中层副职25学时,其他兼职教师20学时;

各系部在制定专任教师、兼任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年教学工作量时,可在学院制定的工作量标准之上根据系部教学工作任务、学生规模等因素综合测算和考虑,教学工作量大的系部可以超过200学时,直至本系部教师能够完成所有教学工作任务为止;

教学工作量小的系部,可以加重教师的科研任务,今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新师资。

学院将制定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明确上课、出题、阅卷、监考、指导学生实习、论文指导、辅导答疑等相关工作的计算标准。

实行绩效工资政策后,对各系部教学工作量可能存在的不平衡问题,学院将会通过绩效工资杠杆加以合理调节。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定性定量及积分规定

学院制订科学量化的科研工作积分办法,明确各岗位等级科研的最低积分标准和各类岗位人员之间的折算标准,以利于对教师科研工作进行量化积分、量化考核和各类岗位等级人员之间科研工作量的折算。

各岗位等级除完成以上条款和教师各等级岗位《职责条件与任务书》规定的科研任务外,还必须符合各等级岗位关于科研工作积分的最低标准。

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积分和定性定量要求必须符合各岗位等级《职责条件与任务书》的规定;

兼职教师科研工作积分和定性定量要求原则上须达到下一岗位等级关于科研的要求(如六级岗位的兼职教师,须达到七级岗位的科研要求);

科研型教师由于降低了教学工作量要求,其科研工作积分和定性定量要求原则上应达到上一岗位等级关于科研工作的积分要求

(如六级岗位的科研型教师应达到五级岗位的科研要求)。

第五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在核定的教师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九条 聘用组织。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为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岗位评审聘用考核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师岗位的评审聘用考核工作;

各系部成立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本系部、本专业教师岗位的评审聘用考核的初步审查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条 聘用程序。

学院在有空岗位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

1.各部门按生师比要求,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提出空岗新聘人员计划。

2.公布招聘岗位和聘用条件。

3.对应聘者的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查(职务职级、任职年限、项目、

经费、论文、成果、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估结果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公开展示应聘者的申请材料。

4.同行专家评议。

5.各部门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组对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学水平、成果奖项和学术水平进行初步评审和推荐。

6.各部门对初评审结果进行通告。

7.学院教师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评审。

8、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9.学院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名单。

10.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和岗位任务书的签订与管理。

学院法人代表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在四川省人事厅制订的格式合同基础上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约定。

各系部与教师签订具体详实的《岗位职责条件与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和附件。

《岗位职责条件与任务书》需在学院制订的各岗位等级的教学科研等条件之上另行约定,条件应比学院制订的条件高。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除教授二级岗位按省有关要求执行外,教授三、四级岗位的聘期为3年,其他等级教师岗位聘期一般为2年。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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