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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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汉中市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张骞墓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张骞墓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其保护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生活、旅游开发、施工建设、经营服务、科学研究和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汉中市人民政府和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工作,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本级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同时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汉中市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是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城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张骞墓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城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负责张骞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征集相关文物。

(二)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资料、档案资料。

(三)陈列和保管文物藏品。

(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

(五)组织群众对张骞墓进行保护。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经过审批的张骞墓各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和展示工程。

(七)组织与文物相关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研究。

(八)负责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与日常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文物的权属】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文物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

第八条【个人或单位表彰】对在张骞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2章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

第九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定】张骞墓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条【保护对象】张骞墓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张骞墓本体。

(二)附属文物。

(1)石兽:

2尊。

(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

1通。

(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

1通。

(4)后裔碑:

1通。

(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

1通。

(三)由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古树名木。

(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埋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3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张骞墓保护规划的行政许可】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张骞墓保护规划,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后组织实施。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应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张骞墓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爬折枝和缠绕悬挂物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施工要求】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张骞墓保护工程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

(三)铺设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

(五)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六)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要求】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风格、色调应当与张骞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不分权属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分级保护,并冠名、造册登记,禁止砍伐。

第十七条【在张骞墓进行影视制作的许可】确需利用张骞墓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对张骞墓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张骞墓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张骞墓馆藏文物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一)应建立藏品档案,分级、分类管理,并报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据文物等级管理规定,逐级呈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做好文物、建筑的防腐、防蛀、防潮、防火、防雷、防洪以及维修和防盗工作;

(四)应建立监控、消防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安防设施全面覆盖整个张骞墓保护范围及管理区。

(五)张骞墓的安全保卫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地下考古发掘】对张骞墓保护区域内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条【文物修缮和保养单位的资质要求】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张骞墓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和修复。

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有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新发现文物的处理意见】在张骞墓保护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并由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馆藏文物的复制与拓印】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拓印张骞墓馆藏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监制。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需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张骞墓的保护、管理经费和修缮、建设等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政府财政预算经费;

(三)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张骞墓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张骞墓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并接受文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4章张骞墓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张骞墓的开发与利用要求】坚持保护为前提,可以对张骞墓进行适当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文化传承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张骞精神,传承地方文化;建立传统文化博物馆、陈列室,收集和保存张骞文化、艺术、工艺珍品;出版、展示、宣传有关张骞的历史文化和优秀作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和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旅游环境容量要求】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标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像符号。

第二十七条【旅游服务设施要求】在张骞墓保护区域内,旅游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造应与张骞墓遗址的主体风格一致、和谐。

第5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文物收缴后处置办法】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作为证据扣押的或依法没收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个人贪污、侵占、挪用张骞墓的保护等专项资金的处罚】单位和个人贪污、侵占、挪用张骞墓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情节轻微,由其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个人破坏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有第

(一)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第

(二)、(三)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第(五)项行为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权力滥用的处罚】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张骞墓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转让、抵押张骞墓纪念馆文物的处罚】转让、抵押张骞墓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以及擅自改变张骞墓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修缮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修缮、重建过程中损坏、改变文物原状等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法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张骞墓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在修复、复制、拍摄、拓印过程中对馆藏珍贵文物造成损害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从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汉中市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及相关情况的报告

----2018年12月26日在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

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王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7—2021)》及《2018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汉中市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张骞墓位于城固县城以西博望镇饶家营村张骞纪念馆内,南临汉江、东北临胥水河,是西汉时期杰出外交家、探险家、丝绸之路开拓者张骞的墓葬,1956年被列为陕西省首批重点文保单位,2006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2014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为加强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文化,亟需出台符合张骞墓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一)制订《条例(草案)》是实现科学保护的需要。

张骞墓作为陕南唯一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如何在充分保持遗产核心区原真性的同时,将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有机结合,使金字招牌熠熠生辉,是加强张骞墓保护的最大课题。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五条第4款明确规定:

“公约各缔约国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通过制定《条例》,填补我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方面的空白,树立文保单位保护管理的标杆和样板,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制度、具体要求、法律责任等,才能提高保护工作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实现科学保护。

(二)制订《条例(草案)》是实现合理利用的需要。

张骞墓葬保存完好,是丝绸之路宝贵的文物奇珍,也是中西文化交流的实物见证,集保护、科研、教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具有合理利用的巨大价值。

只有通过针对性的专项立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和谐,走出保护与利用“双赢”的发展之路。

(三)制订《条例(草案)》是实现依法管理的需要。

为加强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市政府编制了《张骞墓管理规划(2012年—2018年)》,印发了《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等,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旅游业快速发展,张骞墓保护管理亟待规范。

唯有通过地方立法,才能为实现张骞墓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条例》的出台也将是一次宣传和普及历史文化保护知识的大好契机,对于全社会提高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安排部署,2018年5月正式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在深入学习、多次调研、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一是成立起草机构。

坚持把制定《条例(草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物旅游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印发了《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旅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陕西理工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具体承担《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抽调精兵强将,组建专门起草班子,高质高效推进制定工作。

二是深入学习调研。

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组织起草小组成员精读细研《立法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借鉴《秦始皇陵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等省内外重点文保单位地方立法先进经验,吃透精神实质。

结合张骞墓保护管理实际,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文化名人、法学专家、市民游客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调研大纲,提出条例(草案)章节、条款,确保立法工作接地气。

三是精心起草条例。

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多元化制度,《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10月中旬书面征求了宣传、建规等15个市直部门意见,确保科学性、可操作性;10月24日深入城固县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县人大、法制办、国土、旅游等部门意见建议;11月22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再次听取市直相关部门、城固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12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条例》。

会后起草小组对征求的意见建议都进行充分吸纳,并以工匠精神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进行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修改。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六章36条,分为总则、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共8条(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职责任务和义务要求等。

第二章(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

共2条(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和保护对象等。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共14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对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古树名木保护、文物藏品、考古发掘、经费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合理开发与利用):

共4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张骞墓开发利用、文化传承、旅游服务设施、旅游开发要求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共8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对违法文物收缴处置办法、违法修缮、违法复制拓印馆藏文物、贪污侵占挪用保护专项资金等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

共1条(第三十六条),明确《条例》施行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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