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济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分层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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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经济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分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经济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管理目标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观念,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检查监督,保证安全无事故,争创“平安先行学校”。

2、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为核心,以争创“平安先行学校”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和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和育人环境,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安全防范意识必须“小题大做”,随时提高警惕,在思想深处筑牢安全防线,做好一切可能的防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级管理框架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校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保卫科,由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学校设立六级安全管理机制,分层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级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各项工作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是第二级安全工作责任人;保卫科科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三级安全工作责任人;各科室分管的部门负责人(社区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各具体岗位责任人是第四级安全工作责任人;班主任、课任教师、生管、楼管、实训教师、实验室管理员和食堂超市等经营场所、合作单位负责人是第五级安全工作责任人;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班级安全员、宿舍舍长等学生干部为第六级安全工作责任人。

 

安全主体责任分层管理框架图示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校长职责和责任

1、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综治委及省社关于治安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制定完善稳定工作预案。

2、把安全和稳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本单位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协作单位签订治安工作目标责任书。

3、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安全工作、分析预测各种不利于稳定安全的因素,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形势及校园治安状况。

组织安排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和奖惩。

第四条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职责和责任

1、按照学校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省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层层分解目标责任,与管理部门和管理者签定责任书。

2、组织中层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和制度,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关心安全、维护稳定,对见义勇为和与各种不法行为做斗争的高尚行为给予表扬和奖励。

3、经常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师生员工思想状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全盘掌握安全工作形势;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按照重点部位要求,落实物防、技防设施,安排好人员值班,对一般部位的安全也做到责任到人。

5、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和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得力措施,不留死角和漏洞,坚决消除各种隐患。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人职责和责任

各科室负责人既是全校性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又是所分管科室、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其职责和责任:

1、各施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全校安全稳定工作。

2、积极主动做好本科室本部门内部的安全工作。

坚决按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的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一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做好会议和检查记录。

4、每学期对师生和职工进行一至二次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5、各科室各部门内部的重点部位和重要仪器设备必须落实专人管理,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防范措施。

6、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预案,每学期安排一次安全逃生疏散演练的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责任人职责和责任

校园内部主要责任人有:

隶属于科室管理的各部门负责人,社区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计算机实训及网络管理、食堂管理、实验室管理、重要仪器设备管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和质量管理等岗位人员。

其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是:

1、坚决执行本科室本部门有关稳定安全方面的指示和决议。

2、熟悉管理对象和业务范围,根据管理业务的不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3、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

4、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管理部位的重要程度落实防范措施,重点部位必须坚持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各责任人必须坚持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并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治,对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逐级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6、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发动群众,做好群防群治工作,认真选配安全员、兼职消防员,把责任落实到人。

7、坚持汇报制度。

不论发生大小案件事故或发现治安隐患,部门责任人都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科报告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坚决反对凭侥幸过关或隐瞒不报。

第七条管理者职责和责任

管理者主要指学校各类物资器材、贵重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人员,各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各类实验室、档案室、办公室直接管理人员,班主任、课任教师、生管、楼管、水电气管理、修理和食堂超市各店面经营者、合作单位负责人,各种活动的组织者。

其主要职责和责任:

1、熟悉管理范围内的物品数量、性质及安全设施情况。

2、熟记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和履行安全职责。

3、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坚决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作斗争。

4、坚持每日检查安全设施情况,并做好安全记录。

对发现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和各种治安隐患,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不得自行处理或隐瞒不报。

5、凡组织有关参观实践、实习、文体活动、旅游等外出活动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制定安全预案。

组织者、审批者应对活动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学生安全员职责和责任

班级安全员原则上由班长或团支书担任,宿舍安全员由寝室舍长兼任,安全员要本着“敬业、认真、负责、重视”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其所在班级、宿舍无安全隐患。

1、安全员应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2、安全员作为班级、宿舍的安全负责人,要协助公寓楼管理员与楼层长做好宿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调动同宿舍学生的积极性,做好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积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宿舍同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

3、定期组织本班级、本宿舍同学清除班级、宿舍内易燃物品(塑料瓶、废旧纸张等),做好日常的“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灯、关风扇、关空调),确保本班级、宿舍内无违章电器、劣质插线板、劣质应急灯等易造成班级、宿舍安全隐患的违禁物品,提醒其他同学不要无人充电、严禁在班级、宿舍内吸烟;

4、负责班级、宿舍资产管理,保护好本班级、宿舍财产安全,有损坏的财产要及时上报维修。

5、关心同学的身心健康,了解本班级、宿舍同学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学校的纪检、工会监察、维稳办及有关职能科室要共同参与校园内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级责任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治安形势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讨论重要安全问题,研究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全校性的维稳安全工作检查由维稳办组织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性的安全检查由保卫科组织,每月进行一次。

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第十二条各科室、各部门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检查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食堂超市各店面员工、合作单位员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其他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由管理科室和部门督促制定并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广泛征求群众对安全工作的意见,接受监督和批评,以便查漏补缺,改进工作方法。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性治安案件和事故(人员无伤亡、经济损失500元以下)、发现政治事件苗头和不利于和谐稳定的人和事,管理者、管理部门应在一小时内向保卫科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若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一般性政治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责任事故(人员有轻伤、经济损失在500元至5000元),管理者、管理部门应在两小时内向保卫科和主管领导、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并视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政治事件(如:

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等)、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人员有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管理者、管理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向保卫科和主管领导、学校分管领导直至校长报告,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教育厅安全处、省社安办及各级政府。

信息报送图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凡因领导不重视或管理者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校长负领导责任,分管校长负分管责任,各科室、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性案件事故的,各科室、各部门的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管理者负直接责任,学校内进行通报批评。

凡因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或玩忽职守而发生案件事故者,或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作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案件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并在学校内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必要时进行经济赔偿或罚款;对于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坚持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对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科室、部门和个人,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因重视程度不够或工作失误对学校稳定和安全造成影响,被追究责任受处分或处罚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同时与升职晋级和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案件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发生案件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分级管理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解释权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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