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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考试必考重点完整版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小抄(完整版)

综合练习一二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法的实施: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法的适用: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法律制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法治:

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13、宪法: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宪政:

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5、政治权利:

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6、宪法实施:

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17、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19、公务员:

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20、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1、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22、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3、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4、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5、行政裁决: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6、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27、行政合同:

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8、行政救济: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

29、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0、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1、行政额赔偿:

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32、行政补偿:

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33、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4、自然人:

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35、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6、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37、监护:

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8、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9、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40、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4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2、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3、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4、共有:

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45、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46、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47、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48、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9、担保物权: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50、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1、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2、债:

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3、侵权行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4、债的担保:

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55、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6、定金:

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57、债的转移:

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58、债的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59、合同: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60、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1、承诺:

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2、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63、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64、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65、人身权:

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66、人格权:

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67、身份权:

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68、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69、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70、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7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法律制度。

72、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关于遗赠人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73、过错责任:

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74、无过错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75、公平责任:

是指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仍要对损害分担责任。

76、著作权: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77、作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78、合理使用制度:

是指使用人为了个人学习、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等,依法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

79、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0、商标: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8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82、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师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84、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85、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6、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87、法律渊源:

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88、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89、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0、平等权: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91、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92、质权:

所谓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种优先受偿。

93、离婚:

是结婚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94、遗产:

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95、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96、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综合练习三

一、名称解释

1、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业主制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与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公司:

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有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次序的行为。

8、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9、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0、预算: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11、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2、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市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15、最低工资标准:

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在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满足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16、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

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17、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18、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9、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在我国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个镇南关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20、综合练习四名称解释

1.环境: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总称。

2.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与资源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制约人类的发展,甚至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但它并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环境资源问题。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

6.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是指从事有害或者可能有于环境的活动的,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行政管理制度。

7.环境标准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持生态平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8.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和处以什么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9.罪刑相适应原则:

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0.犯罪:

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1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3.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

14.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

15.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16.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从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刑罚方法。

17.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8.诉讼: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9.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20.举证责任:

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1.管辖:

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22.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3.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级人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4.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25.诉讼参加人:

是提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26.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7.先予执行:

是指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予对财产或者实施行为,并须立即执行。

28.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制度。

29.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谅解和让少,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30.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了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当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3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2.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3.国际公法:

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构成国家的四要素包括: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35.领事关系:

是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国家关系。

36.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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