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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条例分解审计科

第六章医院管理

六、信息与图书管理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6.6.5有针对信息化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保障。

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梯队,应与医院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需要相匹配。

6.6.5.1

信息化建设有经费保障。

1.加强信息建设经费审计与监管,保障投入效益。

七、财务与价格管理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6.7.1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财务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置到位,财务管理体制、经济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经济活动。

(财务科)

6.7.1.1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合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健全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政策法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财务活动在院长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3.有内部监督制度(审计科配合)和经济责任制。

4.有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5.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6.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制度要求。

7.定期开展财务管理制度的培训与教育,对更新后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培训记录。

8.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审计科)

9.无违法违规案件,无“小金库”。

(审计科)

10.有财务管理定期总结分析报告,持续改进财务工作。

6.7.2有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

(财务科、审计科)

6.7.2.1

有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有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2.有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权限管理、分级负责。

4.重大经济项目有详实、合理的立项论证报告。

5.对重大经济项目有跟踪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和审计,并向职代会报告。

(审计科)

6.7.2.2

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

1.实行总会计师制,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2.总会计师知晓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3.总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财务活动领导和管理责任。

4.医院对总会计师履职有保障机制。

5.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完善(审计科),财务管理规范有序,有持续改进。

6.7.3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控制医院债务规模,降低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财务科牵头,审计科配合)

6.7.3.1

实现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1.有成本管理相关制度。

2.加强成本控制,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费用审核(审计科)等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3.有专职人员负责成本核算工作,有岗位职责。

4.建立科学、精细的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

5.按时完成成本核算月报表,有季度、半年和年度成本分析报告。

6.根据成本分析报告,向医院管理层提交相关建议,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高医院成本效益。

6.7.3.2

控制医院债务规模,加强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1.有收支结余管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医疗服务相关领域的对外投资经过充分论证并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

(审计科)

3.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及负债管理等相关制度,非流动负债按规定审批。

4.有对医院资产管理的监管机制,定期分析评价,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计科)

5.有根据监管评价建议,持续改进资产管理工作,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审计科)

6.7.4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医药收费复核制度;确保医药价格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准确。

(审计科)

6.7.4.1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配置医院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员。

1.有价格管理部门,制订和落实相应制度。

2.有价格管理专(兼)职人员和相应的岗位职责,正确掌握医药价格政策。

3.合理配置价格管理人员,满足工作需要。

4.有价格管理人员考核相关制度和记录。

6.7.4.2

健全、完善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1.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2.有明确的价格管理工作流程。

3.有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4.有医药收费复核制度与监管措施。

5.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与流程。

6.定期对各部门、科室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结果纳入科室考核。

6.7.4.3

积极开展并不断改进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价格,准确维护医药价格数据库信息。

2.有保障医药价格信息管理系统价格信息真实、准确的措施。

提供价格咨询服务。

3.有价格投诉处置机制和处理程序,有专人负责价格投诉处置工作,处理及时。

4.开展医院内部价格监督自查,出院患者医药费用复核落实到位,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5.有价格投诉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6.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价格管理工作,无违规收费。

6.7.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和相关价格政策。

(药事科、器械科分别牵头,审计科、纪委配合)

6.7.5.1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详细的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制度和流程,有严格管理和审批程序。

1.按照规定建立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制度和流程。

2.所有招标药品及高值耗材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3.对政府采购目录外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有严格管理和审批程序。

4.有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5.无相关违规违纪违法事件。

6.7.6建立与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有工作制度与计划,对医院经济运行进行定期评价与监控,审计结果对院长负责。

(审计科)

6.7.6.1

建立与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有工作制度与计划,对医院经济运行进行定期评价与监控,审计结果对院长负责。

1.有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2.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3.有年度审计计划,对医院有关部门和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与监督。

4.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签发“医院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医院对审计报告相关意见和建议有整改措施及成效追踪。

6.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十、医学装备管理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6.10.3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的医疗设备;相关大型设备的使用人员持证上岗,应有社会效益、临床使用效果、应用质量功能开发程序等分析。

(器械科)

6.10.3.1

制定常规与大型医学装备配置方案。

1.有实施医学装备配置方案的全程监管和审计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审计科)

十一、院务公开管理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6.11.1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院应向社会及患者公开信息。

(宣传科牵头信息公开,工会牵头院务公开,各职能科室配合)

6.11.1.1

医院有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工作制度与程序。

1.医院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程序。

2.有“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有指定部门负责院务公开工作,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3.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人员熟悉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处理程序。

4.院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5.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制度及流程。

6.有院务公开的考评资料和改进措施。

7.多部门协作机制有效,保证工作持续改进。

6.11.1.2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公开的信息。

1.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医院资质信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便民措施、集中采购招标、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

2.有相关资料证实上述信息已经按照要求予以公开。

3.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对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6.11.1.3

向患者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

(财务科,审计科配合)

1.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中所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的查询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

2.有相关资料证实上述规定已经执行。

3.患者对提供的服务满意度高。

6.11.1.4

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1.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如医院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

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等。

2.有对于公开方式与公开内容的效果评价和社会评价调查。

3.社会评价对公开方式与公开内容满意。

第十章审计招标管理

SZ—001:

内部审计制度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23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山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要以医院中心工作为重点,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内部管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我院内部审计人员,对本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我院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院长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审计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SZ—001:

内部审计制度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23日修订日期:

(五)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等专项审计监督;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办理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每年应向院长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计部应及时向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审计部统一委托。

第十五条审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有关的问题对被审计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

被审计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SZ—001:

内部审计制度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23日修订日期:

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尽快落实;

(六)审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审计部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SZ—002: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12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我院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建设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由审计部统一组织的对工程项目造价及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医院审计部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具体包括:

  

(一)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二)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三)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

  (四)工程造价的审计;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六)竣工验收的审计;

(七)竣工结(决)算审计。

SZ—002: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12日修订日期:

第二章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参与专家评审、民主评议活动;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审计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概算等,为医院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对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备案。

第七条审计部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参加各项目招标的考察工作。

第三章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第八条设备、材料的采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审计。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中标单位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送审计部审计。

第四章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

第十条审计部审核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并参与合同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将合同草稿报审计部审核,审计部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承诺书、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送院长办公室转交律师审核。

审核后将审核建议返回相关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正式签定后,相关职能部门将合同副本转交审计部,由审计部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工程造价的审计

第十三条对工程量的审计。

审计部先熟悉图纸,根据图纸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图纸不明确的工程,审计人员一定到现场进行计量,按实际计量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对设计变更的项目审计。

必须按程序报批,审计部以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审计部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

  第十七条 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审计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会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变更中无定额可套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变更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SZ—002: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12日修订日期:

  

第十九条对工程签证的审计。

审计部参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见证,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通知审计部派人员到达现场;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签证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工程签证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公司确认后上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初步审校验收,签署意见,并提交审计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工程进度表”进行审计,将审计意见反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进度款。

第七章竣工验收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参与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验收。

第八章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初审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施工单位填写的《审计承诺书》及时送交审计部,以便审计部合理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部主持召开协调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如出现重大分歧,报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部主持召开,院领导、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计财部、跟踪审计单位参加结算会审,会审中提出的问题,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决,然后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SZ—002: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12日修订日期: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按审计工作程序,将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相关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九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医院审计部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认真做好对咨询公司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医院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医院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部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参加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关键部位和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部获取准确信息;

  (三)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章审计费用

第三十四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及时支付外聘单位的跟踪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医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SZ—003:

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生效日期:

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

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

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

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

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

(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

SZ—003:

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生效日期:

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

第七条在与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投资情况,要求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工程造价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始终在现场,常驻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土建一人、安装一人)。

审计部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跟踪审计人员不在现场酌情给予罚款;项目负责人及造价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发现后审计部有权更换相关人员,平时有事必须向审计部及基建办负责人请假,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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