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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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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

  篇一:

违约责任案例

  违约责任案例

  违约赔偿时间原告张柏芝诉称:

2000年5月9日,我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该协议书约定,我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止。

20XX年7月,我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

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请求法院:

一、判令东洋之花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

二、判令诉讼费由东洋之花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芝与被告东洋之花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张柏芝完成“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之演出合同。

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东洋之花公司在其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的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东洋之花公司有权在合约约定的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

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物使用期限已届满,张柏芝起诉称东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其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已构成违约,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

  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柏芝要求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6035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6260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案例

  20XX年,李某与许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工程作业,租赁期限不定,租金结算时间为挖机从事的工程作业完工或许某不继续租赁时,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许某于20XX年7月至20XX年4月期间,共租赁该挖机从事了四次工程作业,前三次工程作业完工时,许某并未实时结付租金给李某,李某于是要求许某分别写下金额为12000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笔欠款欠条,此三笔欠款均记载在同一张欠条上,还款期限均为20XX年3月底之前。

许某在写下三笔欠款的欠条之后继续租赁李

  某的挖机进行第四次作业,但完工之后仍没有及时结付租金,应李某的要求,又于20XX年4月28日写下第二张欠条,注明欠李某挖机租金47740余元,但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

至租赁关系终止,许某一直未结付上述租金共计240740元给李某。

  20XX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欠款(挖机租金)240740元。

被告许某辩称拖欠李某的挖机租金是事实,但没有欠24万余元之多,并说二人曾在20XX年的某天因欠款数额问题发生过争吵,此后李某就未向许某讨要过欠款。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等予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予以认定,被告反驳未欠原告欠款数额达到24万余元,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

1、李某持有的二张欠条当中,第一张明确注明了还款期限,被告许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起诉时间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的时间,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张欠条“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原告因举证不能,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直接证据,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7740元给原告,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约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童金年拥有太湖牌Th-1450联合收割机一辆。

20XX年9月,童金年与万建民口头约定,万建民用自己的卡车为童金年运送收割机到外地跨区作业,随机前行,童金年支付运费。

20XX年9月8日,万建民承运童金年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径江苏省仪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时,万建民所驾车辆侧翻,导致童金年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

事发后,万建民向童金年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金年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主要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童金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万建民赔偿修理费和收割收入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童金年向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收割机的修理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评估。

法院委托鉴定后,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童金年收割机的损坏修理费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间的纯收入损失为35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童金年与万建民间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万建民应按约将童金年的收割机在合理期限内承运到目的地。

由于万建民运输过程中的过

  错,造成自已的卡车侧翻,并导致童金年的收割机同时受损,错过收割季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收割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到达目的地可能对童金年造成的收入损失,万建民在订立合同是能够预见到的,故万建民不仅应赔偿童金年全部收割机修理费,而且应赔偿收割机修理期间童金年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收割收入损失。

据此,海安县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判决被告万建民赔偿原告童金年收割机修理费19552元、可得利益损失35000元,合计5455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歌手含笑贷款买车案

  20XX年3月9日,远景公司(甲方)与含笑(乙方)签订贷款购车合同。

约定:

甲方向乙方销售莲花跑车elzse一辆,金额69.8万元。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首付款14万元,其余款项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

合同第五条约定:

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划到甲方帐户后,

  篇二:

合同法案例分析

  41.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

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

  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定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七十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的财产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3)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4)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42.20XX年4月,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

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

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大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

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

  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

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

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

张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3)乘客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他是在客车中途停车过程时,乘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陈某没有购买车票。

陈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3120元。

陈某也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41、A向b租借一店铺,用于做水果零售,A以一元一公斤的价格向c定购西瓜5吨,由A自行提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20%。

合同签定之日,A还支付了定金500元。

未料在西瓜合同履行期的前10天,因店铺相邻方D的家用电器起火,祸及A的店铺,使其不得不停止营业,A当即将火灾原因通知c,告知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c回电不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此时市场西瓜的最低价为八角一公斤),c未见A来提货,便以A拒绝履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全部货款、20%违约金和没收定金。

  问:

(1)A能否以火灾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为什么?

  

(2)本案是A单独违约,还是A与D的共同违约?

  42.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早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

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i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甬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f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5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请5月20日前回复。

该商场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甲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兀,于是甲厂在5月19日收到该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内容是:

我商场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支价格能否降低为每支45,L,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

  该商场又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

我厂有你商场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42

  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5月30目之前给,答复。

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己厂的条件的信函。

5月29日,乙厂收到该商场发出的同意信函。

  问:

(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

为什么?

  (3)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5月3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

  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

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台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如果另有一家丙厂与乙厂是竟对手,知道乙厂正与商场计购买日光灯事宜,向商场表

  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每支日光灯价格只有35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厂工厂与商场达成合同,而后对商场与丙工厂商量购买事宜时,丙工厂又不同意以35元价格出卖,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没法购买A型日光灯。

商场可否要求丙厂承担责任?

承担何种责任?

说明理由。

  41.甲公司与乙公司20XX年1月15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XX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XX年1月31日支付35%货款,其余货款20XX年2月10日支付。

合同签定后,乙公司于20XX年1月30日向甲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25%货款,其余10%未付。

20XX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被甲公司拒绝。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5%货款,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交车的义务?

依据是什么?

  (3)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

  (4)如果乙公司20XX年2月1日当场支付了剩余10%货款,是否有权向甲公司提车?

  公司能否以乙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

  42.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简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

  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简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如何评价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

请具体说明理由。

  (3)如甲与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4)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1.20XX年8月14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

  并约定8月20日李四在张三家付款,8月21日双方到银行由张三取出放在保险柜的画交付给李四。

8月16日,李四听说,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当天就将其祖传名画卖给了王五。

  问:

(1)如果张三在8月21日不能履行自己的交画义务,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如果张三已将名画卖给他人的事得到证实,那么李四在8月20日能否拒绝履行付款

  义务,为什么?

  (3)如果张三8月20日提出自己卖给王五的是另一幅画,并由王五提供担保,那么,李四是否应该向张三付款?

  (4)如果合同约定双方应于8月2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画,结果张三于8月20日未交

  付画而要求李四付款,李四能否拒绝付款,根据是什么?

  42.甲以每瓶20元的价格从乙批发市场购进了丙奶制品公司生产的老年用补钙奶粉50瓶,

  准备部分自用,部分在自己的小店中以每瓶25元的市价出售。

甲先食用了一瓶后产生不良反应,经送医院治疗,病情才逐渐好转,花去医药费3500元,甲住院一周,支付护工报酬200元。

事后经医疗行政管理机关查证,甲购买的奶粉为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奶粉。

请根据合同法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甲遭遇的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责任竞合,为什么?

  

(2)如甲状告乙,乙能否以奶粉是丙生产的,而逃避其责任,为什么?

  (3)甲在要求乙赔偿损失时,能否主张对购买奶粉的费用双倍赔偿,为什么?

  (4)本案中哪些属于积极损失(或称直接损失)?

  (5)本案中哪些是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间接损失

  )?

  41.王

  某长期住在城里,乡间的6间祖传老屋一直委托曹某管理。

曹某因办乡村企业缺乏资金,就打起了这6间老屋的主意。

曹某一方面鼓动王某将老屋出售,一方面与朱某多次在现场看房协商出售。

曹某对朱某称:

只要你暂借给我20万元钱款,我就将老屋以最低价12万元卖给你。

但在朱某向曹某提供了20万元借款后,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订立售房协议,而另以15万元的价格将老房卖给了钱某,收取了钱某5万元预付款,王某听说后表示不同意。

随后曹某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6间老屋卖给了张某,约定一个月后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一周后,曹某终于说动了王某将老屋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

  问:

曹某与朱某、钱某、张某之间是否达成售房协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曹某分别对朱某、钱某、张某负何责任?

  篇三:

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

  【小案例】

  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

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

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

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

此电当天到达。

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

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

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

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

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

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

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

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

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

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

问:

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

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

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

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

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

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

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

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

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

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

该如何处理?

  【解析】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被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违反合同的品质条款退货案

  【案情简介】

  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h省A公司与b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

货物运到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

本案是由于中方A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

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

由于中方A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b公司所在国的教规。

为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

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

  A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化肥5000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20XX年12月底前交清。

至20XX年11月,化工厂向A公司共供应化肥3000吨。

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化工厂无力再向A公司供应化肥,在得到b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化工厂与A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在20XX年12月底之前向A公司提供化肥2000吨,以此履行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

当合同到期时,b公司没有按时交货。

因此,A公司要求化工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化工厂认为A公司已知道并同意由b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000吨化肥的义务,现在合同未得到适当履行是由于b公司违约造成的,与化工厂无关,因此化工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A公司无奈以化工厂和b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中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A公司和化工厂,b公司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出现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化工厂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至于第三人b公司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按照化工厂与b公司之间的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另案处理。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

  原告:

h西服厂

  被告:

g百货公司

  【案情简介】

  20XX年11月1日,g百货公司向h西服厂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20XX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g百货公司向原告h西服厂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

20XX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

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原告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

  法院的判决对吗?

为什么?

  提示: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案例一】

  水果公司与果农王某于某年3月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王某于10月底以前向水果公司供应一级苹果2万公斤,总价款3万元,货到付款。

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年8月,王某的果园遭冰雹灾害,果树绝产,经气象部门勘察认定属重大自然灾害。

王某及时向水果公司通报了有关情况,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但水果公司认为王某违约使自己丧失了一个赚钱的机会,要求赔偿自己的利润损失问题:

王某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答】提示: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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