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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安全问题与工会参与

当前,中国煤矿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中国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一贯高度重视煤矿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近年来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概况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5%,但死亡率却占全球煤矿的80%。

2003年我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吨,全员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200倍、南非的30倍。

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即使控制在2.836,但与世界上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差距仍然不小。

美国2004年产煤10亿吨,仅死亡27人,而同期中国煤炭产量约19亿吨,死亡6009人,远远超过美国。

2005年2月14日,辽宁抚顺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瓦斯事故,一次死亡214人,更是创造了近45年以来中国一次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记录。

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的数据看,近年来死亡人数基本在6000人左右(见下表)。

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上主要采煤国家死亡总人数的4倍。

近年来中国煤矿伤亡人数一览表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伤亡事故

2863

3082

4344

3853

3341

死亡人数

5798

5670

6995

6009

5986

资料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实现。

近年来,煤矿生产事故一直位居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的首位,其死亡人数占工矿企业死亡总人数的50%左右。

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也大多发生在煤矿行业。

目前,一些国有煤矿企业,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滑坡,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下降,“一通三防”隐患十分严重。

一些小煤矿,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自身生产设计能力和安全风险,无证或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超能力乱挖滥采;有的非法小煤矿利欲熏心,甚至靠人拉肩扛,原始野蛮作业,漠视生命,违法违规,导致事故频发。

严峻的煤矿安全状况严重威胁着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在近年来中国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中,以下三个特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瓦斯事故是煤矿事故中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煤矿井下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重大事故主要是瓦斯爆炸事故。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自新中国建国以来至2005年底,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矿难,共死亡3126人。

其中15起是瓦斯爆炸事故,占79%,共死亡2140人,占68%。

二是乡镇煤矿事故所占比例大。

以2005年煤矿事故为例,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全国煤矿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均超过了70%。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9.7倍。

三是煤矿企业的农民工的安全健康已成为安全生产的焦点问题。

在全国550万煤矿职工中,农民工约占50%,主要在井下一线工作,小煤矿从业人员几乎全部为农民工。

目前中国患职业病的有50%以上是农民工,因生产事故死亡的90%是农民工。

煤矿系统的农民工面临着巨大的劳动安全卫生风险。

除安全死亡事故外,煤矿行业的职业病问题也相当突出。

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30个省份收到的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仅煤矿就达4153例。

截至2005年底,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煤矿占近一半。

由于中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业病患者更多。

大量的伤亡事故和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每年使六千左右的人丧生,数十万职工致残,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职工的家庭带来无法承受的灾难,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2中国工会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煤矿安全事关矿区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搞好煤矿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关系到职工的安全权和生存权,不仅是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的要求。

中国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格局是: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工会在其中主要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多年来,工会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利用《工会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权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优势,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完善劳动保护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生产力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人的安全与健康,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1、积极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

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关闭整顿小煤矿、国家职业卫生规划等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方面加大参与力度,近年来,先后参与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标准》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

反映职工诉求,代表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以说,凡是涉及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会都参与制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会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提案。

如“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提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提案”、“关于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程修订、审定与执行的提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关于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及对策的提案”、“关于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建议的提案”等,这些提案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同时,充分运用政府、工会、企协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将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也相应参与了有关地方法规及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使煤矿安全生产和群众监督做到了有法可依。

一些基层工会在企业中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单项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它民主管理形式,加强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此外,工会加大了调查研究的力度。

早在1985年,全国总工会分别调查分析了204例典型伤亡事故,通过剖析向国务院提出"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建议,受到政府重视。

1986年,全国总工会针对小煤矿乱采滥挖,严重破坏国家资源,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向中央提出《小煤矿,大事情》的调研报告,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重视。

近年来围绕一些地方特重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每年都深入开展了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一些调研报告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推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依法履行群众监督职责,促进煤矿等行业的生产安全。

为使工会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更好地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能,1985年,国家编委专为工会系统增加了800名编制,用于完善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充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门人员。

同年,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群众性监督检查队伍。

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共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4.1万个,车间一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42.4万个,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171.7万人,覆盖职工6016.1万人。

近年来,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在非公企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联系人”以及成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基本形成了从班组到车间、企业,从地方到全国的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组织网络。

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还专门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

近两年来,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部门共受理举报10万余件,对基层工会和职工反映的问题都及时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检查和整改。

早在1979年,全国总工会就与国家劳动总局、煤炭部共同对全国煤矿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

1985年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全总派出了自己的专家、代表和监督检查员,参加了200多起特大伤亡事故及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涉及煤矿、金属矿山、建筑矿山、非矿山、铁路、化工、冶金、民用航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责任者,要求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倾听职工群众和遇难职工家属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关注事故的善后处理,力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2005年,全国总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与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组成的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

同时,针对煤矿事故频发的问题,全国总工会从2005年6月开始,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国煤矿井下一线工人中任命约10万名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着手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机制。

煤矿安全生产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实践证明,一线工人是安全生产主力军,没有工人参与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很难搞好。

特聘的煤矿群众安全监督员均为兼职,要求来自煤矿井下,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并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等。

主要履行制止违章、发现隐患、报告险情、反映工人要求与心声等职责,并被赋予紧急情况时组织矿工撤离危险现场的权力。

特聘的煤矿群众安全监督员来自国有、地方和乡镇个体等各层次的煤矿企业。

他们就像一个个安全哨兵和安全传感器,为井下安全生产站岗放哨、时刻传递安全信息。

山西潞安、西山两个试点煤矿企业的200名监督员在积极制止“三违”、排除事故隐患、有效避免各类事故发生方面,就发挥了一线哨兵的作用。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是将“群众监督参与”职责直接授权于基层广大职工的一项新的尝试。

为提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能力,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今年6月编写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

根据这一教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需要接受四方面的培训,包括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定位和方法,煤矿常见灾害防治,现场急救技术等。

3、深入宣传安全生产及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全国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下发了有关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的通知,对各级工会学习、宣传和贯彻政策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

全国总工会还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制作了《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录像并配有《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受训职工达几千万人。

各级工会还通过安全知识竞赛、讲座、计算机网络、电影、录像、文艺、展览、广播等各类文化设施,举办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取得较好成效,使广大职工明确了自身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广大基层工会干部明确了代表职工行使群众监督权利的职责和要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依法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素质得到普遍加强。

4、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发动职工群众开展群防群治。

发动职工群众开展群防群治,是工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1980年,经中央批准,由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和广播事业局等10个部门做出决定,每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

这项活动1991年改为“安全生产周”,2002年又恢复为“安全生产月”,并将时间定在每年的6月。

同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监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从1999年起,全国总工会与原国家经贸委(后为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安监局)联合开展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

这一活动已经成为各地、各产业和企业开展安全工作的有效载体,成为广大职工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得到了企业、职工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

参赛规模从1999年举办活动之初的4000家企业、500万职工,发展到了2005年的15万家企业、6500万职工。

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也加入到“安康杯”竞赛的行列。

在这些企业中,煤炭、建筑等高危企业占多数。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基层、立足企业、立足一线职工,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在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普及教育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职工安全生产素质的提高,促进了参赛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率的明显下降,涌现出了一大批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三不伤害活动”、“安全在我心中活动”、“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动”以及安全文艺汇演、安全生产书法书画大赛、安全生产摄影大赛、安全生产运动会等。

事实证明,这些全国性的安全活动,主题鲜明,符合企业实际,深受欢迎。

对于传播安全生产知识、强化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浓厚氛围,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3中国工会关于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政策主张

1、抓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完善,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法制环境,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国现行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还不能全面对事故做出相应规定,对具体问题没有具体惩罚措施,影响了对事故的处理,并时有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等现象出现。

比如,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时必须进行安全投入,可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投入,经费如何使用等问题。

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对违法开采煤矿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酿成重大或特大矿难的判刑也只在7年以下。

过低的罚款和远远低于收益的刑罚,不足以使“黑心矿主们”震慑。

据有关资料显示,私人小型煤矿一般用1至5万元便可打发一名死难者;国有煤矿赔偿金额也较,以2004年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为例,每名遇难矿工的家属仅获得5万元的赔偿金。

赔偿金与矿方的高额收益非常不成比例,造成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和投入,进而导致矿难频发。

因此,应制定《重大伤亡事故处罚条例》,改变目前的处罚力度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的情况。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加大对触犯刑律特别是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伤赔偿标准,以经济杠杆的手段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重视事故预防工作。

这样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机会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业主事前采取预防措施。

同时,加紧修改完善国务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伤亡事故调查过程中,对于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者除实行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又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发挥还很不到位,尽快颁布包括煤炭在内的重点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政府可赋予行业协会管理本行业安全工作的职责,形成行业的自律管理。

再如,当前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刚刚建立,,执法水平不高,力度不大,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直接导致了具体工作中的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等现象出现,所以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执法人员由于执法不力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在责任方面形成操作性较强、责任追究严厉的责任追究体制。

2、切实把“预防为主”方针放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直是中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建国以来,这一方针的贯彻使中国的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近些年来,这一方针受到了忽视,也因此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

所以,应继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这一方针,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上。

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隐患建档跟踪限期整改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分级管理,进行整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国家要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投入,保证整改项目的落实。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级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在项目投产前,必须组织包括工会在内的有关方面统一进行“三同时”的审查验收,确保新项目不带隐患投产使用。

当前特别要重视做好小煤矿的关闭和整顿工作,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坚决堵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领域。

对于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定期监测评估,保证其处于安全和可控制状态。

要通过技术分析和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和进行应急演练。

在对劳动者进行应急告知和培训的同时,也要对事故可能波及到的周围地区居民等进行应急措施的告知。

3、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

中国煤矿的安全投入欠账非常大。

2003年年底,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安监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建立煤矿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进行了调查研究。

通过对13个省份的调查分析,认为规模以上煤矿安全欠账达300多亿元,由此推算出全国煤矿在安全工程、安全装备和安全设施方面欠账为500亿左右。

因此,要利用当前煤价高、利润高的有利条件,切实加大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紧配备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2005年2月,国务院决定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目前中国现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个、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1个,从业人员约2000人左右,他们负责监管全国26000个大小煤矿,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

在山西、陕西、河北和河南等煤炭生产大省,有不少拥有成百上千个大小煤矿煤窑的县,由于财政紧张和编制所限,这些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常只有数名工作人员,其中还有不少是兼职的、缺少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可以想象这样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如何能承担繁重的执法监督任务。

从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的情况看,对于作为资源性能源产业的煤炭工业,政府监管和调控的手段都比较强。

美国年产煤炭10亿吨左右,美国能源部拥有14000名直接雇员,其中2000人左右从事与能源政策相关的工作,能源部下属的能源信息署拥有600多名职员。

相比而言,中国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低于他们。

因此,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人员配备,并对其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以更好地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的需要。

4、高度重视工人与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职工群众身处生产一线,最清楚哪里有事故隐患,哪里最危险。

他们不仅对搞好安全生产有着强烈的愿望,而且也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创造力。

英国、新西兰、美国、印度等国都十分重视工会和工人参与煤矿安全工作。

早在1872年,英国就在煤矿推行“群众监督员”制度,使英国的煤矿安全在几十年里得到大大改善。

新西兰借鉴英国的做法,以工人参与为基础,通过工会的作用在工人与管理层之间达成共识,解决了煤矿安全与健康问题。

美国煤炭公司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法律保障矿工有参与安全管理、监督以及举报的权利,工会组织也设有专人对矿山随时进行安全监督。

对违章指挥、环境条件恶劣都及时提出意见,解决不好时要抗议或罢工,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矿工,工会不给抚恤金。

印度也聘用工人监察员,煤矿的安全状况由采矿、机电方面的工人代表监察。

矿区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工人代表、矿山安全监察总局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三方安全委员会,定期检查各矿区的安全状况。

中国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与经验,高度重视职工和工会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充分认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协调劳动关系、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及时反映职工群众呼声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协助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和工会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讨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各省、地、市可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也可在现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同时,依法确立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即:

“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社会参与”的宏观管理模式,形成各方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鉴于煤炭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基层又没有相应的人手,可以考虑沿用原有的做法,由现在法律规定的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的建议撤离权,通过修改法律明确为工会有权在紧急情况时组织撤离,实践证明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在基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机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形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使事故苗头在生产第一线就得到及时的预防,形成安全生产的坚实群众基础,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是煤矿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首位。

职工代表要认真仔细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措施并进行表决。

要组织职工代表视察、检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就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提案和质询,并要求得到郑重的答复,以职代会的法定权力监督企业安全生产。

五是煤矿企业的工会组织要研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等方面的问题,把握重点问题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要目标明确、项目具体、指标量化、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要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的作用,监督企业作好安全生产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严肃认真地参与伤亡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同时要代表伤亡职工的利益,依法为他们争取经济补偿,化解可能产生的矛盾。

5、强化对煤矿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安全生产必须依靠和落实到每一个职工身上,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不把每一个职工的安全积极性调动起来,安全就保证不了。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对煤矿的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培训非常重视。

如美国实行全员强制性安全培训,他们的经验是:

监察重要,培训比监察更重要。

美国矿工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新工人被录用后,必须接受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和法规的教育,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才能上岗,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半年后才能独立工作。

转换工种的工人,也必须重新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后才能上岗。

对于参观者也毫不例外,凡入井者都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并签字保证执行。

相比而言,中国这方面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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