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江南岸滨江丽景花园小区华英苑别墅小区拆违建绿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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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江南岸滨江丽景花园小区华英苑别墅小区拆违建绿工

邕江南岸(滨江丽景花园小区-华英苑别墅小区)拆违建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照城市建设计划需要,需对邕江南岸(滨江丽景花园小区-华英苑别墅小区)拆违建绿工程项目范围内衡宇实施征收。

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暂行方法》(南府发〔2021〕6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邕江南岸(滨江丽景花园小区-华英苑别墅小区)拆违建绿工程项目位于银沙大道和五象大道交壤处邕江边。

土地级别别离为:

住宅三级、办公四级。

经初步伐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亩;被征收衡宇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住宅万平方米;非住宅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66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衡宇征收范围

银沙大道:

16-5号;

五象大道:

436(436号院内临江构筑物及附属物)、438(438号院内临江构筑物及附属物)、440、44二、444号。

上述衡宇征收范围内如有出入或遗漏,和所列门牌内衡宇、附属物的具体界限,均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计划蓝线图为准。

建设用地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址张贴发布(张贴地址:

五象大道440号,五象大道444号),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够到良庆区衡宇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地址:

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方式:

)。

三、衡宇征收部门

衡宇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治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衡宇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衡宇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信和救济途径

(一)依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的通知》(建房〔2020〕77号)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信。

(二)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说明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衡宇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依照衡宇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衡宇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衡宇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衡宇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是指被征收衡宇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钱,确信被征收衡宇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钱,应当剔除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衡宇,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衡宇征收部门、衡宇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衡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生效后,依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衡宇的补偿

依照本项目情形,住宅衡宇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衡宇的价值确信,被征收衡宇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衡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有证衡宇套内面积1:

1调换或选择依照建筑面积1:

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衡宇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按照套内面积1:

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两边协商补偿在签定协议中确信。

选择套内面积1:

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衡宇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

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衡宇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应得货币补偿由衡宇征收部门按衡宇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衡宇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份能够给予奖励。

2.征收住宅衡宇需要产权调换的,衡宇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衡宇。

3.被征收住宅衡宇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衡宇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

超出应置换衡宇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份,依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份(含相应公摊面积),依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发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钱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衡宇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定补偿协议为准,原那么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信选房顺序。

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发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非住宅衡宇的补偿

依照本项目情形,被征收非住宅衡宇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那么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衡宇的价值确信,被征收衡宇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确需产权调换的,应在衡宇征收部门通知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衡宇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衡宇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衡宇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衡宇售价总额的差价。

如超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衡宇所有权证衡宇的认定及补偿

(一)计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衡宇,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计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衡宇分类估价价钱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计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衡宇分类估价价钱的85%给予补偿。

(四)计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衡宇分类估价价钱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衡宇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信应补偿的面积后,再依照套内面积1:

1或建筑面积1:

进行产权调换换算。

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发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钱结算差价。

(五)2004年8月15往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衡宇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衡宇不予补偿。

(六)衡宇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衡宇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计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信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衡宇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计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衡宇建筑面积的确认

1.依照衡宇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两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依照衡宇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功效确认。

3.衡宇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

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眷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形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衡宇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衡宇面积由衡宇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有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置。

九、对改变用途衡宇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衡宇,被征收人可按衡宇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衡宇、直管公房改变成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记录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利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衡宇估价价钱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记录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衡宇估价价钱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旅馆旅社用途衡宇改变成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记录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利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衡宇估价价钱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记录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衡宇估价价钱的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衡宇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记录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利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衡宇估价价钱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记录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衡宇估价价钱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钱依照土地利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利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信。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

“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往后自行将已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衡宇改变成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衡宇的补偿仍按衡宇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衡宇用途的时刻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刻的资料确信。

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衡宇用途的时刻无法确认的,改变衡宇用途的时刻视为2004年1月1往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衡宇的补偿

已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衡宇结构,但未办理衡宇所有权变更记录的住宅衡宇,按变更后的衡宇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衡宇分类估价价钱与原衡宇分类估价价钱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依照衡宇所有权证上标注的衡宇结构予以补偿。

十一、衡宇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以为其衡宇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衡宇征收部门书面提出。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衡宇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衡宇的装修部份进行实地查勘。

估价机构应当依如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形,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衡宇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衡宇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钱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二、住宅衡宇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私有衡宇产权人踊跃配合征收,按以下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衡宇征收部门通知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搬迁交付衡宇的,奖励30000元。

2.衡宇征收部门通知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搬迁交付衡宇的,奖励20000元。

3.衡宇征收部门通知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搬迁交付衡宇的,奖励10000元。

4.未办理衡宇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衡宇,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

(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能够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衡宇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搬迁交付衡宇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衡宇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衡宇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三)整体搬迁奖励。

在通知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交付衡宇的给予以下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交付衡宇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交付衡宇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交付衡宇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衡宇(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时,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衡宇征收补偿决定前签定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按期限交付衡宇的,可由衡宇征收部门按衡宇分户估价报告确信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五)衡宇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记录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记录,并在政府作出衡宇征收补偿决定前签定补偿协议,按协议约按期限交付衡宇的,衡宇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元配合奖励。

(六)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衡宇所有权证的按衡宇所有权证计户,衡宇共有权证归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七)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十三、机械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利用的机械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衡宇征收而致使机械设备无法恢复利用的,对机械设备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械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信,协商不成的,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信。

对可恢复利用的机械设备,估价机构原那么上应当依照每台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形逐项判定,一样依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钱估价;对无法恢复利用的机械设备依照从头购买价结合成新估价。

十四、搬迁补助费、衡宇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衡宇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衡宇搬迁费按衡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按2次支付)。

2.非住宅衡宇搬迁费按衡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钱费用标准(按2次支付)。

因衡宇征收部门缘故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3.住宅衡宇搬迁误工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支付)。

4.住宅、非住宅衡宇迁移费260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5.住宅、非住宅衡宇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500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钱的标准补偿。

6.住宅、非住宅衡宇空调迁移:

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7.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

200元(含拆、装)。

8.住宅、非住宅衡宇所有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

300元/证。

9.住宅、非住宅衡宇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

400元/证。

(二)衡宇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衡宇、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22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2.住宅衡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住宅衡宇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衡宇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

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3.住宅衡宇、非住宅衡宇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衡宇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定的衡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衡宇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衡宇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衡宇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衡宇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

1.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衡宇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23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3.其他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衡宇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2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五、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为42个月。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并移交衡宇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衡宇交付次月止。

因衡宇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衡宇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超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之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超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

对选择衡宇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超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衡宇的,从超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超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六、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依照《关于发布2021年南宁市各类衡宇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钱的通知》(南房〔2021〕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

(一)围墙补偿

1.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

2.红砖、青砖墙(12墙)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

3.红砖、青砖墙(24墙)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4.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

(二)地面的补偿

1.混凝土地面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

2.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

3.混凝土地面20-30cm厚按每平米74-110元补偿。

4.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117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形给予补偿。

十七、税费减免

实行产权调换或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衡宇,不需缴纳衡宇产权调换差价或购房成交价钱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免缴衡宇契税。

十八、被征收人子女入学

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衡宇被征收需要转学的,在签定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开发区)衡宇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实际住址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依照衡宇被征收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那么安排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十九、衡宇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两边签定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二十、不妥行为不给予补偿

衡宇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衡宇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和改变衡宇用途等不妥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背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十一、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衡宇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衡宇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按时刻内与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衡宇所有权证》、《土地利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两边办理衡宇移交手续。

衡宇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衡宇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衡宇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取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二十二、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衡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平安标准。

(四)调换衡宇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踊跃予以协助。

二十三、补偿结果发布

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形在衡宇征收范围内予以发布。

二十四、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衡宇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提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暂行方法>的通知》(南府发〔202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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