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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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附件3

 

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十一月

 

1项目背景

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

按照浙江省污泥产生和处置处置的实际情形,规范污泥土地利用技术,降低土地利用风险,浙江省环保厅设立了《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编制研究项目,由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和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一路承担课题研究工作。

在《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的编制研究基础上,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试行)》省地方标准的起草任务,已将标准的制订列入《2011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浙质标发[2011]380号)。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和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一路承担《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试行)》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制定。

本标准为本省第一次制定。

主要起草人员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薛智勇、张宇、陈晓旸、洪春来、王卫平、朱凤香、韩立、俞森峰。

编制进程

为保证本标准的制定质量,力求标准符合科学进展与符合实际,《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试行)》具有可操作性,标准实施后能对污泥土地利用具有指导作用,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和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在开展大量资料搜集、实地调研、污泥样品监测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国内、外有关经验,并普遍听取相关专家及用户代表意见,通过量次讨论研究和反复修改,起草编制完成《浙江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

主要开展工作情形如下:

1.3.1成立标准起草小组

2010年8月,浙江省环保厅委托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开展《规范》的编制研究工作。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当即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小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肯定《规范》的大体框架,讨论、研究制定标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明确小组人员工作任务,要求各成员分工协作,一路开展调研及相关实验、搜集相关数据、标准,及时参与标准稿的讨论、修改。

1.3.2制定工作计划

2010年9月中旬,制定了起草标准工作计划,对各工作进程与步骤作出安排,要求起草小组在规按时刻按进度完成起草和修改标准稿、开展全省污泥采样调查、撰写标准编制说明、征求专家及环保公司的意见等工作。

1.3.3标准制定的技术线路

主要研究线路为:

编制大纲—国内外资料调研—典型污水处置设施污泥处置处置现场考察,污泥采样—污泥特性分析—调研数据、资料汇总和分析—编制规范初稿—专家座谈会—经反复论证提出《规范》征求意见稿。

具体为:

①国内外资料调研、典型污水处置设施及污泥处置处置现场调研、污泥采样;

②污泥特性分析;

③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依托系统科学的分析方式肯定不同土地利用形式的污泥类型,并进行适用性分析;

④编制规范初稿;

⑤组织与浙江省有关的研究机构、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处置、有机肥生产公司和苗木基质生产公司等专家座谈研讨;

⑥对规范初稿进行反复论证后提出最终征求意见稿。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随着浙江省污水处置设施的完善,产生的大量污泥已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加重了生态环境风险和经济负担。

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病原菌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污泥对环境的危害较大。

因此,妥帖处置污泥已是急待解决的难题。

污泥处置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

填埋、填海、焚烧、建材利用和土地利用等。

由于填海会直接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这种方式已被禁止利用。

而陆地填埋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填埋、焚烧本钱较高,并可能对地下水或大气造成二次污染。

因此,对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寻求一种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且费用低廉的综合利用新途径,已势在必行。

目前,污泥土地利用已成为国际化趋势。

在美国、英国、荷兰、丹麦等发达国家,由于法律法规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制定了许多鼓励政策,污泥土地利用研究和技术的进步,人们逐渐趋于同意污泥土地利用的技术及工艺,污泥土地利用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污泥总量的55%以上被土地利用。

住建部、国家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第条“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

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从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来看,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置厂、食物加工和造纸等行业产生的污泥有毒物含量低,有机质和矿物营养元素等含量丰硕,具有较高的土地利用价值。

为落实省级九部门制定的《浙江省污水处置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目标要求,对污染物含量较低的污泥,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土地利用的方式势在必行。

但为规范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迫切需要针对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选用来源适用的污泥,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降低土地利用的风险。

3标准制订的大体原则

本《规范》的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①科学性。

《规范》的控制尺度,综合考虑排放污泥造成的危害与处置费用、污泥处置技术,制订科学的排放标准。

②持续性。

《规范》的编制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污水处置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污泥处置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维持环境管理体系的连贯性,避免给后续的相关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③可操作性。

《规范》对污水处置设施污泥土地利用途置处置全进程的重点控制环节作量化规定,便于条款的执行实施。

《规范》的技术描述充分考虑到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④创新性。

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省水处置设施污泥的特性,有针对性的提出污泥土地利用的预处置工艺,第一次依照行业分类对不同污泥来源等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污泥的来源提出适合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污泥类型,填补我国关于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的空白。

4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标准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土地利用泥质的污泥处置处置全进程,包括污泥的产生、运输、堆放、堆肥化处置、最终处置、贮存和利用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可用以指导污泥土地利用途置处置设施的计划、设计、建设、运营、环评和验收等工作。

城市下水道、给水厂污泥及河道淤泥的土地利用途置处置可参照执行。

为降低土地利用环境风险,《浙江省污泥处置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10〕6号)中所规定的环境风险程度为重度的污泥(金属表面处置、制药、化工、制革等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置专用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置厂产生的污泥)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其他污泥不适用于本《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

该章阐明了本《规范》制定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直接引用了其中的内容。

相关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组本钱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引用的相关标准,当其被修订时,应利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和概念

由于我国对污泥处置处置中有关术语及概念尚未准确的解释,造成了概念的不清和责任的不明确,进而影响了污泥的环境管理。

而污泥相关概念的明确能够便于读者有效地理解和利用本《规范》。

通过详细论证,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有关污泥的相关文件,本《规范》提出了有关污泥土地利用的相关术语及概念,作为规范编制的基础和业内同行的参考。

本章主如果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和国内外已有的土地利用途置处置技术,针对规范中出现的一些概念(例如“污泥、物化污泥、生化污泥、碱性稳固化、污泥干化、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堆肥化和污泥农用等)进行重点描述。

污泥土地利用适用性分类

本章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总结了国内已有的研究资料,按照不同行业的污泥理化性质调查分析(附表2),对土地利用方式及适用污泥类型进行描述,并提出了适用的污泥来源。

4.4.1污泥土地利用适用性分类的目的

参考《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针对不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不同行业来源的污泥理化性状和污染物浓度水平,进行污泥土地利用适用性分类,制定规范的准入标准,降低土地利用的风险。

参考《浙江省污泥处置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10〕6号)中关于污泥分类的描述,并结合不同行业来源污泥的理化指标,提出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主要污泥泥质来源,并按照风险级别,规定污泥泥质需要知足的质量标准。

4.4.2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及适用污泥类型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垃圾填埋场封场、矿山覆盖(复绿)、林地和道路边坡修复(复绿)、园林绿化、非牧草地、桑园、苗木园地等方式。

土地利用的污泥预处置技术及要求

4.5.1土地利用污泥预处置的整体要求

土地利用的污泥预处置工艺包括污泥脱水、污泥干化、污泥碱性稳固化、污泥厌氧消化和堆肥化处置等方式,并按照土地利用的方式、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预处置技术。

污泥厌氧消化是一种污泥减量化技术,可是有机养分损失较高,无益于进一步土地利用,因此本规范不对厌氧消化技术的预处置技术进行描述。

4.5.2土地利用的污泥预处置技术

4.5.2.1碱性稳固化

若是污泥进行直接利用,当污泥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较高或施用地坡度较陡、地下水位较高时,进行土地利用前污泥应进行碱性稳固化,以降低污泥有害物质的溶出率,减少有害物质的移动性。

碱性稳固化处置后的污泥pH应≤9,以规避可能的环境风险,避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

4.5.2.2污泥脱水和干化

对于运输距离远、污泥用量大的土地利用方式,污泥土地利用前进行适当干化可减少污泥运输本钱。

脱水干化后的污泥直接进行土地利用,其含水率宜<60%,依据《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中关于关于泥质的含水率标准;脱水干化后的污泥需进一步堆肥化处置,能够通过添加有机辅料的形式进一步的调节污泥水分。

污泥热干化应按照热源的性质和应用对象,肯定干化程度,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选用热干化设备类型。

4.5.2.3堆肥化

本规范对堆肥化技术进行重点描述。

污泥堆肥化是污泥土地利用前达到无害化的优选工艺。

采用微生物好氧高温(55℃以上)发酵工艺,分解有机物,杀灭多数病原体。

①污泥堆肥的主要工艺类型

堆肥方式通常有:

条垛式、槽式、塔式、回转圆筒式等几类。

目前生产上采用较多的堆肥方式主如果条垛式和槽式,两种方式均需要有避雨设施。

②污泥堆肥工艺条件控制

污泥堆肥工艺参考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工艺,进行通气量、水分、碳氮比(C/N)和pH调控。

③污泥发酵工艺的选择

参考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工艺,各污泥堆肥厂可因地制宜选择堆肥方式及工艺,堆置高度一般控制在0.8m~1.5m;污泥堆肥初期及堆温升至55oC以上时,需2~3天翻堆一次,55℃以上堆温须维持5~7天,堆肥持续时刻应达到15天以上。

通过接种发酵菌剂增进污泥堆肥高温发酵,发酵菌剂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微生物肥料记录证或通过相关的毒性安全性评价。

④堆肥设备选择

污泥堆肥厂可选择性配置运输车、搅拌机、翻抛机、装载机、自动封包机、传送设备和烘干机等设备。

⑤污泥堆肥无害化及腐熟度判定

污泥堆肥产品的卫生指标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规定要求。

腐熟的污泥堆肥产品呈灰褐色,无臭味,松散,蚊蝇不孳生,种子发芽指数≥60%。

种子发芽指数参考《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2009)中的规定要求。

4.5.3土地利用的污泥预处置进程污染控制

4.5.3.1污泥预处置的场址选择

污泥预处置场址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本地城镇建设整体计划和环境保护计划的规定,场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本地的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应考虑就近原则,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置厂内或周围建设污泥预处置设施。

禁止在限制建设区选址建设。

污泥预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利用。

4.5.3.2污泥运输

经脱水、干化后的污泥应采用密闭式车辆和船舶运输,以避免二次环境污染。

4.5.3.3污泥及其堆肥产品贮存

污泥堆肥厂应按如实际情形设置必然容量的脱水污泥贮存设施,污泥贮存设施应有避雨、防渗和阻止臭气扩散的办法,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堆肥制品出厂前,应寄存在有必然规模的、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和避免淋雨的设施内。

4.5.3.4恶臭处置

污泥干化与污泥堆肥等预处置进程应有除臭办法,污泥堆肥厂应按如实际情形因地制宜选择物理、化学、生物及综合除臭方式,有效去除堆肥进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NH3、H2S、SO2和烷烃类气体)。

污泥堆肥厂气体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中所规定的要求。

4.5.3.5污水处置

污泥堆肥厂应成立雨污分流设施,对产生的污水集中搜集后回流到污水处置厂或自建处置装置进行处置并达标排放。

处置后的排水必需符合我国《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所规定的要求。

4.5.3.6抽样检测

污泥预处置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对污泥泥质及其产品的含水率、养分含量、重金属、盐分、pH、卫生指标等进行按期抽样检测。

4.5.3.7污泥预处置设施安全运行与监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增强对污泥堆肥设施计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堆肥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并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避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确保污泥堆肥设施的安全稳固运行

污泥土地利用的技术要求

4.6.1污染防治

4.6.1.1.污泥及其产品进行土地利历时,应注意对水源地的保护,不该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利用。

4.6.1.2在地下水位较高,渗透性强的场地上不宜利用污泥及其产品;污泥及其产品宜在粘性或粘壤性土壤上利用。

4.6.1.3污泥及其产品利用处地坡度宜小于5%;场地坡度为5%~10%时,为可同意坡度,采用季节调控,避免地表径流;场地坡度为10%以上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办法,减少雨水冲涮、径流对地表水体及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此处对于利用处地的坡度的要求,参考了《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处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污泥农田利用及土地利用的一般要求,原文中对场地坡度为6%以上为限制性坡度,在限制性以上坡度不允许施用污泥。

针对浙江林地较多为山林地的实际情形,适当放宽坡度要求,规定场地坡度为10%以上时。

但为减少环境风险,保证土地利用的适用范围规定应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办法,减少雨水冲涮、径流对地表水体及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4.6.1.4污泥及其产品应按照不同地域的土质和土壤环境容量、不同植物习性等肯定合理的利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式和时刻。

污泥及其产品利用区域的地下水和土壤的任何一项有害指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限值的80%时,不宜利用。

4.6.2污泥及其产品的利用技术及要求

4.6.2.1污泥及其产品用作垃圾填埋场封场、矿山覆盖(复绿)材料的利用要求

对于用作垃圾填埋场封场、矿山覆盖(复绿)材料的污泥泥质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的规定要求。

鉴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中Cd的浓度限值相对于其他污染指标更严格,因此以Cd为例,《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中Cd浓度限值为20mg/kg干污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中三级土壤的Cd的浓度限值为1mg/kg土壤。

一般垃圾填埋场封场、矿山覆盖(复绿)采用一次性施用方式,因此干污泥的添加比例不该超过5%。

为降低环境风险,污泥及其产品用量限值为不超过封场和覆盖混合物总量的4%(质量比)。

4.6.2.2污泥堆肥产品用作林地土壤改良材料的利用要求

用作林地土壤改良材料利用的污泥,其污泥泥质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GB/T24600)的规定要求,且电导率≤8mS/cm,污泥须通过堆肥化处置,确保地上植物的正常生长。

提出电导的标准限值主如果因为有些污泥含盐量偏高,对于后续作物生长不利。

《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GB/T24600)中碱性土壤Cd浓度限值为20mg/kg干污泥(酸性土壤的Cd浓度限值为5mg/kg干污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中三级土壤的Cd的浓度限值为1mg/kg土壤。

污泥年施用量≤20t/hm2,且在同一地块上利用累计不超过15年。

1公顷耕耘层土壤≈2250吨,施用的污泥相对于土壤的容量比例很低,因此降低了土地利用风险。

4.6.2.3污泥堆肥产品用作道路边坡修复(复绿)、园林绿化、非牧草地、桑树和苗木园地的利用要求

用作道路边坡修复(复绿)、园林绿化、非牧草地、桑树和苗木园地其污泥泥质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的规定要求,而且须通过堆肥化处置。

5年之内复耕的桑树和苗木园地上利用的污泥泥质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的规定要求。

污泥泥质电导率≤5mS/cm。

提出电导的标准限值主如果因为有些污泥含盐量偏高,对于后续作物生长不利。

污泥堆肥产品在道路边坡修复(复绿)、园林绿化、非牧草地利用的,进一步严格控制污泥施用量,规定年施用量≤15t/hm2,且在同一地块上施用累计不超过10年。

污泥堆肥产品在桑树和苗木园地利用,年施用量≤t/hm2,且在同一地块上施用累计不超过5年。

污泥堆肥产品用于基质营养土材料,其用量不超过基质混合物总量的4%(质量比)。

5污泥土地利用技术风险及对污泥农用未列入本规范的说明

(1)我国对污泥土地利用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污泥土地利用的基础数据缺乏。

污泥中含有许多的有害物质(重金属、有毒有机污染物和盐分等),虽然通过稳固化处置后,已经符合土壤施用标准,可是长期大量施用仍存在必然风险。

需要选择典型施用点对污泥泥质、土地利用地址的土壤和地下水等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分析,管理本钱较高。

(2)污泥农用将直接与食物链发生关系,有关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物理化学特征及重金属从土壤到农作物的迁移行为、生态风险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数据很不充分,而长期定位实验数据几乎空白,因此污泥农用尚存在较大的隐患和风险。

将污泥农用从污泥土地利用中区分开来,有利于污泥土地利用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也有利于污泥非农用方式的推行和应用,更有利于污泥土地利用的实际操作和管理。

6标准实施建议

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截至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污泥土地利用的技术规范。

为规范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迫切需要针对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挑选适用的污泥类型,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降低土地利用风险。

《规范》立足于我省的实际情形,提出适用于我省的污泥土地利用形式,并对污泥土地利用途置处置技术及要求作了规定,具有较强地方标准特点,出台后将填补我省污泥土地利用技术规范的空白。

本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与《GB/T24600-2009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309-2009》、《GB/T23486-2009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和《浙江省污泥处置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10〕6号)互为补充的关系。

实施本标准的管理办法及建议

为了推行本标准的实施,使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处置绩效得以提升,提出建议如下:

(1)建议省内各级政府围绕污泥土地利用,实施污染企业分类布局、污水分类处置与定向排放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办法,从源头上减少污泥的产生,降低污泥土地利用的风险,同时对土地利用的污泥及其产品、污泥土地利用地域的土壤和农产品应进行按期抽样检测,强化污泥土地利用全进程的监管力度。

(2)建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踊跃采用本技术规范,以增强对污泥处置处置的监管。

(3)建议政府出台配套的鼓励办法及增强宣传培训,调动污泥土地利用单位的踊跃性和主动性,增进污泥土地利用技术的推行应用。

(4)由于本规范为第一次制定,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及污泥土地利用技术的进展,新的技术及标准也会不断被提出、论证和应用,这要求本规范在实施进程中也要与时俱进,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使其不断知足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需要。

附件一引用的标准规范清单

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国家发改委第1号)

5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

7

《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10〕6号)

8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9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1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2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3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4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5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6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7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8

GB/T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19

GB/T234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

20

GB/T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

21

GB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22

GB/T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23

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4

CJ/T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25

CJ302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26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附件二污泥分析数据

序号

项目

名称

测试项目

有机质(%)

全氮

(%)

全磷

(P2O5,%)

全钾(K2O,%)

As

(mg/kg)

Zn(mg/kg)

Cu

(mg/kg)

Pb

(mg/kg)

Cd

(mg/kg)

Cr

(mg/kg)

Hg

(mg/kg)

Ni

(mg/kg)

pH

电导

mS/cm

划分

类别

1

诸暨污水处理厂

1057

111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2

桐庐富春污水处理厂

1303

3

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良渚排水分公司

2571

2648

4

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生化污泥)

322

1167

143

5

绍兴水处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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