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类教学案例基本结构与体例格式要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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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类教学案例基本结构与体例格式要求doc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和《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为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加强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区镇(街道)管理部门职责和渡口经营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渡口渡运资格管理

(一)渡口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条件才能渡运,要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乘客须知牌、渡口守则牌,其中渡口标志牌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渡运价格、渡工信息、渡口管理单位信息、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人员信息、渡口工作人员信息、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渡船要适航、船员要适任、渡口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二、渡口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求

渡口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成员职责分工,至少配备一名具备相应安全渡运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渡口和渡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保障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

区、镇(街)、村(居)委会要将渡口渡船安全投入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做到资金保障制度化,确保辖区内义渡、半义渡渡口渡船安全经费足额到位。

3、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落实区与镇(街)、镇(街)与村(居)、村(居)与渡口经营人之间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区对镇(街)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渡口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档案,并将各项材料整理归档、定期更新。

(二)安全检查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和渡口工作人员每天要对渡口、渡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渡船驾驶员每天开航前要对渡船技术状况、机舱、油水、喇叭、信号灯等进行检查,要对船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清理船内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渡口经营人要定期对渡口渡船巡查,在客流高峰期(如上下班、返放学)、重大节假日、特殊天气期间要派员现场维护秩序。

渡口和村(居)委会要做好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复查记录,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并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定期更新。

(三)渡口和渡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建立渡口档案管理制度,渡口档案资料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没有时效要求的记录资料至少保存两年),并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2、渡口基本资料,具体包括:

渡口基本情况表、渡口设置批文复印件、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渡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渡口照片。

3、渡船基本资料,具体包括:

渡船国籍证书复印件、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渡船检验证书簿复印件、渡船照片。

4、渡工基本资料,具体包括:

任职渡工名单(渡工总数3人或3人以下的可免)、渡工证书、证件复印件。

5、工作记录资料,具体包括:

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信息传达等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记录。

建立渡船一船一档管理制度,船舶档案主要包括: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渡船国籍证书、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渡船检验证书簿、渡工证书证件、本船安全自查记录、外部安全检查记录、船舶保险材料、船舶修理计划、修理单、报价单、完工验收单、自修项目修理单、自修项目验收单、修船总结等材料,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材料,船员录用、调动、适任、培训学习、劳动保险等材料,船员任(解)职报备材料。

渡口及每艘渡船要建立独立档案,并对档案内容及时更新。

(4)安全渡运监管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渡运监管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渡口渡船监控系统,实时监管渡工和渡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2、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要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渡口要建立安全渡运监管档案,定期收集和补充渡船渡运监控记录、渡船签单发航记录等材料。

(5)停渡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

渡口要执行停渡工作制度,建立相关档案。

(六)渡船维护检修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建立渡船维护检修制度,制定船舶例行维护和检修工作计划,通过落实计划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持船体和船舱整洁;定期检查舵设备、日用油箱、冷却水系统,对电启动的柴油机,要定期检查蓄电池电压,定期检查尾轴法兰、填料函的密封性、尾轴的跳动情况;船舶发生碰撞要及时检查,特别是水下部分、外板接缝、断阶、尾轴包套等位置,如自身无法修复的,应马上送厂维修。

渡口要执行渡船维护检修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定期补充、更新档案。

(七)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1、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根据渡口特点,确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目标,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当制定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对船岸联合应急演练及船舶应急进行演练,以保证船舶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迅速做出反应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

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习效果进行评审,分析存在问题,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组织建设。

渡口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组,明确救援指挥组各成员职责及联系方式,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训练。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渡口要建立应急预案及演练档案,将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宣传培训情况等材料及时归档。

(八)事故处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1、渡口要制定事故处理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后,经营人(村(居)委会)和渡运人按制度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组织抢救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政府和管理部门指挥、调度。

事后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事后要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渡口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采取拍照、做出标记、进行记录、绘制现场图等措施,并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毁灭有关证据。

(九)台风、洪水及特殊天气防范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渡口要建立防范台风、洪水及特殊天气制度,制定对应应急措施。

台风期间,每日收听天气预报、做好记录,注意台风动向,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发布后,将渡船驶往避风地点固定好锚链缆索;洪水期间,当水位到警戒水位时,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服从海事和三防指挥部门指挥;如遇雷雨大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将渡船靠岸停泊疏散旅客;如遇大雾要注意周围船舶情况,派人到船首加强瞭望,当能见度影响渡运安全时应当停止渡运。

渡口应建立防台、防洪及防特殊天气工作档案,并定期补充和更新相关材料。

(十)学习培训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渡口要建立学习和培训制度,每年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

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渡运人员每年参加交通、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和学习不少于4个小时。

根据计划安排定期自主组织安全学习,特别是在春运、重大节假日、特殊天气和水文期间、员工入职前等,加强安全意识和应急预案知识的培训。

渡口应建立学习培训档案,定期将学习、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记录补充、更新。

(十一)生产统计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渡口要建立渡运生产统计制度、设立统计台账。

经营人严禁超载渡运,在每一航次开航前要对乘客、车辆进行清点并如实记录。

经营人要将每日渡运班次、每班渡运量、每日耗油量如实记录,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定期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报送统计报表,村(居)委会要核实统计数据准确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渡口要建立生产统计档案,定期补充班次、渡运量、耗油量等统计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

三、安全操作规程

各渡口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相关操作规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渡船安全操作规程

1、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

2、渡船不得超载、超员渡运;

3、渡船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二)渡运人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瞭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2、遇有洪水或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停止渡运。

渡口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3、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漏、机件损坏,应当及时修复;不得驾驶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的渡船渡运;

4、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开航;

5、督促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四、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各渡口要建立健全操作和维护规范。

相关操作规范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船舶操作规范

船舶雾航规范、船舶大风浪航行规范、船舶防台抗台规范、船舶靠离泊操作规范、船舶轮机设备操作规范、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操作规范、船舶加装油料操作规范等。

(二)设备维护规范

船舶备件和物料管理规范、船舶油料管理规范、船舶设备维护规范、船舶轮机设备维护规范、船舶救生消防设备维护规范等。

五、其他生产管理台帐要求

渡口渡船除根据本规范“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求”建立相对应的台账外,还要建立以下管理台帐:

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2、渡船岗位值班和交接班台帐;

3、渡运从业人员台帐。

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要求

区、镇(街道)两级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对全区或镇(街道)渡口渡运的日常经营以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渡口经营人、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工作分为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专项监督检查

1、区局对分局开展安全监管情况的督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渡口渡运安全生产状况的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2、分局对渡口渡运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分局对渡口渡运开展其他专项工作的监督巡查。

根据消防“四化”建设等专项工作,按要求定期开展监督巡查。

(二)日常督查检查

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水上视频监控系统(CCTV)、渡口渡船监控系统,实时监管渡工和渡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及专项工作期间,雾季、汛期、台风及强对流天气时段,及有针对性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渡口,要根据管理需要加强安全状况日常督查检查。

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结合专项督查检查进行。

隐患整改要求: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现场消除或整改的,检查单位应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被检查渡口经营人或村(居)委会当场进行安全告诫或约谈告诫;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现场消除的,检查单位应向渡口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指定机构负责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登记整改情况;在安全隐患排除之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依法责令停运,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后经审查验收,方可批准恢复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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