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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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

目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行政协助的意义和特点………………………………………………………2

(一)行政协助的意义……………………………………………………………2

(二)行政协助的特点…………………………………………………………………2

二、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协助………………………………………………………………2

(一)目前我国的行政协助存在的问题…………………………………………………2

(二)、立法上的不足之处………………………………………………………4

三、构建行政协助法律制度………………………………………………………………4

(一)行政协助的具体内容…………………………………………………………………5

(二)申请规范的行政协助…………………………………………………………5

四、行政协助的答复………………………………………………………………6

(一)请求和审查……………………………………………………………………6

(二)对请求的答复和规范……………………………………………………………6

(三)行政协助的争议和处理………………………………………………………………7

(四)行政协助费用…………………………………………………………………………8

(五)行政协助的责任………………………………………………………………………9

参考文献………………………………………………………………………………9

 

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

[内容摘要]:

行政协助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协助事项没有完善的可操作。

于此,本文从阐述行政协助的意义和特点出发,浅析了行政协助的法律特征,从而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协助在实践上、法律上的状况,最后提出了行政协助的具体内容和处理。

我国目前的行政协助制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行政协助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没有足够深刻的分析和认识,缺少制度性体系化的探索,与我国目前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要求行政机关之间经常的运用协助行为固然形成挑战。

从行政法的效率和效能原则,从公民保护角度来说,我国目前都很有需要尽快确立行政协助制度,从而与行政主体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程序相关制度的确立相匹配。

[关键词]:

行政协助行政协助法律化行政协助制度程序费用责任承担

 

小时候,在农村经常看到乡镇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到村里面工作,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人员陪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到村里边收屠宰税时也有派出公安机关人员陪同。

现在,工商工作人员到商户收税时也有公安人员的陪同,城管人员执法时有公安机关的人员陪同,检查机关,公安侦查机关办案时也经常到我单位请求查询协助等,过去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现在才知道这是一种机关的协助行为。

可见某一个单独的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完成所有行政事项,务必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一定的行政协助行为。

行政协助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新政协助制度缺乏制度性建设,且行政法理论研究也没有足够深刻的分析与认识,缺少制度性体系化的探索,与我国目前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要求行政机关之间经常性运用协助行为固然形成挑战。

从行政法的效率和效能原则,从公民保护角度来说,我国目前都很有需要尽快确立行政协助制度,从而与行政主体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程序相关制度的确立相匹配。

一、行政协助的意义和特点

(一)、行政协助的意义

行政协助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协助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了本身没有办法克服的障碍或自己执行职务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经济时,向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公务上的请求协助,被请求机关在本身法定权限范围内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便来支持请求机关达到其行政职能的一种行政制度。

它对于保障行政权的顺利运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解决行政职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二)、行政协助的特点

行政协助所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没有隶属关系。

行政协助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发生。

行政协助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协助的法律关系。

如果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间需要提供帮助时,一般是通过"命令-服从"、"请示-批复"的程序来解决,不是行政协助的范畴。

2.行政协助的公务性。

请求行政协助的行政机关一定是在履行本身行政职能时所涉及事务活动的协助请求,被请求的机关必须是在自身行政职权范围内来提供协助和帮助。

如果是行政机关的非公务活动就不属于行政协助。

3.行政职权上的障碍。

请求机关不具备某种行政资源等事实原因或不具有某种行政权能时,遇到执行公务上的障碍,或很可能是在履行自身公务是带来很不经济的原因是有必要提出行政协助请求,需要给予协助。

4.行政协助的程序性。

行政协助不能任意进行,请求机关如果提出协助请求,其条件、方式、内容务必合法,被请求机关在实施协助时必须在自身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协助程序对行政协助的及时和高效进行,解决协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争议具有重要的作用。

5.行政协助的法定性。

一旦行政机关符合请求协助的条件,并且不存在被请求机关可以拒绝协助的法定理由时,被请求协助的机关必须给予实行行政协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协助的法定性,能保障行政权顺利运行、排除各种保护主义对行政执法的阻碍。

二、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协助

(一)目前我国的行政协助存在的问题

1.权力交叉,缺乏规范的行政协助领域

权责不清、相互扯皮、效率低下,不当行政目标难以实现,甚至成为社会、财政的负担。

行政主体的管辖权交叉就会引起管辖权的争议。

一方面有利的争着管,抢着管,努力扩大自己的职权。

另一方面,对无利可图的或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不愿管,不想管,甚至互相推诿,从而形成执法空白地带。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交叉的领域很多。

如工商、公安、部门。

行政协助有可能发生在职能交叉的行政主体中的,但由于各行政主体间缺乏行政目标统一性协作理念,就使得本来行政组织复杂而造成行政效率底下或不高的局面就回更加糟糕和恶化。

2.存在保护主义

行政主体之间应当是尽职尽责的为人民服务。

可是,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把本机构和本地区的行政权与整个国家行政权分割开来,从自身部门和地区的狭隘利益着手,对其他行政主体采取不合作与不协助的消极对策,从而导致了申请协助的一方的行政主体目的难以达到,降低了整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效率,或间接的影响了外地行政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更有甚者,被请求的行政机关不仅不协助请求行政主体,而且在执法中袒护自己主管的企业和组织。

尤其是破坏了国家权能的统一。

还有行业保护主义等种种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地影像了协助的实现,更加危害到整个国家行政权的实现,偏离了原有的行政目标。

所以,法律确认完善的行政协助制度,就有可能为各种形式的协助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阻止各类保护主义的产生,从使行政权得到顺利行使。

3.超越职权

由于对外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协助实践中经常出现各行政主体超越了本身的职权范围的现象,比如在综合执法行为中,各执法机构内部仍适用各自领域中的单行部门规章,执法时就很容易超越其他部门的权限。

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没有意义,但同时,不能不承认存在着一些部门借助综合执法权滥用职权的现象。

4.观念滞后

协助事项通常是被请求主体有能力完成的协助请求,其行政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开展行政协助义务。

但涉及到联合和综合执法时候,一些综合执法人员需要熟悉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部门更需要相关的知识。

所以,在这些协助中对行政人员的要求就比较高。

有些行政人员缺乏协助思想,观念滞后,不认真履行行政协助职责,完成行政协助的质量较差。

5.监督不力

监督方式有立法、司法、社会监督等,行政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一般都限于宏观上的和具有全局影响作用的重大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拥有全面审查政府行为的权力,无论是政府的抽象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属于监督的范围。

而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监督更是直接和重要,这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的纵向监督、横向监督。

我国行政主体纵向监督可以较好的实现,但是横向监督就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

(二)立法上的不足之处

1.行政协助存在的领域有限

行政协助,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

从总体上来说,行政协助法律关系在我国还没有确立。

但在行政实践中,的确是存在行政协助的相关做法。

在立法上有些零星的规定。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协助只是做了一点原则性的规定,在很多地方还是立法的空白。

2.紧急状态下缺乏协助制度

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因战争、动乱、恐怖事件、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流行病或工业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影响到国家政权、社会秩序和公民生命安全和某些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时所处的危急状态。

目前我国还没有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协助法律 制度。

3.协助行为缺乏规范

在有性质相同、级别同等的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协助,通常认为是公对公的业务,一般都比较方便。

而再不同地域、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主体之间请求的行政协助则很少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协助关系基本上是靠两个主体之间的感情来维系,关系好的给予协助,关系一般的给一定的利益作为回报,关系不好的则给予推委。

所以没有完善的行政协助程序,将直接影响到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和行政目标的顺利完成。

对于各种行政行为都要设定一定的程序与之相对应,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主体能将精力投入到行政管理职能中,为整体行政实现和从公共利益出发,各行政主体应当抛开等级、地域的偏见,将协助作为一项行政职能。

因此,立法部门要做出相应的立法

三、构建行政协助法律制度

有了行政协助法律化,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对于调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权力都有促进作用。

有利于行政一体化,促进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依法行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基于着重原因,行政协助法律化的构建的探讨就很有意义和有价值。

(一)行政协助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协助法律关系则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在协助过程中所形成的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协助的主体包括: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行政协助的客体包括:

协助行为,协助中涉及的人身和财产,精神财富。

行政协助的内容则包括:

行政协助主体行使的职权和职责;相对人在行政协助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二)申请规范的行政协助

1.行政协助的提出

从行政协助的动因上来说,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障碍或是虽可以克服但如果自身来执行时很可能是严重不经济时,就是可以提出行政协助申请。

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情形:

(1)法律上不允许。

行政主体在法律上不能单独完成自身公务。

如城建机关在拆除违章建筑时遇到建筑所有人的暴力对抗,城建机关自身没有处理这种违法行为的职权,因而需要公安机关提供行政协助

(2)事实上不允许。

比如对于在逃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足或受地域的限制,无法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发布通缉令,请求有关公安机关或海关协助缉拿。

这种请求事项就是属于由于事实上的不能而发生的行政协助请求。

(3)客观经济上不允许。

行政机关自身执行公务,比被请求机关协助办理需要付出更大成本,如果协助办理,将显著有效率且经济时,该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办理。

比如甲、乙夫妇二人分居两地,乙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关在决定是否向乙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需要甲的收入状况的准确资料,但乙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关到甲所在地亲自进行调查,显然成本太大,因而需要甲所在市的社会保障机关提供帮助。

这样节约了公共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

2.行政协助提出的形式

行政协助的申请应当由请求主体向能直接协助该公务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请求主体一方可以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三是召开部门会议以行政协定的形式。

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协助的申请是以书面请求的方式提出的,书面材料应该有行政协助请求书,该请求书的格式和条款都是规范化的。

在一些紧急特殊的情况下,则可以是以口头方式提出。

当然,事后应该补上行政协助请求书。

对于需要长期进行行政协助的行政主体,则应该举行相应的部门会议,设立专门的协助机构,制定协助计划,签订行政协助协定。

如果是行政协助协定的形式,需要把请求行政协助的相关的事实材料移交,以便被请求主体审查。

四、行政协助的答复

(一)提出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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