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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改革大事记

中国医疗改革大事记

▲1949年一1978年,中国建立起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组成的福利性医疗保障制度。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

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在对医疗保险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于1994年4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决定在江苏省的镇江市、江西省的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同时对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内容、有关政策进行了部署。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对社会保障的发展做出规划:

“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要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规划还提出“要实行预防为主方针,保健和医疗并重。

积极发展卫生保健事业。

“九五”期间基本做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村三级医疗保健网。

▲1996年4月8日,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地区的领导同志。

会议在总结1994年12月开始的江西九江市、江苏镇江市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要求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并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1996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有关政策等都作了规定。

通过这次会议使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城市扩大到40多个。

▲1996年10月2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医疗保险改革要探索和建立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机制,探索和建立医患双方医疗费约束机制,探索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1997年1月15日,为解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多方因素对医疗保险改革进程的制约,中共中央、国务院研究并发布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拉开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幕,也为下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环境问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进行创造了条件。

▲199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50多个城市的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管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提高服务水平。

▲1998年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讨论稿)》。

▲1998年11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讨论稿)》。

▲1998年11月26—2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和研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有关政策措施;部署了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依据和行动指南。

《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决定》确认,这次改革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9年4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药管字[1999]120号)。

通过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医改全面启动。

此次医改的主要措施包括: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放开管制,规范运营;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加强监管,实行医药分家等。

▲2000年7月24—26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李岚清强调要充分认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2000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医改全面启动。

此次医改的主要措施包括: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放开管制,规范运营;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加强监管,实行医药分家等。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开始新农合试点。

同年,SARS疫情在中国蔓延,公共卫生体系的漏洞开始受到关注。

▲2005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称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总体上讲是不成功的”,引起强烈反响。

▲2006年6月30日:

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牵头,财政部、原人事部等部门参加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标志新一轮医改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2006年8月17日:

工作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明确了第一阶段工作,分为管理和运行机制、卫生投入机制、医疗保障体制和药品市场监管四个专题研究组。

▲2006年9月,中国成立了由11个有关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国家发改委主任和卫生部部长共同出任组长。

▲2006年9月26日:

工作小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主页上开通“我为医改建言献策”栏目,并公布了热线电话,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007年年初,医改协调小组委托六家研究机构对医改进行独立、平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来研究机构增加到九家。

同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分别在南昌、天津召开医改座谈会,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讨论医改方案。

▲2007年3月23日:

工作小组委托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复旦大学、麦肯锡(中国)公司和北京师范大学等七家国内外机构开展“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框架设计”的独立平行研究。

▲2007年9月28日:

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14日、15日:

国务院原副总理吴仪两次主持座谈会,分别听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部分委员对工作小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建议意见。

▲2008年2月2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工作小组关于医改方案的汇报,根据与会国务院领导的意见,对医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11日和15日:

温家宝总理在中南海两次主持召开医改工作座谈会,就医改征求意见稿听取医务工作者、专家学者、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负责人、教师、城镇居民、农民、农民工等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9月10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年10月14日:

发改委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新一轮医改大方向逐渐明朗。

以“四梁八柱”为主体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开始在网络上征求意见。

▲2009年1月21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新医改方案获得原则通过。

▲2009年4月6日,令亿万国民高度关注的新医改方案终于正式公布。

方案指出,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

更详细的医改大事记:

此文发表于2005年12月《当代医学》总第97期

1979:

初试呼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全党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

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卫生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根据党和国家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管理全国卫生事业,开展防病治病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对于医改的时间界定,一般从1985年改革算起,但如果追本溯源,启动中国医改的第一句话是:

“卫生部门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

1979年元旦,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钱信忠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

1979年3月21日~4月2日,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提出,卫生工作重点要转移到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方面,要建设全国三分之一的重点县。

1979年,卫生部等三部委当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旋又开展“五定一奖”(即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济补助、完成任务奖励),并且开始尝试对医院“定额补助、经济核算、考核奖惩”,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浙江等地的5所医院被列为“示范”。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1980年3月23日,卫生部发布《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左右县的卫生事业整顿建设的意见》。

1980年9月5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2年1月12日,卫生部颁发《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982年8月23日~28日,卫生部、财政部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召开医院按成本收费试点座谈会。

1982年,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机构改革的精神,卫生部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精简,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也设在卫生部内,由部长或副部长参加该组织的领导工作。

1984年8月,卫生部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其中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到城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由此全面展开。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1985年成为中国医改元年。

1985:

医改元年

1985年1月20日,全国卫生局长会议开幕,共商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部署全面开展城市卫生工作改革。

1985年1月24日,卫生部决定停止使用“赤脚医生”这个名称,今后凡经过考试、考核已达到相当于医士水平的,称为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都改称卫生员。

1985年3月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领导指出,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前景开始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必须积极进取,不失时机地把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1985年4月25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1984年8月起草的《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其中提出:

“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由此,中国的全面医改正式启动。

这份报告首次鼓励卫生部门“以工助医、以副补主”,兴办卫生企业。

报告还明确提出要扩大医院自主权,对医院当时实行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管理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因此1985年被认为是医改的启动年。

卫生部一位老干部评价医改启动时说:

“核心思路是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基本上是复制国企改革的模式”。

1985年5月,卫生部转发天津卫生局《关于医疗单位购销药品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医疗单位购销药品的有关规定。

1985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批转军队三总部的一份报告中,要求各级部队医院,在确保完成军内病人收治任务前提下,收治地方病人。

1985年7月,北京第一个由军民合办的康复中心——安乐康复中心成立。

1985年8月,为了发展改革大好形势,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卫生改革中划清10条政治界限。

1985年11月,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与卫生工作改革座谈会”上提出:

“要实行外引内联,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办卫生事业;在管理上要新办,勇于改革,勇于突破,同时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搞好医疗制度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为群众提供更有效的医疗保障”。

1986年1月10日,国务院召集会议,讨论了中医药问题,对发展中医事业,决定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

国家中医管理局成立,卫生部中医司遂即撤销。

1986年5月5日~16日,中国卫生代表团参加第39届世界卫生大会。

本届会议号召各会员国不失时机努力克服困难,为实现在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而加快前进的步伐。

卫生部长崔月犁在大会上发言的题目是“保证十亿人民身心健康,不断提高预防保健水平”。

1986年5月,全国首届护理工作会议召开。

会议提出:

要振兴中华护理事业,必须大力改革护理教育,加改护理队伍建设,力争在“七五”期间补充护士30万。

1986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中心管理局。

国务院指出,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工作。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有关部门提出给医疗机构“断奶”后,医疗机构全部被推向市场,自谋出路,这样把医院推上了尴尬的位置。

1988年,我国第一批“医药代表”产生于施贵宝。

1988年,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成立。

研究所从事卫生经济理论、卫生政策和卫生发展问题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建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发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1988年5月3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原属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中药部分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归口管理。

任命卫生部副部长胡熙明兼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1988年11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1988年11月21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卫生部“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确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计划、监督协调工作,对全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防病治病工作,统筹规划,实行宏观管理,对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

1989年1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特别强调“给予卫生产业企业三年免税政策,……积极发展卫生产业。

”医改在争议中继续前行。

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7日,江泽民总书记就武汉市出现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作了批示:

“前几年血吸虫病基本消灭,毛主席有送瘟神诗歌颂。

近几年包括江南一带,似有复发之势。

望研究,采取必要措施。

1989年11月,卫生部正式向全国颁发了在我国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办法,将经过修改的《全国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全国结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两个文件以试行草案用于评审工作中。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把医院按其任务、功能不同划分为三级十等。

卫生部长陈敏章评价说:

“这是一个好办法,卫生部想赞成什么,反对什么,都可以通过评审反映出来,医院还形成了政府控制下的有序的合作与竞争。

1990年3月,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主要议题是:

贯彻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十年来卫生改革经验,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99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指出要“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是:

“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同时把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

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经国务院10月4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成立,迟宝兰为所长。

1992:

向“市场化”进军

1992年,中国终于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市场和市场化一时之间成为最时兴的名词。

几乎在一夜之内,方方面面、各行各业都要向市场化进军了。

卫生系统当然也不甘落后地加入了这个进军。

1992年,深圳率先进行了职工医院制度改革,对当地在职职工、离退人员、外来临时工分别建立综合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在主体模式——综合医疗保险中,实行企业和职工双方缴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属住院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这种模式奠定了医疗费用由双方负担的基础,为我国医疗制度改革开了先河。

1992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制定《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9月2日,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其要点为:

改革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卫生服务整体效能;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完善补偿机制;转换运行机制,推进劳动、人事及工资改革;加强经营开发,增加卫生经济实力;改革医疗保健制度,完善健康保障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开拓国际医药卫生市场。

根据这个文件,卫生部按“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的精神,要求医院在“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绩。

此后,一系列能够创造效益的新事物,诸如点名手术、特殊护理、特殊病房等等,很快被有心人发明出来,并且像雨后春笋般地在医疗系统全面开花。

1993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1993年5月,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反对医疗服务市场化,要求多顾及医疗的大众属性和起码的社会公平。

但他的这番言论,被反对方批评为“思想保守,反对改革”。

1993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179号令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医院机构执行的条件及其审批、医院工作的评审纳入了法制轨道。

《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1994年3月,全国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成立第一家药政法规执行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药政法规执行室。

1995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首次“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

调查表明,城乡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量明显增加;居民疾病模式呈现出“急病”下降、“慢病”上升的趋势;医院床位数、卫技人员数增幅较大。

1995年1月,国务院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开始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以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轰动一时的“两江模式”开辟了中国医保改革的先河。

1996年1月18日,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在北京成立,其前身是于1980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学会。

1996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40多个城市扩大试点,以求进一步探索具体方式和运行机制。

1996年12月,全国共有23个省市的7万多户企业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达到791万人,当年基金收入17.7亿元,支出14.7亿元,基金滚存结余6.4亿元;实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的有19个省市的1.6万户企业的64万人,当年基金收入1.3亿元,支出1.5亿元,基金滚存结余67万元。

199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卫生工作会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会上作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报告,国务委员彭佩云(女)作了总结讲话。

李鹏总理强调说,到2000年,要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1997年1月15日,为解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对医疗保险改革进程的制约,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医院门诊药房分离。

《决定》确定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为:

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997年8月30日,国家委员彭佩云同志在天津主持召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会”,研究基本医疗界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的问题。

1998年3月,张文康升任卫生部长。

1998年6月28日,卫生部、人事部印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1998年1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卫生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

1998年12月14日,在总结“两江”医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1999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确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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