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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汽车合同

政府采购汽车合同

篇一: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样本)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市区学校

  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甲方):

  供应商(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2.1交货安装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

  2.2交货地点:

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3、供货清单

  3.1供货清单:

包括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4、付款方式

  4.1货款由莆田市涵江区学校支付。

货(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

政府采购汽车合同)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学校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一年后产品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余款5%一次性付清。

乙方要求付款时应提交:

(1)发票原件(采购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2)采购合同正本一份;(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及中标文件要求。

  6、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乙方负责器材的拼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的指导。

  7、验收

  

(1)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完成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3)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8、质量保证:

  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

  若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品供甲方使用。

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9、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

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无能力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逾期不能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物款总额0.3%的违约金(逾期的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按无能力交货处理)。

  10.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10.3、乙方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需在个工作日(特殊设备另行约定,最长不超过日)内组织验收,超过约定时限未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合格。

  1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2、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2.1、向莆田市涵江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约定

  13.1本采购项目的过程性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3.3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

合同货物清单

篇二: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福清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

用车单位(车辆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XX-XX年度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ZFCG-XX-88)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小修、零配件的修理更换、车辆大修、车辆年检、施救服务等。

“小修”指所报车型一年内的除大修以外的所有维修保养项目,包括各级维护、性能检测、故障诊断、汽车专项修理工时(不包括美容、装饰和装璜项目)等工时费总和;“大修”指全车涂漆、发动机大修、车身翻新、底盘大修及其它大修项目。

  二、送修手续

  1、甲方车辆送至乙方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后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简称“送修单”),经甲方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在《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确认授权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且其他新增维修项目按第1点规定相同程序进行。

  3、车辆修复后,乙方应当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修复结算单;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之后乙方将车辆交给甲方。

  三、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

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零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事故小修工时费。

  2、工时费包括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和大修工时费;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按月包干;大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

  3、材料零配件费为材料零配件进货价格,最多不得高于投标价格;

  4、材料零配件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不得高于标书所报标准)。

  5、市区外施救费收费标准:

元/公里(单程,市区外开始计算)。

  6、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正常小修工时费的包干总额内。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壹周内,发现修复过内容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

  条件予以修复。

  2、对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按乙方所承诺标准执行。

  3、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结算方式

  1、甲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在“结算单”上确认。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不在“结算单”上确认,且没有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则视为甲方同意接收;

  2、甲方每月末应将根据《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维修车辆,持《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送修单”、“结算单”、本单位发票正本和维修企业的“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送至福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并由福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将维修费直接拨付给各维修企业;乙方的“送修单”与“结算单”数据存放在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数据库中,可供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查询、检查。

  3、结算方式为每月末结算一次,包括维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配件管理费等;

  4、维修工时费结算方式为:

小修工时费根据中标价格按月包干,每月按中标价格结算。

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小修包干总额在内。

大修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配件费、维修材料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六、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一周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在质保期内,按乙方承诺的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有权根据维修厂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原则上小修按季度在协议维修厂中自主择厂修理车辆;大修项目可允许随时在中标几家维修厂中询价选择维修。

  七、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2、甲方必须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结算单”;

  3、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其它要求;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

  单”、“结算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九、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擅自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并按程序填写“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协议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乙方应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大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配件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外加工成本费;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厂正品进货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回收。

  9、乙方应及时更新材料配件价格,并报送甲方及监管部门,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上网工程的建设,将维修项目的数据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定服务器。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完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逾期40日仍不接收,乙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权处置该车辆;

  2、乙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3、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送修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投诉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督管理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市主管部门投诉,同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经市主管部门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2、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同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

  金直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A、违反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B、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C、因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4次以上,经查实的;

  D、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E、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F、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3、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车辆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

  A、对车辆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4次;

  十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十四、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有权部门申请仲裁。

  十五、其它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2、本合同各项工作程序将配合政府采购上网工程,若有调整,以新程序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

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持一份。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合同

  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合同

  经实地考察、平等协商,甲方将乙方作为两个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之一。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送修手续

  1、乙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必须向托修人索取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的《汽车维修申报单》。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甲方汽车维修申报单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

托修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对确需更换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人,并征得甲方同意。

  5、“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人和乙方经办人签名认可。

  二、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托修人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托修人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托修人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人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

  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人应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人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人。

  三、维修费用

  乙方必须确保向甲方提供中标优惠率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价[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价=当日市场维修价经过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不准经平等协商后不给甲方中标优惠率的优惠。

  四、质量保证

  1、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

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乙方将免费及时抢修。

经乙方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

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60000公里或360天以内;二级维护的,5000公里或30天以内;一级维护、小修的,XX公里或10天以内。

  4、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

  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

  5、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五、结算方式

  1、维修费按月结算。

  2、结算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甲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

乙方不出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乙方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乙方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5、要求查询乙方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乙方提出维修省商务厅机关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甲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臵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甲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人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

乙方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

  8、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乙方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9、不得向托修人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10、不得拒绝维修投标文件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11、不得给予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低于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即本合同价格是乙方的最优惠价格。

  12、在合同期内免费为托修人举办一至二次关于汽车维修、维护、保养等方面知识讲座或培训活动。

  13、为甲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乙方应及时进行救援。

救援、修复时间:

乙方承诺在市区10公里内40分钟到达,小于40公里范围内2小时到达,修复时间为:

一般故障1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拖回修理。

  14、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5、免费为定点维修车辆办理车辆年检(政府规定的规费除外)。

同时,每季度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

制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平衡(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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