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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合同编号:

_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或工程)名称:

需方:

供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合同书

需方:

供方:

在项目中所需经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在国内进行采购。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的中标供应商。

需方、供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

c.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e.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

二、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和数量:

三、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分项价格:

1、

2、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

需方

五、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

交货地点为:

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需方、供方双方全权代表签署且加盖单位印章后并由供方向需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七、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需供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需供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付给供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需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供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现场交货:

供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且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工厂交货:

由供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需方自提货物:

由需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3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需方。

同时供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需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供方应对超运部分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供方通知需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需方。

7.2如因供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需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条件。

9、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9.1合同生效后3天内,供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需方。

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如果需方确认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供方将在收到需方通知后5天内将丢失资料免费寄给需方。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0.2供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供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如果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

10.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

11、检验和验收

11.1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1.2货物运抵现场后,需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1.2.1联合验收:

项目资金为预算内且统一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截至日期内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及时通知需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待验收,需方、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需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2需方聘请相关专业机构验收:

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截至日期将所报的货物运抵现场、安装、调试、组织培训(如需要)后,通知需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待验收,如果是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专业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3需方自行验收:

项目资金为预算外且自行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截至日期内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及时通知需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待验收,需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自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需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1.4需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供方有义务为需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1.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需方。

12、索赔

12.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根据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供方提出索赔。

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供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供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延迟交货

13.1供方应按照此次“招标文件”中需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需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供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及预期延误时间通知需方。

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时必须出据书面批示,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此批示将作为最终验收的一部分。

13.4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需方。

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时必须出据书面批示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违约赔偿

14.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最短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6、税费

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价为含税价,所有均由供方缴纳。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北京市大兴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违约解除合同

18.1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同时保留向供方追诉的权利。

18.1.1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需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需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在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支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破产终止合同

19.1如果供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

但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转让和分包

20.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0.2经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后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供方共同对需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供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1、合同修改

21.1需方和供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计量单位

23.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适用法律

2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履约保证金

25.1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按约定方式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

25.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5.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人民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25.3.1支票、汇票或现金。

25.4履约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5.5如果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需方有权依据第三方证明直接索赔,要求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5.6货物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需方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供方。

26、合同生效和其它

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澄清记录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需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供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6.2本合同一式6份,以中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后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八、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

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特殊条款中没有规定的按本合同一般条款执行。

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定义:

(5)需方:

本合同需方系指:

(6)供方:

本合同供方系指:

(7)现场:

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4、交货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7、付款方式

8、付款条件

11、检验和验收

11.2.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验收方式为:

 

需方:

供方:

名  称:

(印章)      名  称:

(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产地

数量

总价(元)

交货期

备注

合计(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月日

 

售后服务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月日

 

产品质量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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