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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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
西南财经大学
Southwester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
2011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
学生姓名:
龚文彬
所在学院:
财政税务学院
专业:
法学双学位
学号:
40703051
指导教师:
杨宗辉老师
成绩:
2011年5月
西南财经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
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作者专业:
作者学号:
年月日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表
论文(设计)名称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
论文(设计)来源
学生自拟
论文(设计)类型
应用型研究
导师
杨宗辉老师
学生姓名
龚文彬
学号
40703051
专业
财政学专业
开题报告内容:
(设计目的、要求、思路与预期成果;任务完成的阶段内容及时间安排;资料收集计划;完成论文(设计)所具备的条件因素;写作的基本思路等。
)
一、选题原因:
1、近年来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施行,让此题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2、工作实习期间接触了较多单位,每个单位在进行人员招聘时,都会涉及到试用期的问题。
但是在试用期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单位往往滥用这一制度;劳动者也对试用期的概念缺失,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选定此论文题目,对现实的参考意义明显。
二、写作基本思路:
1、试用期的定义及概述;
2、建立和规范试用期制度的意义;
3、我国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
4、试用期制度实行过程中的问题(以案例形式进行阐释)
5、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建议。
三、阶段内容及时间安排:
2010年11月:
明确选题并草拟出论文大纲;
2010年11月到2011年1月:
选取并阅读大量相关的参考文献;
完成论文初稿。
2011年2月到2011年5月:
继续选取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
求导师意见,修改并完善论文。
2011年5月到6月:
完成论文,并参加答辩。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论文(设计)类型:
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C—软件设计等;
中文摘要
【摘要】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
订立试用期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秩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试用期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因此用人单位经常滥用试用期制度来最大化的追逐自身利益。
然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并不强,使得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鉴于此,本文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阐述了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定义,指出了试用期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用人单位劳动者
ABSTRACT
【Abstract】Theprobationoflaborcontractisapartoflaborcontract,itwasmadeonlywhenbothemployerandemployeecometoanagreement.Stipulatingprobationinalaborcontractplaysanimportantroleinprotectinglawfulrightsoflaborsandmaintainingnormalorderofworking.However,inpractice,theregulationsandlawsrelatedtoprobationareunsound,whichresultsinabusingunsoundregulationsofprobationinpursuitofmaximizedbenefits.Duetothelackoflabors’consciousnessofsafeguardingtheirownrights,laborsareoftenplacedinaweakposition.
Giventhat,thispaperwillgiveandetailedexplanationoftheprobationoflaborcontractthroughcombiningexistingregulationsandlaws.Inaddition,problemsexistinginpracticewillbeidentifiedandsuggestionswillbegiventoresolvetheseproblems.
【Keywords】LaborcontractsProbationEmployersWorkers
一、绪论…………………………………………………………………………7
二、试用期的定义概述…………………………………………………………7
三、规范试用期制度的意义……………………………………………………7
四、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8
(一)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8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8
五、试用期实行过程中的问题…………………………………………………9
(一)用人单位单独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9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或再约定试用期……………………………10
(三)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引发的各种问题………………………11
六、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建议………………………………………………12
(一)增强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理解,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12
(二)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12
(三)加大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13
(四)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13
参考文献…………………………………………………………………………14
致谢语……………………………………………………………………………15
【正文】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
一、绪论
劳动合同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因素,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其作用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之间进行了解,并最终做出选择提供一个考察期。
因此,正确的理解试用期并建立完善的试用期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试用期的概念还很模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理解都有很大的偏差。
存在着用人单位随意修改试用期期限,减少劳动者在试用期应享有的合法权利,而劳动者又由于对试用期制度的不了解,进而维权意识差的情况。
由此可见,完善有关试用期的法律法规,并提高公众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认识,对于保护各方权利,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试用期的定义概述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三、规范试用期制度的意义
试用期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意义。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便于用人单位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使劳动者实际地了解自己从事的劳动是否符合自身的特长、兴趣、爱好,同时,也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用人单位原来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存在欺诈现象。
通过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可以使双方更直接、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在此基础上履行劳动合同,就更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也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规范试用期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用期制度的规范,对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进而对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作用明显。
四、我国关于试用期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规定就可以解读为三层含义:
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劳动关系订立双方自愿商定达成的,而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
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有试用期,也可以约定在正式用工中没有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一个时期。
换言之,试用期相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具有非独立性的。
第三,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法定的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体现了试用期具有时间限制性。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较《劳动法》的规定更为具体,对于试用期适用的规定也更加明确了。
比如,《劳动法》对于以完成一个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规定,默认为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个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的完善了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五、试用期制度实行过程中的问题
合法、合理的试用期限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不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单独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即表明:
动合同中试用期是由劳动关系订立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同时,试用期限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不能在试用期满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常常单独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目的就是为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之后所要承担的各种责任。
由此,也引起了很多的劳动纠纷。
案例:
2008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李某到某食品公司面试。
面试表现不错的李某很快收到了公司发给他的录用通知书,内容为:
公司决定聘用李某为市场部员工,月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月,入职时间为2008年7月5日。
李某按照公司要求的入职时间开始了工作。
2008年7月20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
试用期3个月,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08年10月14日止,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
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李某与客户沟通经常出现问题。
公司指派老员工教授李某工作方法,但李某的工作表现仍然不尽如人意。
2008年10月6日,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非常委屈,认为公司在招聘时知道自己是应届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
虽然工作成果差强人意,但自己一直勤奋努力,试用期还没有结束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太不近人情了。
思量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裁定某公司按照录用通知书中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即3000元/月支付给李某试用期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或再约定试用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为由延长或者再约定一个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要延长试用期或连续约定试用期,就是对试用期条款的变更,应该遵循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来处理,即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进行书面变更。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变更试用期的要求,但是劳动者不同意,应当按照原试用期约定来履行。
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也不能够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上限,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案例:
2003年2月28日赵斌与卓雅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期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3000元。
赵斌3月3日开始上班,五一期间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
5月9日卓雅公司书面通知赵斌,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考评的试用期员工,公司暂不录用,延长试用两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予以录用。
6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赵斌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要求他当日结算工资,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赵斌对公司的做法表示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
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卓雅公司补发2003年5月、6月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赵斌一个月的工资。
卓雅公司认为公司在试用期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规定也不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赵斌未能按时获得公司转正,原因在于其自身水平达不到公司要求,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他也并未提出异议,故单位继续支付试用期工资并无不妥。
仲裁委员会认为,试用期中,卓雅公司应当及时对赵斌进行各方面的考核,决定是否予以录用,认为赵斌不能胜任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欠妥。
但因赵斌并未及时提出异议,试用期的延长可视为经过了赵斌同意。
根据当地(上海)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为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故双方只能将2003年5月作为试用期,6月份应当作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履行期。
合同履行期间,卓雅公司应当发给赵斌转正待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在三十天内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故裁决卓雅公司补发赵斌2003年6月的工资500元,因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赵斌一个月的工资2750元。
(三)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引发的各种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只须负通知的义务。
”同时也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的解除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负“不符合”的举证责任。
案例:
2008年1月1日,贺先生应聘至上海某工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工一职。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
2008年2月29日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合格率不达标、产品质量不达标。
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
同年3月3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
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庭审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2008年3月3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2008年2月28日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
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即2008年3月3日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六、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理解,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以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做了明确的界定。
劳动者应该主动的了解自身享有哪些权益,尤其是在试用期中,更应该注意保护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利益。
避免因为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试用期的无知,滥用试用期制度,减少或者损害劳动者的应有权利。
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劳动者就要大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试用期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有必要设立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要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来决定,同时,必须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设立试用期。
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规定必须要设立试用期,而劳动者又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试用期的设立是无效的。
2、明确自己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各种权利并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3、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通过有效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权利,但在实际中却远没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对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对自身应尽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模糊不清的情况。
也有用人单位知法犯法,滥用试用期制度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而普通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也就更谈不上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了。
因此加大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有效的渠道形成对劳动法律法规深入认识的社会氛围极其重要。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执法宣传的方式来达到宣传的目的;社会舆论也可以在普法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三)加大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之外,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是很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级用人单元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滥用试用期的现象,应及时纠正,适当时候应严惩用人单位,达到使其他用人单位引以为戒的作用。
同时,监管部门应注重与劳动者直接对话,通过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的各种行为,掌握直接证据来纠正用人单位的不当或是违法行为。
(四)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我们过劳动法律法规,对试用期订立的方式,时间期限都做了规定。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使用期的规定任然存在不够完善地方,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不能达到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
因此,我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应加入对违法试用期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条款,从而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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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田玉敏,刘永鑫.防范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对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5,(7).
[3]郭文龙.单独订立的试用期合同不属于依法订立的试用期合同[J].中国劳动,2005,(10).
[4]徐芳宁.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J].中国劳动,2005,(8).
[5]林金贵.关于完善试用期规定的一些思考[N].和田: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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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5-4.
[7]唐永利.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J].职业技术,2004,(7).
【致谢语】
在此论文撰写过程中,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杨宗辉老师的指导与督促,同时感谢他的谅解与包容。
没有杨老师的帮助也就没有今天的这篇论文。
同时,我要感谢在我大学四年的求学过程中,每一位传道授业的老师们,他们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精神很让我感动,再次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在这四年的学习中结识的各位生活和学习上的挚友让我得到了人生最大的一笔财富。
在此,也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本文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向各学术界的前辈们致敬!
西南财经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情况记录
学生姓名:
龚文彬学号:
40703051
开
题
简
况
论文题目: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
1.选题质量(简述选题与专业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关系、题目难度、工作量、创新性、理论性、实用性)
2.开题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中期检查
指导教师分阶段检查论文的进展情况:
(指导和培养学生查阅文献资料、综合运用知识、研究方案设计、研究方法和手段运用和外文应用等能力简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完成情况
指导教师检查完成情况:
(指导论文的逻辑性、规范性、文字水平等简况)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
(指导教师、评阅人用)
论文(设计)题目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中试用期的探讨
学生姓名
龚文彬
学号
40703051
指导教师或评阅人姓名
职称
序号
评审项目
指标
满分
评分
1
论文(设计)完成量
论文(设计)内容完成量,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符合教学基本要求。
20
2
调查与综合
根据论文(设计)任务,能独立查阅文献资料和从事其它有关调研。
有收集、综合和正确利用各种信息的能力。
20
3
论文(设计)质量
文章切合选题,材料丰富、内容充实,观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