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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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青劳社〔2008〕11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㈠高度重视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

但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突出的矛盾是人员与任务不匹配、工作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着力健全队伍、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反映了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夯实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基础,有利于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决策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动作为,持续推进,切实把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二、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㈡指导思想。

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为重点,以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为核心,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建立运转顺畅、协调有效、基础扎实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逐步形成改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㈢目标任务。

2009年底以前,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本级劳动关系管理职能机构,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全市各街道(镇)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各社区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从而建立起市、区(市)、街道(镇)、社区四级劳动关系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三、明确职责,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

  ㈣加载职能。

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加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职能。

  ㈤健全机构。

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全市各街道(镇)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各街道(镇)主任或副主任(镇长或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工会组织、经济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配备一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各社区要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每个社区各配备一名专(兼)职劳动关系协理员,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与任务相匹配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

  ㈥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理)员日常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理)员职责另行制定。

  四、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服务方式

  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机制。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制度,成立劳动法律法规宣讲队伍,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岗前培训、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㈧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区(市)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专门办事机构。

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衔接,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合力。

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与建委、工会、公安、信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劳动关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顺畅、相互支持、资源共享、能力共增的局面。

  ㈨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要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两利。

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委托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依法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㈩健全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

要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市、区(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各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各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的作用,及时发现劳动纠纷苗头和隐患,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

  (十一)健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

要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与信访维稳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例会协调、督办问责制度,畅通信息交流和及时反馈。

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与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开展。

  (十二)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商调解队伍建设,督促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企业劳动纠纷自我预防和自我化解能力。

  五、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信息系统,对劳动关系运行及时作出预测预警

  (十三)完善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向基层延伸,更有效地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七区延伸到街道、社区,建立市、区、街、社区四级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体系。

五市延伸至街道(镇),建立三级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体系。

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完备劳动用工数据库,对企业用工状况以及劳动关系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十四)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

要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协会联合薪酬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薪酬调查指标和调查方法,分区(市)、分行业、分企业按规模选择薪酬信息采集点,发挥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作用,定期调查掌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定期发布薪酬信息。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信息制度。

要按月对劳动争议、劳动监察案件的数量、涉及的劳动者、以及争议的原因、类型、处理方式和监察执法结果作全面的统计分析,对重点问题和突出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及时上报。

  (十六)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规定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信息统计,改进方法,提高质量。

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运行的状况、特点、趋势和存在的问题,按时间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科学依据。

规范劳动关系工作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为协调劳动关系创造良好氛围。

  六、严格录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十七)严格录用。

首先把好入口关。

要按照必备条件和程序进行考试择优录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录用,三区五市由各自组织进行。

  (十八)加强培训。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里制定的培训提纲,对劳动关系协调(理)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系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了解劳动关系协调的业务知识和技巧,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业务素质,掌握工作本领。

经考试合格,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七、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

  (十九)人员管理。

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由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负责统一管理,业务上由市、区(市)劳动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实行市、区和街道三级管理。

三区五市实行区(市)和街道(镇)两级管理。

  (二十)学习教育。

定期组织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学习科学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其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守纪律,协调作用突出,树立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良好形象。

  (二十一)管理模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协理员网格化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划若干片进行管理,每片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动关系协理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劳动关系协理员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十二)规范服务。

要按照依法协调、合理协调、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工作行为。

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和摸索工作规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协调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

要经常听取公众对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加强考核。

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量化指标,细分责任。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平时考核和市、区(市)劳动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定期考核相结合办法,加强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工资、奖励、续聘或辞退的依据。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各区市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切实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搞好财政保障。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经费预算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基层工作人员经费问题。

  (二十六)推动工作创新。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立足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探索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实施突破和创新。

要注重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和管理能力提升,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总结推广先行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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