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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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征地拆迁工作,我县相继出台了《平南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和“双违”查处工作的暂行办法》(平办通〔2017〕88号)和《平南县2018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平办通〔2018〕7号)。

在执行新的征地拆迁政策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县今后一段时期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征地拆迁政策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办法。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时,按贵港市下达统一年产值标准文件执行。

2、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时,实行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范围外征收用于道路交通、水利、防洪防讯、国防军事、电力通信设施等国计民生的项目等公益项目用地的,不予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

(二)被征土地的集体,可选择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补偿及产权安置方式:

1.选择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由被征地的集体,根据符合规划,就近安置原则,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预留生产生活留用地中选择。

(1)属于县城区范围的平南街道、上渡街道以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征收土地范围的:

①被征土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在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被征土地实际面积的20%(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生产生活留用地,且给予5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②被征土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在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被征土地面积的15%(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生产生活留用地,且给予3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③超过三个月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的),依法只作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7%(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

(2)其他乡镇征收土地的:

①被征土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在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被征土地实际面积的15%(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作为村(屯)集体开发建设用地,且给予50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②被征土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10%(含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开发建设用地,且给予30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③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实施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的),依法只作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6%(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并且不给予任何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2.货币补偿:

被征土地村(社区)、生产队(屯)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所取得的生产生活留用地面积,以领取货币的方式予以补偿的。

其办法如下:

被安置的集体或个人按照其被征地面积并根据安置政策实际取得的安置地面积(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在县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生产生活留用地中选择后,参照该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计算所值总价值予以补偿。

同时,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此总价值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超过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确需安置给群众个人住宅用地的,由被征土地的生产队(屯)经2/3以上户主集体决定后向所在社区(村)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产生活留用地按以下办法执行:

1.一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13%(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由村屯集体统一开发建设安排给个人宅地。

同时,属平南、上渡街道的给予5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其他乡镇给予50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

2.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10%(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统一开发建设安排给个人宅地。

同时,属平南、上渡街道的给予3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其他乡镇给予30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

3.超过三个月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的),依法只作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5%(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予以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并且不给予任何生产生活扶持费用。

4.已经批准安置给个人的住宅用地,由村(屯)集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后,统一建设。

安排给个人住宅用地的(必须是被征地所在生产队、屯的现住户籍人口),安置个人住宅用地的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规划为7米×10米或5米×14米(70平方米),建设层数为四层半。

(四)已实行生产生活留用地和货币安置,应对其实际安置面积(含公摊),在拨付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相应土地面积的征地款项。

(五)政府引导、鼓励并支持安置用地用于集体统一开发建设:

具体办法依据《平南县农村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生产生活留用地的规划、建设,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进行置换,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货币补偿。

征收有合法权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土地,可实行等价置换,不需置换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五、征收住宅用地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征收已办理了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宅地安置。

被征收户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户已办理土地使用证面积的1:

1.1比例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地;超过约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其办证面积的1:

1比例安置。

宅基地办证费用免收。

2.货币安置。

按被征收户宅地已办证的占地面积和所在地段,参照现行基准地价给予全额补偿。

不同意按基准地价补偿的,可按分户评估结果补偿。

同时,如该户主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补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

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用地,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在非耕地林地内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属实。

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宅地安置

(1)被征收宅地面积在51-150平方米内的,且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宅地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且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安置地所在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补交。

超过约定期限签订协议的,只按被征收面积参照其宅地所在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货币安置

(1)被征收户宅地面积在51-150平方米内的,按其实际占地面积和宅地所在地段,参照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同时,如该户主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补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的货币奖励。

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宅地超出150平方米外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助。

(2)被征收宅地5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其宅地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助。

(三)征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建房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土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土地价款,不予安置宅基地。

(四)在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征收的住宅用地,应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扣除已安置户主的实际面积后再予安排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

六、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户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宅地安置

(1)征收已办理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且准建手续齐备,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按办证占地面积1:

1.1比例予以安置;超过约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办证占地面积1:

1比例安置。

只办有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但未有准建手续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按1:

1比例予以安置。

超过约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办证面积1:

0.9比例安置。

已办证部份地上构建(筑)物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没有办证部分属合法沿用的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助。

属双违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补偿。

(2)征收没有办理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属于合法沿用的,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占地面积51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四层半以下(含)和非耕地、林地内已建成的住宅房屋,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面积70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70平方米部分,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已安置部分不予补偿。

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地70平方米部分,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由被征收户补足。

超过约定期限签订协议,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地段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150平方米(不含)以外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宅基地。

住宅房屋四层半内的建筑面积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超过四层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的60%进行补助。

(3)征收没有取得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土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不予安置宅基地。

2.货币安置

(1)征收已办理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且准建手续完备,可根据其住宅房屋所在地段和办证的占地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或由被征收户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选择后,按该安置地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如该户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补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

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超出办证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超出办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2)征收没有办理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占地面积51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四层半以下(含)和非耕地、林地内和已建成的住宅房屋(以户籍登记为准),宅基地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地的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如该户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补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的货币奖励。

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151平方米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住宅房屋超出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3)征收没有取得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的住宅房屋。

2016年1月1日后建成的住宅房屋,土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建筑物不予补偿(补助)。

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住宅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占地面积51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四层半以下(含),且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宅基地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地的现行基准地价进行补助,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超过期限的,宅基地按当年统一年产值补助,建筑物不予补助。

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51平方米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超过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助。

②50平方米(含)以下四层半(含)内的住宅房屋,土地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建筑面积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助。

超过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助。

③确认被征收户是否于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住宅房屋的方法:

由被征收户户主个人填报;房屋所在地的生产队(屯)队干签字;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区)主任、包片干部签字、盖章;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经公示无异议。

被征收户户主要实事求是填报,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④对须通过司法程序征收的,依法依规处置。

3.产权调整安置

(1)征收手续齐备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整,在约定两个月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

1.3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超过两个月且在五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超过五个月后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

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2)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住宅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或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占地面积51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四层半以下和非耕地、林地内已建成的住宅房屋(以户籍登记为准)征收,在约定两个月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

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超过两个月且在五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

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超过五个月后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

0.8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51平方米(含)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住宅房屋超过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3)选择产权调整的,不再对土地进行单独补偿。

(4)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办证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5)已办证的房屋,可对应其已办的证件免予收费。

相关办证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二)征收没有合法手续,用于饲养牲畜家禽、堆放杂物、单纯厨房用途、卫生间等非主房和层高不达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构(建)筑物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三)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时,实行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四)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征用的住宅用地,应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扣除,按已安置户主的实际面积后再予安排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

(五)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或具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予以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七、安置地“三通一平”实施办法:

生产生活留用地需办理的“三通一平”指水、电、路及土地平整。

安置地“三通一平”,由安置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体实施。

(一)安置地内的供水、供电设施,由县人民政府安装到安置地(区)入口处,办理开户及入户安装费用由被安置单位自行负责。

(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将道路修建到安置地(区)入口处,基本满足车辆出入条件。

(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安置地(区)进行清表、平整,土地平整,参照相邻地形达到基本满足施工机械进场条件。

八、“三证”办理收费办法:

安置地需办理的“三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一)安置到个人的办证费用(不含第三方收取的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及施工图设计费等费用),每户按平均建筑面积315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收取25.39元,即人民币8000.00元/户。

超出此办证优惠政策部分按办证部门的收费标准由被安置户自行缴交。

不足315平方米的回建房,按25.39元/平方米收取。

若办证部门收费标准高于本收费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若办证部门收费标准低于本收费办法的,按办证部门的收费标准办理。

(二)实行集中开发的办证收费,按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三)超过宣传发动规定签订协议时间和丈量土地的,不享受此办证优惠政策。

(四)已办证的房屋,可对应其已办的证件免予收费。

相关办证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九、新旧征地拆迁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办法:

(一)同一征地项目,同一地点,同一被征地对象,如在征地方案或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的区间中,因补偿政策调整,按新调整的补偿政策执行。

在此期间已签订协议并清点丈量,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补偿到位的,按新补偿政策执行。

(二)同一征地项目、同一地点、同一被征地对象,如超过征地方案或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实施后三个月而签订《补偿协议》、《安置协议》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拆迁的,按县政府批复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执行。

十、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工作方案,原则上可按原方案的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十一、对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各片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体讨论拟定方案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十二、以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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