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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新闻的范例1

冷漠新闻的范例1

2004年俄罗斯北奥塞梯别斯兰市第一中学的人质事件一度成为全国各媒体关注的焦点。

作为我国官方电视台CCTV4对此事件的报道一向说是比较及时和全面的。

但是在2004年9月7日晚上却播出了一条有奖问答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哗然。

该消息的主要内容为:

俄罗斯人质危机目前共造成多少人死亡?

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

402人B:

338人C:

322人D:

302人。

“有奖回答”这四个字刺破了每个新闻人的眼,所有人都提出了质疑.这带有娱乐性质的消息显然脱轨于一个主流媒介的职业道德底线,违背了媒体人道主义,更是违背了我们国家千百年以来的文明传统,其实质就是一些新闻人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扭曲。

更让人可悲的是诸如此类的冷漠新闻并不少见。

比如某报消息“昨天上午9时15分,一外省男子站在广州市广园西路通通酒店旁边的天桥上对着桥下京广铁路边的高压线撒尿,由于尿液导电,该男子当场毙命。

幸好铁路职工对事故处理及时,没有对在京广铁路上奔驰的列车造成较大的影响。

”再如“记者在现场看到,死者全身被高压线烧得黑乎乎的,像烧焦的烤鸭”。

今天的新闻记者能够将把一条因意外而逝去的

问题。

目前,媒体对农民工的报道大多数都是零星的、琐碎的,而且大部分报道范围也只停留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子女教育等问题上,对农民工整体生存情况没有作全面深入的调查,报道的层面很浅。

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很多记者报道政府关怀困难群众的时候往往是跟在各级领导人送温暖的队伍后面,报道的重点不是弱势群体的困难,而是领导的关怀,处处突出党和政府的亲民爱民的形象,弱势群体的困难只是突出这一形象的辅助物。

2、对隐私问题的报道

通常情况下,隐私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个人隐私一直收到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涉及公众人物和未成年的隐私。

前者,比如对歌星高枫之死的报道,以及对著名演员付彪病情报道都是典型的例子。

媒体对这些公众人物的隐私情况捕风捉影、妄加猜测,不顾及他人的痛苦,对其私密信息恶意挖掘、大肆炒作。

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人格的不尊重。

另外,媒体对未成年的隐私保护也做得不够。

关于未成年人的报道,正确的做法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新闻不得披露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地、家庭住址以及一切可能推算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还要注意不得暗含受指控的人与少年儿童本人关系的内容。

但是与此相关的做法并不在少数。

例如,2003年1月20号,某报以《14岁少女身染五种性病》为题,报道一名尚未满14岁的女孩外出打工误入淫窟而身染五种性病的事件。

报道中虽然使用化名,对图片也做了相应处理,但不经意间流露了一些相关信息,如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等,同样能让某些“有心人”比较容易地推断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未成年人无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

我们的媒体必须更要慎之又慎,避免对他们造成再次伤害。

3、对女性问题的报道

新闻媒体对女性的冷漠报道并不比以上两种少,甚至更多也更严重。

概括地说可以从一下几点来体现:

首先,关于女性的报道数量很少,对女性的关怀不够重视。

据统计表明《人民日报》2000年3月要闻版涉及女性的报道仅占4.5%,而涉及女性问题的就更少。

其次,对女性的形象定位有歧视。

据2002年12月28日金羊网报道: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近期一项调查显示,有八成被调查女性认为“对女性的宣传报道娱乐性、生活性居多,而事业性少”,“女性处于弱者地位的题材多,强者形象少”,“有关妇女的新闻报道很难摆在国内重大媒体的显要位置”,而且“女性作为配角的题材多,作为主角的题材少”。

第三,宣扬落后的贞操观。

贞操观是男权社会所产生的帮助男性从肉体到灵魂上占有女性的精神枷锁。

如今,这种落后的封建的贞操观仍然有市场。

1997年,四川姑娘唐胜利因为不愿做三陪小姐而跳楼受伤致残。

媒体抓住这个事件争相报道。

但是有些文章不是强调她维护人权与尊严的可贵精神,而是她“宁死不做三陪女的刚烈行为”、“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高尚品格。

这些错误的思想导向进一步误导了社会对女性问题的认识,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时间,各地不断出现类似“唐胜利”的事件,很多妙龄少女落下残疾。

勿庸置疑媒体的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新闻职业作为一种以采集和传播各种信息为专门业务的社会活动,记者以采集和传播信息的身份出现。

美国马里兰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马克·利维说:

“作为传媒信息的把关人,新闻采编者的手中并没有枪杆子,但他们却权高位重,因为他们控制着新闻的生产与传播,拥有营造和维持社会信息环境的巨大能量。

这种能量,这种控制力,乃是传媒机构驾驭社会的坚兵利器。

有鉴于此,现代社会的人们始终对大众传媒及其新闻采编者投以格外的关注与期望。

”马克思曾指出,新闻业不能等同于一般行业,而是有着自身“高贵天性”的特殊行业,它的高贵天性也就是它的社会责任。

权力与责任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权力大意味着责任大,新闻职业拥有信息选择权和发布权,舆论代表权和监督权,决定了它较之于其它职业具有更大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媒体日益市场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职业精神、裹读职业道德的事件屡屡发生,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因而受到严重挑战。

是什么为冷漠新闻提供了生存空间?

是什么导致冷漠新闻放任自流?

笔者认为媒体的经济利益和记者道德的缺失是两大主要方面。

(一)市场驱动:

媒体的经济利益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结束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新闻媒介也从阶级斗争工具重新定位为大众传播媒介,在指导思想上、功能上、传播方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产业,也被新闻纳入市场经济运作的轨道,日益依靠市场求得生存和发展。

争夺受众、争夺广告客户成为各媒体竞争的焦点。

施拉姆曾说:

“新闻事业是一种双重性格的事业。

站在为公众提供普及教育的立场来说,大众传播是一所学校,但是,站在为投资者赚钱的目的而言,大众传播媒介是一家企业。

任何传播媒介的负责人,如果一方面要尽校长之职,另一方面又要尽经理之职,便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处境,这两种职务很多时候是互相矛盾的。

”面临两难困境,媒体如果一味突出商业属性而不顾肩负的社会责任,漠视新闻传播内容造成的社会后果,道德滑坡、公信力下降就在所难免。

而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法律法规也尚待不断完善,新闻从业人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名利诱惑,又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监督和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意志薄弱者就会舍弃职业道德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二)记者道德的缺失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区别于动物、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的基本标志之一。

不同的职业及其专业活动构成了多姿多彩而又完整谐和的人类社会,而不同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促成了这一完整和谐的达成。

新闻道德在新闻活动中产生,是新闻工作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它是新闻职业出现以后,新闻从业人员在长期的新闻劳动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记者一旦忽视了作为一个传媒人的社会责任,便会导致冷漠新闻的出现。

媒体是社会的守望者,同时也是社会的导航者。

成功的媒体应该客观地报道一切,并正确地执行舆论导向的功能。

而对于一名记者,他身上承担的不仅是报道任务,他还要给予社会更多的社会关怀,这体现在他的报道素材上和进行报道的态度。

一个有责任感的记者,他应该对作为生活主体的人给予强烈关注,关注普通百姓,关注弱势群体,关注不幸的受害者,关注他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质量。

我国著名报人邵飘萍曾对新闻记者的品德修养提出要求,他认为记者之要素以品行为第一,即人格、操守、侠义、诚实、勇敢、勤勉、忍耐及种种应守之道德。

1、人文关怀

不可否认,当代传播中对人文关怀的表达可以说既不充分也不深刻,不少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大量运用视觉新闻,强烈刺激人的感官,记者在突现人的过程中走向了极端。

媒体缺乏对人文关怀的理性思考,由此造成新闻理念的偏颇和肤浅。

美国新闻摄影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得斯说:

“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有理性和情感的矛盾,物质欲望和精神追求的矛盾,个人与其他社会人及与周围环境的矛盾,他们是种种矛盾的统一体。

因此媒体要全面的看待人,要从人的本质规定性出发,实现对人的理智和情感、理性和非理性的全面尊重,真实客观地把外部世界呈现给受众,倡导回归人类真善美,树立起健康积极的社会观念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互助。

而当前媒体在对人的关怀中做得更多的是同情人、关爱人,但往往在这种所谓善意的关怀中随意侵犯他人隐私,忽视新闻人物和受众心理,对受众造成实质上的伤害。

例如有新闻:

广州今夏有30多人因酷暑死亡,某媒体戏称为"广州酷毙30余人";南京一行人死于车祸,当地一家媒体的标题竟然是《骑车人"中头彩"惨死》。

这种笑话般的同情和隔靴搔痒的关爱,让人感到更深的冷漠,与真正的人文关怀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真正的人文关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关爱和善意的表达,不是抽象的人道主义和空洞的泛爱精神,不仅仅是眼泪和同情,它所揭示的是平凡的人的内在的精神、品格、信念、理想和尊严,所弘扬的是蕴于其中的质朴、坚韧、善良和互助这些美德,而这正是人文关怀所坚守的人本身的真、善、美,这样一些道德价值的存在正是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之必要。

因此,只有当传媒以真正的人文关怀即科学而理性的人文关怀为复归和基点时,才会正确地自我定位,才会具有最大的说服力与感染力,也才能最成功地完成引导和监督的责任。

2、自律与他律结合

2005年3月2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重申了以前的许多“不许”,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

新闻报道实行实名制;驻站记者实行8年轮换制;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的惩罚措施.可见,从法律角度,在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但是,单纯依靠法律师是不够的.事实上法律自身不能从正面、而只能从反面表明道德的立场。

比如诽谤侮辱行为,可以立法加以禁止,但对于尊重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主要还需要通过树立言论自由的道义上的优势来加以倡导和发扬。

此外,法律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规范,只能调整人们某些特定的行为,即触犯法律的行为,而道德是依赖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的力量,依赖人的良知、习俗和惯例来维持的规范,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更为深广的层面。

因此,媒体除了外在力量的规范外,更加需要自律,需要从内部对媒体产生约束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以提升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观念;媒体从业人员也应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习惯,从而“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在入行之初就清楚自己肩负的社会职责,并在今后的实践中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这在我国新闻界应属当务之急。

此外,在加强和改善新闻职业道德方面,各级宣传主管部门、中国记协、地方记协以及专业记协担负着特殊责任,应该在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多做工作,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新闻行业自律和新闻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

要营造激励正面、惩罚反面、扶正祛邪的环境和机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老人摔倒没人扶--最近,各地频频出现的这类事件让人普遍感到心痛又困惑:

人与人之间怎么可以如此冷漠?

冷漠不是偶然的。

稍加留意,多数人会发现,我们早已习惯用戒备的眼神、怀疑的心态来对待陌生人。

幼儿园里教育孩子:

“不吃陌生人的糖果”、“不给陌生人开门”;在家中叮嘱老人:

“陌生的电话号码不接”、“买东西不听陌生人的推荐”;银行门口摆放着提示牌:

“不给陌生账户打款”;社区警务站贴着海报:

“陌生人搭讪轻易别理睬”……

到2010年底,全国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已有20多个,其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人口已达2000多万。

社会学家说,中国已进入“陌生人社会”。

美国知名学者弗里德曼有一段关于“陌生人社会”的经典描述:

“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陌生人也威胁我们,如罪犯。

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

从过去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首先是一种进步。

这意味着经济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增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

但是,刚刚离开“鸡犬相闻”的村落、单位不再“办社会”,难免要面对种种不适应。

首当其冲的就是:

该如何和陌生人相处?

多数人会本能地希望把必须要相处的陌生人变成熟人,托关系、人找人,因为“熟人信得过”、“熟人好办事”。

对偶然相遇的陌生人,则首先选择不信。

公共场合看紧自己的包,如果别人委托看包,多半要摇头。

面对陌生人的求助,心里先犯嘀咕,“不会是陷阱吧”。

看到小偷,犹豫着是否要干预,担心过后被报复。

而诸如“扶人者被诬陷为撞人者”、“拾金不昧却被讨要更多的钱”等案例,更强化了“帮助人可能惹麻烦”的心理,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

互不信任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也让人的情绪变得负面。

一方面对陌生人处处提防、认为这是让自己利益免受伤害的必要方式,另一方面抱怨“人性冷漠”、“道德滑坡”;一方面指责他人“麻木不仁”、“见死不救”,另一方面又提醒亲人朋友遇事别“出手”、少“出头”。

透过这种纠结,不难发现,人的内心始终在向往温暖,良知和传统美德远未消失。

同时这种纠结也提示,在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重构社会信任这一课题。

“陌生人社会”并不必然伴随着冷漠。

如果说在“熟人社会”,日常生活更多地可以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那么在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不熟悉、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会削弱道德的他律作用。

这时就需要建立起法制的权威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法律制度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着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

彼此陌生的人交往时,尽管他可能并不清楚对方的状况,但会相信一旦出现欺诈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讨到说法”,也相信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相应地,陌生人摔倒了多半会去扶,因为相信万一被讹诈、法律会还原真相,而不诚信的一方会受到制裁。

信任的重建是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大力推行诚信教育、道德教育无疑极其必要。

不过,当完全陌生的两个人相处并涉及种种复杂的利益时,道德是否缺席是谁也拿不准的事。

核心的任务当是树立起法制的权威,让人们对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有信心,进而自觉按照规则和公共精神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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