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号工资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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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16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了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
其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
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
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
超过30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与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执行。
但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
元/日
序号
地区
最低工资单价
市场工资单价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
1
长沙市
48.00
42.00
48.00~70.00
52.00
2
株洲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3
湘潭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4
衡阳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5
岳阳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6
益阳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7
常德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8
郴州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9
娄底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10
怀化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1
邵阳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2
永州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3
张家界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4
自治州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06]245号
市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其它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及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省一级的指导和调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的规定,我厅组织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
其中,其他工程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一)按照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计取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工程可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
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应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体现的工资单价执行。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所有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00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单位:
元/日
序号
地区
最低工资单价
市场工资单价
装饰工程
其他工程
装饰工程
其他工程
1
长沙市
40.00
34.00
40.00~70.00
46.00
2
株洲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3
湘潭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4
衡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5
岳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6
益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7
常德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8
怀化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9
郴州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0
娄底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l
邵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2
永州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3
张家界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4
自治州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湘建价计[2005]04号
关于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报据省建设厅湘建价(2000)价字第195号、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精神,各市、州造价站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将调查测算成果上报我站。
经过对各市、州情况综合平衡,现将其人工工资单价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日工资、综合日工资、装饰日工资。
二、综合日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三、按照省建设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精神,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其工资标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装饰工程不分一般装饰和精装饰,其日工资标准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及装饰队伍的技术力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
五、所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日工资取费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六、定额外点工日工资按综合日工资标准执行,其取费价与价差按以上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所签定的条款执行。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二○○五年元月十三日
抄报:
省建设厅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元)
序号
地区
最低日工资
综合日工资
装饰工程
1
长沙市
28
38
38~65
2
株洲市
26
34
34~65
3
湘潭市
26
34
34~65
4
衡阳市
26
34
34~65
5
岳阳市
26
34
34~65
6
益阳市
26
34
34~65
7
常德市
26
34
34~65
8
怀化市
26
34
34~65
9
郴州市
23
30
30~65
10
娄底市
23
30
30~65
11
邵阳市
23
30
30~65
12
永州市
23
30
30~65
13
张家界市
23
30
30~65
14
自治州
23
30
30~65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236号
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三、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
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采用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未载明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六、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但对按规定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投标人复核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对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投标人应予指出,招标人应予修正。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人工工资单价、材料单价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计算,其下浮不得超过省建设厅规定的范围,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规费)部分应当项目齐全且不低于规定标准;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并单独列项;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相关取费应按省建设厅规定的标准计算。
否则,编制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无效。
八、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合理价、标底提出异议,且招标人拒绝作出相应调整时,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通知招标人暂缓评标,并由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发现确有违反规定和计算错误之处,应责成招标人作出相应的调整。
九、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规费)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的;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单独列项或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应费率标准的;人工工资单价(优惠后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或相关取费达不到省建设厅规定标准的;没有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投标报价的或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十、为确保工程造价计价的准确性,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应使用通过湖南省建设厅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等,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全省工程造价执法检查应把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列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不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各方,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监[2006]1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2号)的规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5]225号),为了更好地开展结算审核报告备案制度,现对备案规定重申如下:
一、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均须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安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5]225号)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落实《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通知”(湘建价信[2005]26号)的要求执行,及时将备案资料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监管信息科。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工作将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年检、资质升级、资质就位、年度评优的考核指标。
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六年七月五日